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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县公安局民警马永福等四位同志记功嘉奖的决定
来源:    时间:2013年08月0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驻县各单位:
  2013年6月5日,化隆县人民法院在群科镇向东村对阻碍群科新区府东路建设项目长达4年之久的马某住宅进行依法拆迁时,被执行人马某之亲属通过点燃液化气罐的违法行为,公然抵抗县人民法院的依法执行活动,对在依法执行现场的被执行人亲属及参与依法执行活动的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危急关头,在此次依法执行活动中执行安保任务的县公安局民警马永福同志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及时将被执行人亲属点燃的液化气罐阀门关闭,并在民警佟海雄、王化、孙小祥的协助下将液化气罐进行了安全控制,避免了一次危险物品爆炸事件的发生,确保了此次依法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为进一步弘扬马永福、佟海雄、王化、孙小祥同志处置突发事件临危不惧、奋不顾身的人民警察职业精神,激发广大公安干警的工作热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给予马永福同志记个人三等功一次,并奖励现金壹万元(10000元);给予佟海雄、王化、孙小祥嘉奖一次,各奖励现金伍千元(5000元)。
希望以上四位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再立新功。全县广大公安民警以他们为榜样,进一步振奋精神,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为建设平安和谐新化隆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13年8月1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