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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隆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2年11月05日    
关于印发化隆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驻县各单位: 现将《化隆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县总工会 化隆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录 1 总则……………………………………………………………(4) 1.1 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1.4 预案启动条件………………………………………………(4)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5)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5) 2.1.1 协调指挥机构……………………………………………(5) 2.1.2 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职责…………………………(6) 2.1.3 各部门职责………………………………………………(6) 2.2 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7) 2.3 应急联动……………………………………………………(7) 2.4 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框架……………………………(8) 3 信息处理………………………………………………………(8) 4 应急处理程序…………………………………………………(9) 4.1 分级响应程序………………………………………………(9) 4.1.1基本应急程序……………………………………………(10) 4.1.2应急响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本预案:………(10) 4.2 指挥和协调……………………………………………… (10) 4.3 事故信息报告…………………………………………… (12) 4.4 现场紧急处置…………………………………………… (13) 4.5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4) 4.6 新闻报道…………………………………………………(14) 4.7 应急结束…………………………………………………(14) 5 事故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15) 6 后期处置……………………………………………………(15) 6.1 善后处置…………………………………………………(15) 6.2 保险………………………………………………………(16) 7 保障措施……………………………………………………(16) 7.1 通讯与信息保障…………………………………………(16) 7.2 应急支援与保障…………………………………………(16) 7.2.1 救援装备保障…………………………………………(16) 7.2.2 救援队伍保障…………………………………………(16) 7.2.3 交通运输保障…………………………………………(17) 7.2.4 矿山救援医疗保障……………………………………(17) 7.2.5 治安保障………………………………………………(18) 7.2.6 经费保障………………………………………………(18) 7.2.7 技术支持与保障………………………………………(18) 8 事故预防和监督管理机制…………………………………(18) 8.1 矿山企业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18) 8.2 县安监部门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19) 9 附则…………………………………………………………(19) 9.1 预案管理…………………………………………………(19) 9.2 奖惩………………………………………………………(19) 9.3 预案解释…………………………………………………(20) 9.4 预案实施时间……………………………………………(20) 化隆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证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化隆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化隆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从事矿山生产经营企业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主要包括地下开采矿山的采区、井巷和尾矿库所发生的透水、冒顶、中毒窒息、溃坝等较大以上事故;露天采石、采土、采砂矿(场)所发生的爆炸、坍塌、山体滑坡等。   1.4 预案启动条件   权限范围内发生的矿山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由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启动条件有:   (1)一次发生死亡3至9人的较大事故;   (2)一次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   (3)一次发生急性中毒或急性职业病30人以上的事故;   (4)尾矿库溃坝,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事故。   发生未达到上述条件非煤矿山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本级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 协调指挥机构   (1)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在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成立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县矿山应急指挥中心)。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应急办公室主任、县安监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和商务局、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交通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环境保护局、消防大队、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会)为成员单位。   (2) 县矿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矿山应急指挥办)设在县安监局。县安监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兼)、县安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兼)、工作人员由各组成部门指定。   2.1.2 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全面工作;指挥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救援;协调参加应急救援的各部门工作;组织发动社会力量救援;救援行动结束后的工作总结等。   2.1.3 各部门职责   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与现场救援指挥部保持联系,传达矿山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命令,收集、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中心、地区安监局及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向公众和传媒发布事故及救援信息,调配、协调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   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抢险的外部治安秩序;参与地面营救,抢救现场受害人员;疏散处于危险地段的人员;负责保障救援物资及人员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配合做好善后社会稳定、人员伤亡原因鉴定、控制和消除火灾险情等专业工作。   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负责协调事发地政府和企业做好受伤人员及死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和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的处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调拨,根据灾情调拨抢险救灾资金,确保资金到位。   县国土局负责做好地质、水文地质情况的探测。   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调集医疗卫生力量进入事故发生地,适时开展抢救工作;并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监测并发布事故现场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的措施和方案。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和联通公司负责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提供方便。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事故救援供电。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运输车辆,保证人员和急救物资的道路和水上运输。   事发地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周围群众的撤离、疏散、安置及思想稳定工作。   2.2 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   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其主要职责: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和救援措施,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救援结束后,提出防范事故的措施及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2.3 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当地政府协商驻县武警部队、预备役人员参与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 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框架   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全县各类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资源所构成的网络。由指挥管理系统、救援队伍系统、技术支持系统、相关保障系统等组成。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实行分级组织,即县矿山事故应急组织、各乡镇政府(管委会)矿山事故应急组织和矿山企业应急组织。   3 信息处理   (1)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矿山事故信息的接报、研判和处理工作,根据对事件的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同级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本级预案的建议。   (2)矿山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至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并及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   (3)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统一协调全县矿山企业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   (4)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建立全县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定期完成矿山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   (5)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组织对全县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高的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6)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每年制(修)订矿山灾害与预防处理计划,同时上报安监部门和县矿山应急指挥办公室备案。   (7)一旦发现较大以上矿山事故征兆或事故有扩大迹象时,事发地监测、监控和公共信息接警主管部门通过分析、研究判断、做出预警,并应立即将预警信息报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   (8)预警级别。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按照事故级别依次发布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号。   红色预警信号由省应急指挥机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号、黄色预警信号由地区应急指挥机构报经行署批准后发布。   蓝色预警信号由县应急指挥机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4 应急处理程序   4.1 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矿山事故响应。矿山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的级别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当上一级预案启动时,下一级预案必然已经启动。   4.1.1基本应急程序   矿山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报告当地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同级矿山应急指挥中心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各级矿山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向本级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事故信息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矿山应急指挥中心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矿山应急指挥中心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4.1.2应急响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本预案:   (1)发生事故后,有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灾区;已经或可能导致3~9人死亡,或30~60人中毒(重伤);   (2)事故发生后,乡镇级、企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   (3)县应急指挥机构认为需要启动Ⅱ~Ⅰ级响应的事故。   4.2 指挥和协调   发生较大以上矿山事故启动本预案后,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就近、救急、高效”的原则,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加应急救援。