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驻县相关单位:
县公安局拟定的《化隆县开展打击“病死猪、牛、羊”专项行动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关于开展打击“病死猪、牛、羊”专项行动工作的
实施方案
化隆县公安局(2012年5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安部联合召开的打击“病死猪”犯罪破案会战视频部署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深化我县“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第一阶段取得的成果,继续推进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全力维护全县社会和谐稳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病死猪、牛、羊”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全面开展“病死猪、牛、羊”专项行动,着力搭建各部门密切合作、日常监管责任落实、预防犯罪关口前移的基层管理平台,并建立健全打击和防范“病死猪、牛、羊”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努力从源头上、根本上、基础上遏制“病死猪、牛、羊”违法犯罪活动,为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顺利推进此项工作扎实开展,县上成立由公安局牵头的化隆县打击“病死猪、牛、羊”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为:
组 长: 赵晓安 县公安局副政委
副组长: 赵 义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成员单位:县经贸局 、县畜牧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局,具体协调负责专项行动工作。
三、工作重点及职责分工
(一)加强饲养环节监管
畜牧部门要加强对全县猪、牛、羊饲养环节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全面开展饲养场添加“瘦肉精”、“莱克多巴胺”、“沙汀胺醇”等不利于人体健康添加剂的检测监督;动物出栏前,养殖场要提前申报检疫,检疫人员要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临栏检疫,保证出栏动物检疫率达到100%,检出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督促饲养场建立和完善病死肉无害化处理记录台账;把好生猪引进关,严格执行引进动物监管制度,杜绝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入。要加强对运输、贮藏(包括冷藏)等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运输和经营无检疫检验证明或伪造检疫检验证明的猪、牛、羊肉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贮藏(包括冷藏)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制品。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加强屠宰环节监管
经商部门要将打击“病死猪、牛、羊”专项行动与正在进行的屠宰资格审查清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猪、牛、羊肉定点屠宰场(点)的监管,对进入屠宰场(点)的生猪、牛、羊要严格落实查验产地检疫证明制度,对无检疫证明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对屠宰场病害猪、牛、羊无害化处理工作要进行全程监督,督促定点屠宰企业落实好各项生产岗位责任制度,确保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工作中发现涉及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加强流通环节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流通环节猪、牛、羊肉及其制品的监管,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特别是集贸市场、超市和商场等经营场所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市场上所销售的猪、牛、羊肉及其制品均经检疫检验合格;工商部门在市场巡查、依法查处销售病害猪、牛、羊违法行为时,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市场监管中发现有病害猪、牛、羊销售等犯罪线索的,要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猪、牛、羊肉制品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猪、牛、羊肉制品加工企业使用私宰肉、病死肉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工作中发现涉及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食品药监部门要督促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完善和落实肉品采购验收、索证索票、台账登记和不合格肉品退出制度,禁止采购使用来路不明、无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鲜肉、病死鲜肉及私自屠宰的鲜肉,要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体食堂等餐饮单位采购、使用和销售私宰肉、病死肉及其制品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四)加强案件线索侦办
公安机关要会同各有关行政行管部门对辖区内养殖场、屠宰场所以及仓库、厂房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开展“地毯式”排查,发现案件线索,要及早进行案件经营;对各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并移交的“病死猪、牛、羊”案件线索,要组织专业力量实行治安、技侦捆绑作业,开展暗访侦查,逐条盯办、逐条查证,适时建立工作特情,一经查实涉嫌犯罪,坚决予以打击。
卫生部门要全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加强对猪、牛、羊肉及其制品中违禁物质的检测与评估,发现异常数据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提供线索。
四、步骤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5月16至25日)。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动员部署和宣传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专项行动。
(二)排查摸底阶段(5月25日至5月30日)。各部门要层层进行动员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病死猪、牛、羊”线索排查工作,公安部门对掌握的案件线索逐一研究侦办措施、落实侦办责任。具体实施方案,要逐级上报备案、逐级盯办落实。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31日至6月20日)。各部门要对排查掌握的“病死猪、牛、羊”违法犯罪案件线索逐一进行侦办查处,对重点案件全面开展破案攻坚,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集中组织开展打击整治。
(四)总结评估阶段(6月21日至6月30日)。各部门要对打击“病死猪、牛、羊”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查漏补缺。综合评估专项行动成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构建基层管理合作平台,巩固重点打击整治成果。
工作中,各部门要把四个阶段的原则部署与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情况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做到边部署、边排查、边打击、边整治、边深化、边巩固。并将各阶段工作情况及时报地区专项办。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病死猪、牛、羊”非法交易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民生问题,也是事关和谐社会的政治问题。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私屠滥宰和病害猪、牛、羊肉非法交易的危害,把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思想统一,克服困难,全力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部门要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打击“病死猪、牛、羊”部门协作机制,通力合作,密切联系,共享监管信息,形成打击“病死猪、牛、羊”的全程无缝监管,确保全面完成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
(三)严明纪律,加强督查。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各环节的监管,加大对案件线索的查处力度,对出现的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对典型案例要从严从快查处。加强纪律,严格保密,凡出现向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泄露方案、包庇犯罪,阻碍、干扰整治行动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宣传,营造环境。各部门在开展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加大正面舆论宣传力度,既全面准确报道专项整治情况,反映本地区及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和所做的工作,同时要严把握宣传口径,统一信息发布管道,对发生大案、要案要收集好相关资料,一律等侦查工作结束经公安部同意后,统一组织宣传报道,防止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炒作。同时,继续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为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五)及时报送,畅通信息。各部门每月工作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全县打击“病死猪、牛、羊”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情况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