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化隆县领 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2年04月26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群科新区管委会:
  《化隆县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化隆县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抄送:县各大班子领导
化隆县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
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强化责任,提高效能,确保政令畅通, 在全县形成“有错是过,无为也是过;有错要问责,无为也要问责”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化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错行为”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及其程序行使职权,造成工作失误,或损害工作对象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无为行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及时、有效地履行规定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的行为;或因主观不努力,导致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差、任务完不成的一种工作状况。
 第三条 对有错和无为问责,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有错必究,无为必问;
(四)权责统一,过罚相当;
(五)依法、依规问责与教育规范、促进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应全县各级党的组织、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单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县级问责对象是各单位股(室、站、所、组)级以上干部,重点是科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职领导干部。其他一般工作人员,由所在乡镇、部门和单位参照本办法问责。各乡镇和县直单位一般工作人员中的重大、典型案件,也可由县级问责机构直接问责。
  省、地驻县单位的工作人员有错无为责任追究,由县委、县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五条  问责对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构成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的,应当进行有错问责:
(一)因决策失误,背离民意,损害民利,与民争利,破坏生态环境等,产生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重大事项未按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的。
(二)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不当、失察、失误或向上级组织违规推荐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和规定,或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或利用职权搞“索、拿、卡、要”,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滥用职权、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导致发生涉农事件、群体性事件,或导致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委托或授权其他组织、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监督失控,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因监管不力,导致建设工程项目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违反有关规划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甚至不经审批违法擅自建设造成后果的;越权审批或违反规划要求审批建设项目的。
(七)违反规定干预土地、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的。
(八)截留、挤占、挪用国债、救灾、扶贫、教育、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捐赠款等专项资金或基金的。
(九)工作失职,瞒报、谎报、迟报、错报或违反有关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一定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十)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拉帮结派,引发民族、宗教、草山纠纷等或指使、怂恿有关人员无端上访告状,散布谣言,制造事端,或打击报复、发泄私愤,影响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十一)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坚守工作岗位,不遵守机关纪律,作风散漫(“庸、懒、散、软”,上班期间打麻将、酗酒、逛茶园、上网聊天、玩游戏)的。
(十二)对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三)在处理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紧急突发事件时,事前没有处置预案,事发没有掌握情况,事中处置不力,事后造成不良后果,反应迟缓、措施不力、方法不当的。
(十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损害公共利益或工作对象合法权益的,或具有其他有损机关工作人员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五)有其它有错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问责对象对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或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范不力,处置失当,主观努力不够,不能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构成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的,应当进行无为问责:
(一)态度不坚决。在反分裂、反渗透、反策反斗争中旗帜不鲜明,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行为消极的;在党和国家及群众利益受到侵害时,袖手旁观,逃避退缩,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定、决议,不认真贯彻落实或执行不力的。
(三)对本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执行措施不力,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的。
(四)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以及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办理事项没有兑现的。
(五)对县或县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建议和批评意见,不认真办理、答复、整改的。
(六)对按规定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互相推诿,使该办的事项复杂化、办不了,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七)对需与相关部门协商办理的事项,不积极主动协商,或协商不一致时,不能提出有效解决办法,或有职责义务配合办理的部门,经多次协商衔接仍不配合办理,致使久拖不决的。
(八)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损害投资商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打击,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受理,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行为不查处的。
  (九)同一信访事项,因不依法依规按政策落实到位,或因个人原因处理不及时、不到位,造成重复、越级、集体上访的;或不按要求及时赶赴出访地接访、处访的。
(十)未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重大灾情、疫情、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在应对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突发事件时,拖延懈怠、推诿塞责、处置不力的。
(十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案件,因上报不及时或措施不力、处置不当,引发大范围聚众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秩序和稳定的。
(十二)在市场监管、工程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有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工作能力不适应岗位需要,对上级政策精神缺乏理解力、执行力、创造力,致使工作长期被动落后;未及时、有效地履行规定职责,或因主观努力不够,工作能力与所负责任不相适应,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单位整体形象的。
(十四)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不称职的;本单位在人大、政协工作评议中被确定为“较差”等次、在机关行风评议中群众满意度较低、分类排名末位或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
(十五)驾驭全局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不强,领导班子不团结,在干部群众中没有威信,缺乏凝聚力、号召力的;缺乏开拓进取和勤政敬业精神,不深入基层,不体察民情,对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漠不关心,不能有计划地为群众办好事、做实事、解难事,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现象;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工作上回避矛盾、逃避责任,不敢担当、不敢碰硬、不敢坚持原则、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的;贪图享受、精神萎靡、不学习、不干事的。
(十六)单位内部财务、政务、事务不公开、不透明,所在单位负债严重、干部职工的正常待遇得不到有效及时落实,干部群众的意见大,上访告状多,社会舆论评价差的。
(十七)县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以及县委、县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与会人员无故迟到、早退、缺席或不经请示替会的。
(十八)有其他无为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有错无为责任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对班子集体决定的有错无为事项进行问责时,不仅要追究集体责任,同时还要追究班子主职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对问责对象“有错无为行为”问责采取以下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停职检查;
(六)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七)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问责过程中发现其行为须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问责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问责对象被采用第(三)项方式问责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被采用第(四)、(五)、(六)项方式问责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四章 问责机构
第九条 成立县有错无为问责工作领导小组,问责机构为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下设办公室(简称县问责办),办公地点设在县纪委(监察局)。县问责办负责组织协调、情况调查核实、问题处理建议、工作情况通报等工作,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县纪委、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抽调。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有事实依据的;
(二)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或部门有明确指示、批示的;
(三)具体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不高、工作拖拉、存在官僚主义作风,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县委、县政府督查机构、执纪执法机关执法监察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中提出问责建议的;
(五)新闻媒体曝光有重大问题的;
(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七)工作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八)各类评议、测评、考评、考核中需要问责的;
(九)其它需要问责的。
第十一条 实施问责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受理 县纪委(监察局)收到举报、投诉或接到问责建议,应及时作好登记、审查相关情况,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决定是否组织初查。决定不予受理调查的,应当说明理由或交相关单位处理。
(二)核查 按照问责原则,县纪委(监察局)根据具体事项,对决定受理的,及时组织专人进行认真调查,掌握举报投诉事项的真实情况,在半个月内提交核查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如情况复杂,时间可适当延长。
(三)处理 县纪委(监察局)根据核查报告和相关情况召开专题会议或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采用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在半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小组同意,进行问责处理;采用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六)、(七)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案件的性质、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经领导小组研究并报请县委批准后,做出处理决定。
(四)执行 根据领导小组意见或县委的审批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对问责对象进行问责,处理到位。
(五)督查 对县纪委(监察局)交由有关职能单位调查处理的问责事项,须在半个月内完成,并形成书面处理意见报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章  回避与申诉
第十二条 参与问责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主要领导决定。
问责对象必须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与投诉人,违犯者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 被问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或申诉。受理机关在接到复核或申诉申请后,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处理意见。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化隆县领导干部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工作领导小组
 
 长:马维忠 县委副书记
副组长:李积英 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张胜源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韩玉英 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员:达占元 县委办公室主任
马建良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任志勤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金积成 县政协办主任
马应庆 县纪委副书记
刘占清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马生海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王仲华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杨卓玛 县审计局局长
 琨 县财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纪委,马应庆同志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