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巴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驻县有关单位:
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扎巴镇下扎巴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6月6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扎巴镇下扎巴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确保扎巴镇下扎巴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现结合扎巴地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和参照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
5、《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
6、《青海省黄河上游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暂
行标准》(青政办〔2007〕46号)等。
二、补偿原则
1、征用土地的补偿按照所在区域年产值标准、综合补偿倍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予以补偿。
2、征地涉及的国有荒山、荒坡、河滩等未利用地无偿划拨,不予补偿。
3、青苗补偿按该地类当年年产值予以补偿。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耕地补偿标准。扎巴地区耕地年产值为1210元∕亩·年,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按年耕地产值的20倍予以补偿。即补偿标准每亩为24,200元。
(二)菜地(温棚菜地、露天菜地)补偿标准。
1.菜地(温棚菜地、露天菜地)补偿综合标准。菜地(温棚菜地、露天菜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按扎巴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的20倍予以补偿。即补偿标准每亩为24,200元。
2.温室大棚构筑物补偿标准
项 目
|
单 位
|
标准
|
温
室
|
土墙复合材料结构
|
元/平方米
|
19
|
土墙竹架结构
|
元/平方米
|
15
|
土墙无架结构
|
元/平方米
|
7.5
|
简易温棚
|
元/平方米
|
13
|
(二)林地补偿标准。
1.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按扎巴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的6倍予以补偿。即补偿标准每亩为7260元。
2.林木补偿标准。
品 种
|
胸径·规格
|
单 位
|
补偿标准
|
用
树
材
|
大树(胸径30cm以上)
|
元/棵
|
50
|
中树(胸径15-30cm)
|
元/棵
|
40
|
小树(胸径5-15cm)
|
元/棵
|
20
|
苗树(胸径5cm以下)
|
元/棵
|
2
|
灌 木
|
元/亩
|
1280
|
(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村庄内的宅基地、公用设施用地、村庄工矿用地和村内平坦空闲地,均按耕地补偿标准 24,200元/亩予以补偿。
(四)集体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按1210元/亩予以补偿。
(五)建筑物、构筑物及专项设施补偿标准(铺面房的补偿中含0.5倍的经营损失费)。
项目
|
规格等级
|
单位
|
标准
|
评估标准
|
铺
面
房
|
砖
混
房
|
一等
|
元/㎡
|
1020
|
墙砖、楼板、水、暖、电、卫齐全,有装潢。
|
二等
|
元/㎡
|
870
|
墙砖、楼板、水、电、齐全,有普通装潢。
|
三等
|
元/㎡
|
645
|
|
砖
木
房
|
一等
|
元/㎡
|
735
|
砖墙、拱拎悬扦屋顶或瓦屋顶,有装潢。
|
二等
|
元/㎡
|
585
|
砖墙、平房卯儿头屋顶,土屋顶普通装修或砖木瓦房。
|
三等
|
元/㎡
|
465
|
|
土木
房
|
一等
|
元/㎡
|
435
|
砖柱土块墙、平房卯儿头屋顶,土屋顶普通装修。
|
二等
|
元/㎡
|
360
|
砖柱土块墙、平房顶,高2.5米以上。
|
普
通
房
屋
|
砖
混
房
|
一等
|
元/㎡
|
680
|
墙砖、楼板、水、暖、电、卫齐全,有装潢。
|
二等
|
元/㎡
|
580
|
墙砖、楼板、水、电、齐全,有普通装潢。
|
三等
|
元/㎡
|
430
|
|
砖
木
房
|
一等
|
元/㎡
|
490
|
砖墙、拱拎悬扦屋顶或瓦屋顶,有装潢。
|
二等
|
元/㎡
|
390
|
砖墙、平房卯儿头屋顶,土屋顶普通装修或砖木瓦房。
|
三等
|
元/㎡
|
310
|
|
土木房
|
一等
|
元/㎡
|
290
|
砖柱土块墙、平房卯儿头屋顶,土屋顶普通装修。
|
二等
|
元/㎡
|
240
|
砖柱土块墙、平房顶,高2.5米以上。
|
简易房
|
元/㎡
|
130
|
有顶盖的圈房、煤房等。
|
厕所
|
一等
|
元/㎡
|
180
|
砖墙。
|
二等
|
元/㎡
|
130
|
土墙。
|
室外
楼梯
|
一等
|
元/㎡
|
50
|
混凝土浇注、水泥抹面或贴面砖。
|
二等
|
元/㎡
|
30
|
砖砌、水泥抹面或贴面砖。
|
大
门
|
砖混
大门
|
一等
|
元/樘
|
4000
|
砖柱、砼顶,宽度大于1.8米以上,木制或铁门窗。
|
二等
|
元/樘
|
2500
|
砖柱、砼顶,宽度大于1.4米以上,木制或铁门窗。
|
砖木
大门
|
一等
|
元/樘
|
1000
|
砖柱、木结构屋顶、木或铁制门。
|
二等
|
元/樘
|
800
|
|
简易大门
|
元/樘
|
400
|
|
搬迁运费
|
元/㎡
|
5
|
以拆迁的房屋总面积为基数。
|
围
墙
|
砖
墙
|
120
砖墙
|
元/㎡
|
50
|
240砖柱120厚墙,高度中不含基础高度。
|
240
砖墙
|
元/㎡
|
70
|
370砖柱240厚墙,高度中不含基础高度。
|
370
砖墙
|
元/㎡
|
90
|
370厚墙,高度中不含基础高度。
|
小砖墙
|
元/㎡
|
25
|
小隔墙、花园墙。
|
砌
石
|
浆砌石
|
元/ m3
|
80
|
包括围墙基础类。
|
干砌石
|
元/ m3
|
50
|
包括围墙基础类。
|
混凝土
|
元/ m3
|
200
|
包括围墙基础类。
|
土
墙
|
庄廓墙
|
元/米
|
20
|
含梢墙。
|
1.5米以上
|
元/米
|
15
|
|
1.5米以下
|
元/米
|
10
|
|
地
坪
|
水泥地坪
|
元/㎡
|
30
|
指已登记的房屋屋顶投影面积以外的地坪。
|
红砖地坪
|
元/㎡
|
18
|
指已登记的房屋屋顶投影面积以外的地坪。
|
瓷砖地坪
|
元/㎡
|
40
|
指已登记的房屋屋顶投影面积以外的地坪。
|
室外台阶踏步
|
砖
|
元/㎡
|
80
|
砖砌、水泥抹面或贴面砖。
|
混凝土
|
元/㎡
|
115
|
混凝土、水泥抹面或贴面砖。
|
畜圈
|
无顶棚圈
|
元/㎡
|
30
|
|
上
下
水
|
自来水
|
元/套
|
500
|
|
下水管
|
塑料
|
元/米
|
25
|
包括塑料管、混凝土管、陶瓷管管材和填挖。
|
铸铁
|
元/米
|
40
|
