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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隆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  知
来源:    时间:2013年03月21日    
中共化隆县委办公室 化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化隆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
 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现将修订完善后的《化隆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21日
 
 
抄送: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化隆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畅通信访渠道,切实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突出问题,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密切党和政府与群众的联系,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乡镇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信访工作的分管责任人要直接负责、亲自抓;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严格按照分工,切实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信访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体系。
第三条 责任追究对象为对信访工作重视不够疏于职守,工作不力及失职、渎职的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种类和范围
第四条  信访责任追究的方式:
()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信访工作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因工作不力,发生进京集体上访;同一乡镇或同一部门因同一信访事项连续两次以上到地区以上党政机关集体上访的。
(二)不按规定时限和上级通知要求到县以上信访部门接待劝返上访群众的;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当,不按期给上访群众答复,甚至激化矛盾,导致上访群众再次越级上访的。
(三)对上级部门、领导、信访部门督查、督办的案件,经信访部门催办二次以上仍不能按时办结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
(一)信访人诉求合理,本乡镇、本部门能妥善处理,但以各种理由推脱,致使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造成信访人越级上访的。
(二)对县以上组织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信访事项不落实,敷衍塞责,造成群众越级上访或重复集体上访的。
(三)对县以上组织和领导批示交办、转办、查处的案件不认真查处,办理结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因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因行政机关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因法律、法规适用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二)行政机关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未履行督办职责的。
(三)对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受理的;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交给被检举、揭发人员或者单位的。
(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八条  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追究的程序、权限和惩处。
(一)对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由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有关部门实施。
(二)对责任人需诫勉谈话的,由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实施。
(三)对因构成违纪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下发之后,若上级有新规定,按上级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