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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隆县突发性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2年09月05日    
 关于印发《化隆县突发性公共事件
      新闻报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驻县各部门:
由县文广局制定的《化隆县突发性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化隆县突发性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
为规范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最大限度地减轻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结合化隆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及时、准确、有效地进行新闻宣传报道,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和
省、地、县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化隆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突发公共事件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本预案适用于县域内发生的以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四)工作原则
  根据“反应迅速、组织精心、把关严格、引导正确”的要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报道要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的要求,统一口径,及时做好突发事件处理、善后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向公众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 
  1、及时准确原则。事件发生后,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   
  2、统一领导原则。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报道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对突发公共事件以什么方式、什么时间、什么篇幅、什么口径等进行新闻宣传报道,由县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实施。
  3、分工配合原则。县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各乡镇、各单位负责提供相关信息、具体情况和采访条件。
文化广播电视局对县内的突发公共事件,要按照正确引导和正面宣传的方针,经报请县委宣传部审定后,在第一时间及时、真实、准确地记录事件发生的情况,以备报道之用。
  4、统一口径原则。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报道的口径,由县委宣传部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报道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具体内容,由县委宣传部审查把关,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报道。
  5、新闻保密原则。未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报道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文字、声像、图片等资料,不得擅自发布或向新闻媒体提供。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成立
化隆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报道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长:李照本(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副 组长:安红兵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员:达占元(县委办公室主任)
     马建良(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任志勤(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金积成(县政协办公室主任)
     张元庆(县应急办主任)
     马青云(县文广局局长)
     李维萍(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常晓玲(县精神文明办主任)
     马怀远(县文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委宣传部, 李维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职责:全面负责领导、指挥、协调、部署化隆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新闻采访,审查报道内容,统一宣传口径;组织新闻发布,研究相关事宜;对县内外媒体采写的新闻稿件进行审核,决定新闻宣传报道的内容和形式。 
  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新闻采访报道个2个工作小组。 
  (二)各工作小组成员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 
  负责掌握事件发生和处置的全面情况;新闻宣传报道领导小组的运转;组织指导新闻采访和宣传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宣传报道中遇到的问题;有关新闻、信息的上报、通报和审核;综合协调
县内外记者在我县的采访和管理工作。
组 长:李维萍(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组长:常晓玲(县精神文明办主任)
工作人员:从宣传部干部中临时抽调
  2、新闻采访报道组
  负责组织安排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提出报道意见,制定宣传口径,审查新闻稿件,对涉及对内、对外新闻报道的内容进行把关、请示和汇报;协调媒体安排记者赶赴事件处置各环节采访;收集处理各种新闻信息,确保县外口径与县内口径一致。根据新闻宣传报道总体安排和新闻采访工作需要,制订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审核新闻发布稿,组织新闻发布会。
   组 长:马怀远(县文广局副局长)
   副组长:张生良(县文广局广播电视站站长)
   工作人员:从文广局记者中临时抽调)
   三、新闻宣传报道分级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
Ⅰ级:国务院成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授权主管部门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
Ⅱ级: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政府组成指挥部处置的、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
Ⅲ级:由地委、行署指挥处置、造成局部影响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4、
Ⅳ级:由县委、县政府直接处置、影响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应急程序
  1、
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Ⅰ级新闻宣传报道应急响应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2、
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Ⅱ级新闻宣传报道应急响应工作,按照《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3、
Ⅲ级应急响应。发生局部影响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后,Ⅲ级新闻宣传报道应急响应工作,按照《海东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4、Ⅳ级应急响应。发生影响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新闻宣传报道应急响应工作,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和负责事件处置的单位在报告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的同时,要及时向县委宣传部通报情况。在研究和制定处置事件的工作方案时,要包括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的内容。 
  (2
)县委宣传部接报后,依据已确定的报道口径和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报道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立即制定新闻宣传报道方案,密切关注并调控县内外舆论,县直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对新闻宣传报道方案提出建议。在此之前,未经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报道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安排县外媒体记者赴现场或接受电话、录音、电视和文字等任何采访。县外媒体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失实报道或负责报道,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及时给予纠正,消除不良影响。 
  (3)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通稿经县直有关部门认真审核,报县委宣传部,并报经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报道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统一对外发布。 
  (4)根据工作需要,经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报道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按照自治
县新闻发布制度的要求,县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等适当形式的新闻发布,以增加信息、
5)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适时、适当、适量的进行新闻报道: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内媒体进行简单、准确的报道,经请示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报道领导小组同意后,给地区新闻媒体发一条简短消息;B、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县内媒体作适度、精确地报道,并经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报道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视具体情况在省、地主流新闻媒体上进行适度报道;C、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报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通稿,县内进行强势的正面宣传报道,并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指示,地区新闻媒体全力做好正面宣传报道。 
  (6)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县内各新闻媒体应按照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报道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委宣传部的要求,进行总结经验式的报道或评论,做好后续新闻报道工作,做到客观、全面、真实地报道整个事件。
  (7)县内发生社会骚乱、群众上访、集体械斗、非法集会和游行示威、阻断交通要道、冲击党政机关、聚众打砸抢烧、民族宗教冲突、警民军民冲突、囚徒暴狱、罢工罢课以及银行挤兑、挤提等重大政治性、群众性事件,一般不作公开报道,可通过内参反映。需要公开报道的,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呈报
地委、行署,遵照地委、行署指示统一部署。如境外有反应或歪曲性报道,应配合地委宣传部及时组织对外报道,作必要的澄清和驳斥。除此之外,不接受地区外其他媒体的采访。
  (8)县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宣传报道,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恪守新闻职业道德,不得妨碍事件处理工作,不得采取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获取信息,不得编发未经核实、没有根据的信息和传言,不得涉及国家涉密和个人隐私。属于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在向同级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的同时,一般由其管理部门(或行业)负责新闻宣传报道,新闻宣传部门给予配合、协调和指导。 
  四、建立联络协调制度
  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因素很多,公众对突发公共事件也很敏感,县委宣传部、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及县
文广局要加强联系,协调行动,建立联络协调制度。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
化隆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报道应急预案。按照化隆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报道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领导小组下设的综合协调组、新闻采访报道小组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分工,立即开展工作。各工作小组要及时沟通,及时汇报,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指定得力工作人员参加,确保事件的妥善处理。 
  (二)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期间,领导小组成员要随时保持联系,掌握有关情况,积极主动地应对事态的发展。
  (三)新闻宣传报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列席县委、县人民政府召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会、协商会等,并就新闻媒体如何进行报道,正确引导舆论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县委宣传部要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并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委宣传部等有关单位。县广播电视局要将有关文字、图片、影像资料妥善留存。 
  五、奖励与处罚
  (一)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报道工作中,积极主动,成绩突出,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或县委宣传部予以表彰。 
  (二)对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信息沟通不及时和组织协调不到位,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对内、对外宣传报道失实而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有损我县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良好形象以及声誉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依纪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
有关单位未经允许,擅自发布、上传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信息或出现报道虚假情况的,要在全县范围进行通报,并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和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