包括铸铁管、陶瓷管管材和填挖。
|
下水井
|
元/个
|
500
|
包括上下水井、检查井等。
|
水窖
|
元/口
|
1500
|
|
水井
|
元/眼
|
1200
|
处于可用状态20米以下每米增加50元。
|
电力
电话
|
照明系统
|
元/户
|
250
|
|
动力电系统
|
元/户
|
2550
|
|
电话
|
元/户
|
62
|
|
其
它
|
钢玻璃封闭
|
元/㎡
|
30
|
|
铝合金玻璃封闭
|
元/㎡
|
105
|
|
菜窖
|
元/口
|
400
|
|
沼气
|
元/套
|
600
|
设施配套齐全,具有使用条件。
|
炕头
|
元/个
|
368
|
|
灶台
|
普通灶台
|
元/个
|
500
|
砖或土坯砌,抹面。
|
瓷砖灶台
|
元/个
|
650
|
砖砌,瓷砖面。
|
化粪池
|
砖砌
|
元/ m3
|
150
|
砖砌。
|
混凝土
|
元/ m3
|
200
|
混凝土。
|
网围栏
|
元/米
|
10
|
|
鸡舍
|
元/㎡
|
25
|
|
水池
|
元/ m3
|
250
|
|
坟墓
|
元/座
|
600
|
|
花
卉
|
大花卉(木)
|
元/株簇
|
30
|
单株根径大于5厘米(单簇直径大于40厘米)。
|
中花卉
|
元/株簇
|
15
|
单株根径大于3厘米(单簇直径大于20厘米)。
|
小花卉
|
元/株簇
|
5
|
单株根径小于3厘米(单簇直径小于20厘米)。
|
防渗
水渠
|
1×0.8
|
国家投资
|
元/米
|
12
|
涵洞跌水折合计入防渗渠。
|
个人投资
|
元/米
|
60
|
1.5×0.8
|
国家投资
|
元/米
|
18
|
个人投资
|
元/米
|
86
|
浆砌
水渠
|
1.5×0.8
|
元/米
|
86
|
|
宅院内水渠
|
元/米
|
40
|
石砌、砖砌、混凝土制。
|
水渠
过桥
|
2.7m×1.7m×0.12m
|
元/座
|
200
|
|
硬化
路
|
国家投资
|
元/㎡
|
8
|
|
个人投资
|
元/㎡
|
40
|
四、征地实施阶段
1、协调阶段(2013年4月下旬):征地公告发布前,由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征地拆迁工作协调会,制订具体工作步骤,明确分工和责任,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2、发布征地公告阶段(2013年6月1日至7日):在征地拆迁前,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通过书面形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
3、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阶段(2013年6月8日至28日):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在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下,与被征地经济组织及个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实施征地及支付拆迁补偿费阶段(2013年6月29日至7月31日):征用建设用地400亩,按照法律规定及拆迁补偿协议,向被征地拆迁经济组织和个人按时支付补偿费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扎巴镇下扎巴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发祥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王 雯 县公安局局长
刘占清 县监察局局长
马生成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马德福 县农业局局长
石 琨 县财政局局长
才 仁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马 林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韩生军 县交通局局长
杨玉恭 县民政局局长
马成龙 县教育局局长
郭海林 县林业局局长
冶青芳 县新农办主任
敏喜梅 扎巴镇党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才仁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从国土等部门和扎巴镇政府抽调(其中国土局2人、住建局2人、监察局1人、农业局1人、林业局1人、新农办1人、扎巴镇政府抽调3人),具体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二)坚持依法征地拆迁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由住建局负责设立征地补偿专户,专款专用。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拆迁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审计,严格按照标准及时、足额兑现补偿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征地拆迁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三)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征迁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共同研究、共同决策”的原则,坚持每周一次工作例会和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制度,认真总结、部署拆迁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和处理拆迁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涉及特殊问题要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即合法又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形成会议纪要进行执行。
(四)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征地拆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征地拆迁工作程序和规定办事,及时做好影像等基础资料的收集工作,对于抢栽抢建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扎巴镇要加强宣传教育,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存在问题。
(五)严肃征地工作纪律。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征地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征地工作纪律,确保土地丈量和实物登记工作做到翔实、准确和公开、公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工作不到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