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牙什尕至隆务峡段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 补偿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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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牙什尕至隆务峡段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
补偿标准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牙什尕至隆务峡段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牙什尕至隆务峡段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
补 偿 标 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0〕26号)及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牙什尕至同仁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青国土资【2012】333号)文件规定,制定牙什尕至隆务峡段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征地范围
牙什尕至隆务峡段高速公路项目工程起点位于化隆县牙什尕镇下一村,与在建的阿岱至牙什尕段高速公路设计终点K55+700相接,途径牙什尕镇盘龙曲玛村,群科镇群科村、木哈村、滩心村、日兰村、牙曲滩村、哇家滩村,终点位于尖扎县当顺乡隆务峡口,全长35.823公里。工程建设拟征(占)用土地202.94公顷,其中农用地175.95公顷(含耕地92.12公顷),建设用地13.81公顷,未利用地13.18公顷。
二、补偿原则
(一)根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牙什尕至同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二)被征(占)用区域的地类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20-2007)认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地类用途的,仍按原地类给予补偿。 (三)征(占)用集体所有的耕地、牧草地或者长期承包使用的国有草地,依法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应兑现给承包经营农(牧)民。 (四)集体农用地出租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兑现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国有农用地出租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应兑现给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谁投入,谁获得”的原则给予补偿。 (五)凡在基本农田内种植林木、苗木或挖塘养鱼的,按照耕地补偿标准补偿,附着物不予补偿。凡在一般耕地上种植苗木并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按林地认定,林木、苗木按合理株数补偿,未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按原地类给予补偿,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在被征地范围内租赁耕地种植苗木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使用国有荒山、荒坡、河流水面、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非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在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本标准的房屋拆迁和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及专项设施补偿标准执行。对建(构)筑物等级、成新度,树木的品种规格等评定有异议的,聘请相关部门的专家鉴定确定。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关于明确牙什尕至同仁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牙什尕至同仁公路建设征地按水浇地1560元/亩、旱地1020元/亩、牧草地165元/亩标准进行补偿。耕地补偿标准为该地区对应征地统一年产值的20倍,征地后以行政村为单位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按30倍计算。
牧草地补偿标准为该地区对应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1倍。
菜地、园地视同同等条件的耕地。
林地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
未利用地按邻近地类统一年产值1倍计算。
建设用地按邻近地类标准补偿。
青苗补偿标准为附着耕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倍。
(一)征(占)用土地补偿标准(表一)。
表一
序号 地类 化隆县
综合标准(元/亩)
牙什尕镇 群科镇 德恒隆乡
一 农用地
(一) 耕地
① 水浇地 31200 31200 31200
② 旱地 20400 20400 20400
(二) 林地 9360 9360 9360
(三) 牧草地 1815 1815 1815
二 未利用地 1560 1560 1560