被征调的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应当服从指挥调遣,并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1)现场指挥部职责:执行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处置事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掌握事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判断事件发展趋势,制定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组织指挥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应急救援;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现场处置中的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牵头部门和职责。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县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协助应急指挥中心综合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和综合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应急处置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县安监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安全保卫组。由公安部门负责人牵头。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开展营救疏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调查取证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部门负责人牵头。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处理。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员疏散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人牵头。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道组。由新闻部门负责人牵头。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县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做好伤亡人员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专家技术组。由安监部门负责人牵头。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3)企业应按规定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事故时,企业负责人应根据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应急救援。企业应急救援应服从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   4.3 事故信息报告   (1)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迅速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救,尽快核实灾情及人员伤亡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3)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上报县政府应急办和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4)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接到需要启动Ⅰ、Ⅱ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程序的事故报告,立即将已了解的事故状况报告县应急办、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同时报上级政府应急办和安委会。   4.4 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政府应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1)企业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企业负责人应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立即组织本企业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2)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制定事故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事故和救援情况,及时修订、补充救援措施。   (3)矿山企业和当地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现场指挥部应组织增援。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指挥部及时调动本区域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4)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5)现场指挥部应与当地政府、公安、武警、交通管理等部门共同确定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6)进行事故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险救援的需要改变事故现场时,要做好记录。   4.5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救援人员应按相关救护规程规定,做好个体安全防护。专业矿山救护队应配备自给式呼吸器和必要的救灾装备。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救援,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与抢救现场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浓度、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4.6 新闻报道   事故信息对外发布按县政府的规定执行。   4.7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整体救援工作结束,由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县政府批准宣布结束应急状态。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需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和县政府应急办。   5 事故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   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现场检测、事故损失评估等工作。   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一个月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出应急行动书面总结报告提交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收集和整理所有的应急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总结和评价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保障情况等,对应急预案的适用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及完善。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单位共同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事故遇难者和伤员的补偿、治疗和家属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筹集资金和物资,搞好灾后重建。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救援队伍应认真核对参加抢险救灾人员,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抢险救灾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   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依据较大以上事故调查程序规定,配合国家或省、地安监局开展事故调查。按规定时限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措施。   矿山企业应制订事故善后处理方案,事故现场清理计划、生产自救恢复计划、防止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案,以及这些计划实施的安全保障措施等,报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认真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查找不足和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事故预案。   6.2 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与各通讯部门建立稳定的通讯联系;负责协调保障事故区域通讯、信息网络的畅通。   矿山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通讯、信息网络的畅通。   7.2 应急支援与保障   7.2.1 救援装备保障   (1)矿山企业负责电缆、局部通风机、导风筒、水泵、施工材料等必要救灾装备和物资的储备。   (2)根据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   7.2.2 救援队伍保障   (1)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队伍的组织调动。   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矿山应急救援工作。   (2)县人民政府建立矿山事故应急机构。   (3)矿山企业应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邻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7.2.3 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管理部门要大力支持救援工作。及时组织运输力量,完成运输任务。保证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及应急救援专家能够及时到达事故现场施救。   (2)矿山救援和医疗救护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地方政府及时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免交过路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交通讯号的限制,最大限度地赢得抢险救灾时间。   7.2.4 矿山救援医疗保障   (1)矿山救援医疗保障以企业所在地的医院为主。以现有110、120、119、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告,接警部门应迅速报告县政府应急办及安全监管部门。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应急指挥部及时调请医疗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2)矿山企业应负责企业职工的自我救护、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矿山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7.2.5 治安保障   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治安保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安、武警等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7.2.6 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建立应急救援保障专项资金,用于处理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时的需要。   矿山企业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2.7 技术支持与保障   县矿山应急指挥中心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8 事故预防和监督管理机制   8.1 矿山企业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矿山企业对已确定易发生事故的危险源,要指定专门人员和机构负责管理,并认真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掌握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了解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搞好现场安全管理。   (2)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3)对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和巡回检查,随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一旦出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充足、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工具。   (5)定期对危险源进行评估、评价,确定安全措施和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8.2 县安监部门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1)在对企业危险源认定的基础上,明确危险源的管理范围、责任和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危险源监控和管理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   (2)依据行业规定,对全县矿山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和管理。   (3)依法加强对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检测检验机构对危险源开展测试、评估、评价,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要每月上报一次检测检验结果。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每3年修订1次,遇有重大情况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矿山企业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预案,逐步建立和完善矿山企业预案体系。   9.2 奖惩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以及在抢救各类矿山事故中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追认为烈士。   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造成重大损失和扩大灾害程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化隆县重特大矿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