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省驻县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化隆县群科新区201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化办发〔2012〕65号文件从即日起废止。
2013年9月3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
化隆县群科新区2013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出让暂行办法
为加强化隆县群科新区的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的审批、出让、使用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青海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按照群科新区“统一规划、合理实施、共同开发、滚动发展”的市场机制开发建设模式和要求,群科新区土地坚持由群科新区管委会统一投资开发、出让的原则,授权新区管委会对新区内土地市场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划拨、出让土地,是经开发后达到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三条 新区内的土地划拨、出让供地价格(或出让金底价)由新区管委会依据土地取得费及开发成本等,经综合测算后每年确定一次,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入驻群科新区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二、土地划拨、出让供地价格(或出让金底价)
第五条 2013年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供地底价,如下表:
一、2013年划拨供地出让金底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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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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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供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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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供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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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2012年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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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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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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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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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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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安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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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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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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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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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3年出让供地出让金底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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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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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供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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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供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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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2012年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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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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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路以内、滨河路以北584.7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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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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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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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河路以南 450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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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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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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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路以内、滨河路以北524.7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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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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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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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路以外、滨河路以南 404.8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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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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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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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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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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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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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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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出让面积计算方式
第六条 新区内的土地出让面积按规划红线内面积为准。
四、土地出让程序和出让期限
第七条 除特殊用地外,申请入驻新区的投资者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向化隆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申请参加项目建设用地招标,土地出让招标按《青海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进行。
第八条 土地出让中标(或划拨申请批准)后,中标的土地使用者(或划拨土地使用者)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按照新区建设用地划拨、出让供地价格(或招拍挂出让中标价)由国土资源局执收划拨供地价款(或出让金),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新区管委会将土地交付土地使用者。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根据青财综字(2009)1923号通知规定,在10个工作日将划拨供地价款(或出让金)划转国库。
第九条 除特殊用地外,群科新区工业用地出让期限为50年;商业用地出让期限为40年;房地产居住用地出让期限为70年。
五、投资者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条 投资者通过招拍挂依法取得群科新区的土地使用权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该宗土地有权抵押,但不得随意转让、出租。
第十一条 投资者应严格遵守群科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利用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用途。建设工程必须符合群科新区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地块控制指标要求(包括建筑高度、建设密度、容积率、绿化率、建筑红线后退、停车泊位等)。
第十二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群科新区总体规划有关规定的投资企业和单位,新区管委会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不按规定使用土地的,新区管委会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依法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取得群科新区土地使用权后,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超过6个月仍不能开工建设而造成土地闲置的,新区管委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另行出让。
六、其 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化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到2013年12月31日为止。
第十六条 原化办发(2012)65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