三 建设用地 按邻近地类标准补偿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在表二的基础上浮15%执行。
表二
结构类型 房屋等级 房屋成新价格(元/平方米)
十成新 九成新 八成新 七成新 六成新 五成新 四成新 三成新
钢筋砼结构 混等 866.40 676.24 527.47 411.43 360.91 250.31 173.39 104.55
砖混结构 一等 577.98 450.82 351.64 274.28 213.94 166.88 142.19 110.90
二等 474.32 374.71 296.02 233.85 184.75 145.95 127.68 102.14
三等 370.88 296.70 237.37 189.33 151.91 121.53 86.51 81.72
四等 330.75 262.70 211.68 169.35 135.48 108.38 67.47 65.37
砖木结构 一等 475.00 384.75 311.65 252.43 204.47 165.62 137.12 111.07
二等 427.50 350.55 287.45 235.71 190.93 158.93 127.75 104.76
三等 380.00 319.20 268.13 225.23 189.19 156.56 96.53 81.08
土木结构 一等 427.50 363.37 308.87 262.54 223.16 189.40 142.50 121.13
二等 380.00 326.80 281.05 241.70 207.86 178.76 102.96 87.51
三等 332.50 289.27 251.67 218.96 190.49 165.44 91.20 78.43
(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及专项设施补偿标准(表三)。
表三
序号 项目 单位 标准 备注
一 围墙
1 一付宅基地(土墙) 元/付 2500.00
2 一付宅基地(砖墙) 元/付 5000.00
3 网围栏 元/m2 8.00
二 温室
1 砖墙玻璃结构 元/平方米 67.00
2 砖墙钢架结构 元/平方米 57.00
3 砖墙复合材料结构 元/平方米 48.00
4 砖墙竹架结构 元/平方米 30.00
5 土墙钢架结构 元/平方米 22.50
6 土墙复合材料结构 元/平方米 19.00
7 土墙竹架结构 元/平方米 15.00
8 土墙无架结构 元/平方米 7.50
三 塑料圆拱大棚 元/平方米
1 钢架结构 36.00
2 复合材料结构 元/平方米 30.00
3 竹架结构 元/平方米 20.00
4 塑料小拱棚(高度1.5米以下) 元/平方米 13.00
四 设备 元/平方米
1 锅炉 元/台 1500.00
2 水泵 元/台 1000.00
3 加油机 元/台 2000.00
4 电磨 元/台 2500.00
5 榨油机 元/台 2000.00
6 粉碎机 元/台 250.00
7 蓄水池 元/台 1500.00
8 动力电 元/台 800.00
五 水电
1 农村住宅内水电是设施拆迁补助费3000元/户,(含上、下水、水窑、下水井、普通电表、闸刀箱、电灶等其它)
2 铁塔(大)栽埋费用 元/座 500.00
铁塔(小)栽埋费用 元/座 300.00
3 水泥电杆栽埋费用 元/根 100.00 在耕地中
水泥电杆栽埋费用 元/根 50.00 在非耕地中
六 渠道
1 衬砌水渠 元/米 80.00 宽1.5米,深1.2米
元/米 50.00 小于1.5米*1.2米
2 盖板水渠 元/米 25.00
3 铸铁管100mm 元/米 20.00 含填挖
铸铁管350mm 元/米 35.00
铸铁管500mm 元/米 47.00
七 其他
1 简易房 元/m2 50.00 高度在2.2米以下
2 简易棚 元/个 100.00
3 看守房 元/m2 256.00 砖混结构 每亩超过15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
元/m2 180.00 砖木结构
元/m2 78.43 土木结构
5 石笼 元/立方米 36.00
6 石坝 元/立方米 82.00
7 化粪池 个 1500.00
8 猪舍、牛舍、羊舍 元/m2 78.00 有顶棚
9 猪圈、牛圈、羊圈 元/m2 46.00 屋顶棚
10 铁大门 元/m2 70.00
11 木大门 元/m2 35.00
12 坟墓 元/座 100.00 无坟头
元/座 300.00 有坟头
13 农村水泥硬化主干道 万元/公里 8.00 3—5米宽
(四)林木补偿标准(表四)。
表四
品种 胸径、生长期 单位 保留标准(元) 移伐补偿
落叶乔木 胸径6-10cm 元/株 13.50 7.20
胸径10-15cm 元/株 16.20 9.00
胸径15-25cm 元/株 18.00 11.70
胸径25-30cm 元/株 22.50 13.50
胸径30cm以上 元/株 胸径每增1cm,补偿费增加1.5元
常青树 高度1m以下 元/株 27.00 9.00
高度1m-2m 元/株 36.00 18.00
高度2m-3m 元/株 45.00 27.00
高度3m以上 元/株 54.00 36.00
花灌木 高度1m以下 元/棵 27.00 9.00
高度1m-2m 元/棵 40.00 16.20
高度2m-3m 元/棵 54.00 22.50
高度3m以上 元/棵 72.00 31.50
花椒树 树冠直径10-50cm 元/棵 30.00
树冠直径50-100cm 元/棵 150.00
树冠直径100cm以上 元/棵 200.00
核桃树 胸径5-10cm 元/棵 30.00
胸径10-20cm 元/棵 300.00
胸径20-30cm 元/棵 2000.00
胸径30-40cm 元/棵 3000.00
胸径50cm以上 元/棵 4000.00
杂果树 胸径5-10cm 元/棵 30.00
胸径10-20cm 元/棵 100.00
胸径20-30cm 元/棵 300.00
胸径30cm以上 元/棵 400.00
其它果树 胸径5cn以下 元/株 27.00 9.00
胸径5-10cm 元/株 31.00 13.50
胸径10-20cm 元/株 45.00 22.50
胸径20-30cm 元/株 90.00 36.00
胸径30cm以上 元/株 胸径每增1cm,补偿费增加3元
葡萄树 元/墩 50.00-100.00
苗木在1米以上的苗圃按单位面积给予补偿,合理株数*单价(见表五、六)=补偿价格,合理株数按4000株/亩计算。
表五
品种、规模、品种
规格 规格(高度)及单价(元)
10—30cm 30—50cm 50—100cm
云杉 1.00 3.00 9.00
