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防治措施
(一)加大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筛查力度,提高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率。县级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县疾控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肺结核可疑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采用因症就诊、转诊和追踪等方式发现肺结核患者;通过细菌学检测和快速诊断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患者筛查水平。卫生、教育、公安、司法、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以及老年人、学生、流动人口、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结核病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尽早予以治疗。
(二)实行规范化治疗,提高肺结核患者治愈水平。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控制策略的实施质量,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对肺结核患者开展辅助检查规范化治疗,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开展和随访检查服务,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加强对肺结核患者的治疗管理,探索推广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逐步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进一步完善结核病监测体系,提高结核病患者信息登记和报告工作质量。
(三)开展耐多药肺结核防治,有效遏制耐药菌传播。县卫生局要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结核病防治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开展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痰培养工作或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地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实行住院和门诊治疗相结合的治疗方式,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工作,积极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时间,承担耐多药防治工作的医疗机构要做好感染控制工作,防止耐药菌的医源性传播。
(四)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做
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
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
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
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结核病防治工作,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同时,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
(五)加强双重感染防治,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
提供治疗关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的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定期提供免费的结核病筛查服务,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抗结核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六)加强健康教育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营造结核病防控的良好社会氛围。将结核病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健康教育计划,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工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营造有利于提高全民结核病防治素养的社会氛围,不断改进和创新健康教育方式方法,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规划任务。各乡镇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结核病防治领导机制,结核病防治工作将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切实解决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全县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要牵头制定我县结核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负责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定点医疗机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对医疗卫生人员及其他各类从事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和管理人员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相关内容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加强结核病防治基础设施能力建设。
县财政局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
县教育局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纳入对学校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定期督导检查学校传染病及结核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切实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并在全县中小学校师生中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为内容的健康教育活动。
县农业和科技局将结核病防治科研列入科研计划,增加对结核病治疗新技术、新方法等研究推广重点项目(课题)的投入,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
县公安局、司法局加强与卫生部门的协作,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筛查和治疗,将结核病检查列为新入(监)所的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查内容,开展检查和治疗。
县民政局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纳入低保,并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
县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含耐多药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结核患者包括耐多药结核患者在内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县文广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结核病防治公益性宣传教育,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定期对各新闻媒体结核病防治宣传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促落实宣传教育任务。
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募集资金和物资,组织爱心志愿者对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体系。继续加强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按照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卫生局指定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报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四)加大经费投入,保障防治工作正常开展。县人民政府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继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
(五)落实关怀政策,减轻患者负担。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基础上,根据我县实际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六)加强药品管理,确保用药安全。卫生部门要认真落实抗结核病药品管理标准化操作程序(S0P),逐步将二线抗结核药品纳入到基本用药目录。加强抗结核药品的采购、流通和发放、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监督,切实保证药品质量和合理使用。
(七)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卫生局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要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六、监督与评估
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县卫生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每年对全县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并取得实效。2015年,要组织开展本规划执行情况的终期评估,为今后实施全县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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