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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化隆县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2年10月18日    
关于转发化隆县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单位,省驻县相关部门: 县环保局拟定的《化隆县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化隆县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2年度全县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确保“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海东行政公署《关于下达海东地区2012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解计划的通知》(东署〔2012〕2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量控制指标的目标 根据省、地的统一要求,“十二五”期间我县将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具体要求:到2012年底,化隆县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控制在3000吨以内,氨氮年排放量控制在160吨以内,二氧化硫年排放量控制在1200吨以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控制在150吨以内。 二、总量控制指标的内容 各排污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地有关规定,如实向县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部门在此基础上,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核实排污基数,确定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计划,并发放排污许可证。 1、排污单位申报登记。 (1)凡直接或间接排放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2)所有需排放的污染物原则上都要申报。重点是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 (3)申报登记数据以有资质的监测部门的实测数据为依据,检测数据将如实上报到环保部门及相关单位。凡未进行申报登记,已投入生产运行的单位,必须按规定期限向县环保部门提报《全国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 (4)县环保部门对申报登记表中各项内容审核后,上报地区环保局进行复核。 (5)已进行过申报登记的排污单位,当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排放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排污单位必须立即向县环保部门申请变更申报登记。 2、确定分配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计划。 根据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地区环保局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由县环保部门提出建议,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到各排污单位。 3、县环保部门根据核定分配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发放及审核排污许可证。 三、保证措施 (一)组织保证 县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县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跟踪的组织系统和监督检查。各重点排污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环保工作机构,根据单位的总量指标层层分解,具体到项目,指定专职负责人,解决总量控制指标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内容。 (二)制度保证 1、完善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必须纳入总量控制目标,严格控制新污染源排放总量,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的污染源要制定消减计划,实行限期治理,以确保总量控制指标年度计划的顺利完成。 2、深化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 总量控制指标实施方案的关键是允许排污总量分配到点源。要进一步深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为实施总量控制打下坚实的基础。 3、全面加强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是总量控制重要的基础工作,也是今后制定、分配和考核总量控制指标的重要依据之一。要认真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变更申报登记和对申报登记的数据的核查,实现污染源动态管理。要进一步加强排污登记年审制度,加大排污申报登记信息管理的力度。 (三)技术保证 环保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技术、资金支持,同时组织技术力量对污染治理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全县范围内推广应用污染物总量控制技术规范、清洁生产工艺等,促进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计划有效实施。 (四)资金保障证 1、各排污单位要切实增加环保投入,建立长期稳定的投资渠道。 2、企业负责筹集自身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资金,将环保投资纳入企业财务计划。 3、环保专项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办法,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县环保部门进行统一协调,财政部门进行监督,切实将环保资金用于环保重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