樟子松 0.80 1.50 9.00
侧柏 0.80 1.00 9.00
落叶松 0.80 1.50 4.00
刺柏 5.00 7.00 9.00
表六
品种(高度10—100cm) 价格(元)
葡萄 2.00
花椒 0.40
山杏 0.30
核桃 5.00
榆树 0.15
桃树 0.30
红沙柳 0.15
金丝柳 2.00
银杏 1.00
沙枣 0.20
按丛计花灌木的补偿标准和合理栽植密度(见表七)。
表七
名称 高度 单位 补偿标准 合理栽植密度(丛/亩)
花灌木 高度1/m以下(含1m) 元/丛 5.00 333
高1m-2m(含2m) 元/丛 9.00 166
高度2m-3m(含3m) 元/丛 16.00 74
高度3m以上 元/丛 22.00 41
四、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在温室大棚内种植的蔬菜、花卉、药材、苗木等作物均按水浇地标准给予补偿。温室大棚附着物按表三第二、三款进行补偿。
(二)蔬菜与小麦、豌豆、洋芋、油菜等粮食作物间种、混种的,一律按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三)人均耕地的测算以行政村为单位核定,实施征地拆迁后,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按年产值30倍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费按附表一所列年产值计算,临时用地按(占)同等地类年产值及实际使用年期予以补偿。
(五)征收宅基地按其邻近地类补偿,并给搬迁户1000元搬迁补助。
(六)林地认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 分类》(GB—T21010—2007)执行,依照如下要求进行补偿。
苗木补偿费=实有成活株数*单价,实有成活苗株数超出合理育苗密度的,按合理育苗株数给予补偿,合理育苗密度、苗木单价按附表计算(见附表五、六)。
果苗的补偿价格=实有成活株数*单价,实有成活株数超出合理育苗密度的,按合理育苗株数给予补偿。
林木补偿费=实有成活株数*单价,实有成活林木棵(株)数超出合理栽植密度的,按合理栽植棵(株)数给予补偿;混交林地的合理栽植密度应以该林地中占多数树种的合理栽植密度给予补偿;超出合理株数的部门苗木一律不予补偿;林地合理栽植密度按附表计算(见表十)。
苗圃及2-5年生(胸径5厘米以下)的小幼树,原则上不予补偿,应予移栽;高度低于10厘米的幼苗,应当移栽,不予补偿。
(七)边角地的补偿问题。公路建成后的部分水路补偿、道路不通形成的边角地,补偿采取以下方式:
1、面积小于100平方米且无法耕种的边角地,应作为施工影响区,按征用该地类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面积较大的,原水浇地编委旱地但仍能继续耕种的地块,按征地补偿方案中的年产值标准支付13倍安置补助费。
(八)征(占)用部分宅基地和房屋的补偿,采用以下方式:
1、剩余面积达到当地宅基地居住标准,或不影响居住和生产生活,村民自愿继续居住的,按实际征(占)用面积给予补偿;
2、农户房屋被部分拆迁后,剩余部分影响严重而不能继续居住的,经认定后进行整体拆迁补偿。
(九)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因各种原因补办出让手续,(除授权经营、作价入股以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价格应为: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时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补偿系数。
2、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以市场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价格应为:以市场方式出让时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补偿系数。
青海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系数表
剩
补 余
偿
土 系
地 数
用
途 5年 6—10年 11—20年 21—30年 31—40年 41—50年 51—60年 61—70年
商业 0.42 0.68 1.00 1.07 1.15 - - -
工业 0.40 0.65 1.97 1.03 1.10 1.15 - -
住宅 0.40 0.65 0.95 1.00 1.07 1.11 1.14 L15
(十)征用土地所涉及的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费、征地管理费、征地业务工作经费等相关税费由业主单位足额列入工程投资概算。
(十一)征地拆迁工作完成后,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弄虚作假,有意损害群众利益或制造矛盾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对工作出现重大差错和造成失误的,按照《青海省征地工作纪律》追究责任。
果树的合理栽植密度
品种 每亩定植行、株距 合理栽植密度(株/亩)
苹果、犁、桃、杏、李 5米×4米~3米×2米 36株~110株
葡萄 2米×(1米~0.8米) 330株~410株
花椒树 5米×3米~6米×4米 27株~45株
核桃 4米×4米~3米×4米 41株~55株
果苗的合理栽植密度
品种 合理育苗密度(万株/亩) 价格(元/株)
葡萄 0.8 2.00
花椒 2.5 0.2(1年生)
1.5 0.8(2年生)
1 1.5(3年生)
苹果、犁、桃、李、杏 3 0.50(砧木苗)
0.8 2.00(成品苗)
核桃 0.2 8.00(1年生)
0.14 12.00(2年生)
0.02 56.00(3年生)
林木的合理栽植密度
树种 合理栽植密度(株/亩) 树种 合理栽植密度(株/亩)
云杉类、落叶松、柽柳、沙棘、山杏、枸杞、桦树 444 杨树 222
旱柳和其他乔木柳 100
柏木 296
榆树、沙枣、其他阔叶树 330
油松、樟子松、其他针叶树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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