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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隆县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3年10月1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驻县各单位:
 现将《化隆县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20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
化隆县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就业创业工作力度,推进创业促进就业,做大做强我县劳务经济,依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09〕34号)和中共海东地委、海东行署《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办发〔2008〕34号)及海东行署办《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东署办〔2009〕160号>文件精神,在总结近年来全县创业小额贷款运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本着加大政策扶持、解决实际困难、帮助创业就业、助推县域特色拉面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县上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财政、法院、人事、审计、纪检、工商、税务、就业、金融机构、各乡镇、驻外办等为成员的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创业贷款贴息资金审核、监督、协调发放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就业服务局,就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贴息资金操作规程和实施办法。
(二)负责接受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对象关于进行贷款贴息资金的申请,并审查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人的信贷资格及贷款用途是否符合贴息项目,确定创业小额贷款的贴息范围和贴息比例,并向县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领导小组或地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报送相关材料。
(三)做好贴息资金发放前的调查、审核、建档及发放工作。
第三章 贴息资金申请人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对象因缺乏创业资金、周转资金、扩大再生产资金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的,经审核后,可根据本办法给予贷款贴息。
(一)申请贴息的贷款须为当年还本付息的创业小额贷款,并属于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范围内的贷款;
(二)具有化隆籍户口、信贷诚信度好、具备创业条件或已经成功创业需扩大经营规模的人员,重点是拉面经营户;
(三)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下岗失业人员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四)持有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中尚未就业人员;
(五)持有大中专(含研究生、技校和职业高中)院校毕业有效证件,且尚未就业并具有创业愿望的人员;
(六)在户口所在地或省内外创办二、三产业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农民;
(七)由符合条件的人员创办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持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八)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即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计委、财政部和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
(九)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社会有信誉、带动就业人数较多的成长型企业及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骨干企业。
第四章 贴息额度、期限、利率
第五条 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根据贷款人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贷款时间划分不同标准给予补贴。
第六条 贴息标准。对符合本办法第三章之规定的贴息贷款申请对象,贷款1—20万元(含20万元),按当年中央银行发布的平均利率的95%给予贴息;贷款20—50万元(含50万元),按当年中央银行发布的平均利率的80%给予贴息;贷款50—100万元(含100万元),按当年中央银行发布的平均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100万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按当年中央银行发布的平均利率的40%给予贴息。
第七条  贴息期限。贴息资金贴息的期限为一年,展期不予贴息。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创业小额贷款人自行选择银行贷款后,可持银行出具的贷款申请书复印件、贷款发放有效凭证、本人身份证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中心提出贴息申请。
第九条  化隆县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中心对贷款申请对象的真实性及贷款贴息的合理性和贴息范围进行审核(对农林牧及其他行业已贴息项目将不再予以补偿),对符合贴息条件的申请人经审核后,按规定给予贴息,具体贴息时间为当年还本付息的贷款户。
第十条 对以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个人或企业,由财政、就业等部门诉诸司法部门,除追回全部贴息资金外,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有抵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以往与本办法有类似规定的文件随之作废,具体由化隆县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