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化隆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化隆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九月四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化隆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证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要求和《青海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紧密结合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理顺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权属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内容
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或农民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查清各类土地的权属及利用状况,形成产权明晰、四至清楚、地类明确、图数实地相一致、数据准确、真实的集体土地和农村集体或农民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成果。
1、集体土地所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要求,以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的村级土地权属界线成果为基础,对全县农村土地所有权状况进行全面整理、核实和补充调查,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行政村。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充分利用已发证资料、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其他相关成果资料,采用适宜的方法开展并完成全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3、农村集体或农民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对全县农村集体或农民个人使用的国有草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和未利用地等进行全面整理、核实和补充调查,确认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登记发证。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登记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二)属地原则。申请人向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登记造册,报批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三)申请原则。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审查原则。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情况的调查、核实、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审批,依法确定权属、登记发证。
四、进度安排
(一)试点工作阶段(2012年9月1日至9月10日),成立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方案,组建工作组,全面收集各类资料,在谢家滩乡开展试点工作,并加强宣传,积极营造氛围,为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做好充分准备。
(二)外业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9月11日至9月20日),
逐镇逐村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摸底调查,调查中要充分运用以往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资料和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查缺补漏,补充完善权属来源及其他文字材料,形成内容真实、数据可信的第一手调查材料。
(三)外业调查确权阶段(2012年9月21日至10月20日),
对摸底调查形成的材料进行梳理和分析,全面核实权利人、权属性质、权属界线的准确性和相关法律手续的完备性,对正确无误的予以利用;对权利人、权属性质、权属界线发生变化、资料档案缺失或不规范的应补充完善;对相关内容存在错误的,应进行补充调查和修正。对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成果未覆盖、也未开展登记发证的村,根据其权源资料、用地现状对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等已使用土地的名称、位置、范围、界线、界址、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地籍调查表》,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权属调查工作。
(四)内业填表制图阶段(2012年10月22日至11月10日),按照《青海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编绘制作登记发证所需的各类表格及图件等,建立集体土地地籍数据库。
(五)登记发证阶段(2012年11月11日至12月10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六)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2月11日至12月31日),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自查验收,汇总数据,整理归档,并报地区进行初验。根据地区初验意见,认真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顺利通过省级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
五、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关系农村土地改革和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为保质保量完成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县上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国土、财政、农业、住建、畜牧、发改、民政、水利、交通、林业、司法、公安等部门和各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各项工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数据图件制作发放、权属审核、质量检查、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解决工作经费,并加强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县农业、畜牧、林业局负责协调处理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相关工作,明确国有农场、草场、林场与集体土地的权属界线;县公安局负责协调调阅户籍档案;县民政局负责提供行政界线资料,并协调处理行政界线争议。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登记和权属争议调处等方面工作。各行政村按照村民组织法及村民自治的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本村集体土地确权指界工作。组织召开关于土地权属方面的村民会议,并将经公布无异议的村民决定事项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强化监督,遵守法纪。土地登记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法律性,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和群众要加强对土地登记工作的监督,对工作不负责任和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纪依规处理,严禁徇私舞弊、吃拿卡要和乱收费、搭车收费等增加农民负担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