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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全县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2年04月11日    
 
县政府有关部门、省驻县有关单位:
根据《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2007年颁发的《青海省行政执法许可证》和《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到2012年4月30日有效期届满,从2012年5月1日起,将启用新的行政执法证件。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顺利完成换发工作,根据海东行署法制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换发行政执法证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本次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范围: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持有的2007年省政府法制办颁发的《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期满证件自2012年5月1日起注销作废,颁发新《海东地区行政执法证件》。2010年以后行署法制办颁发的《海东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继续有效,到期后再换发,今年进行年审,填报《海东地区行政执法证件年审表》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换发行政执法监督证的范围: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持有的2007年省政府法制办颁发的《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证证件》全部收回注销,换发新的《海东地区行政执法证件》。
二、换证步骤
(一)审查申报。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省驻县有关单位要将本单位拟换发申领执法证件的人员进行认真清查统计,填写《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加盖单位公章,于2012年4月18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同时报申领人员电子版数码照片,并注明姓名。《申领行政执法增加人员表》纸质一份,电子版和照片(电子版)一并报送。
(二)培训考试。根据《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新申领人员必须进行领证前法制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颁发《行政执法证件》。
三、工作要求
(一)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有关单位要按换证步骤的时限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今年4月18日之前完成申报工作,5月底完成换证工作,过期不予办理。
(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工作,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执法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重要意义。要认真按统一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格落实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以此次换发行政执法证件为契机,加强培训考核,严格审查,认真核发,确保全县行政执法证件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联系人:张庆福
联系电话:8713519 
附件:1、海东地区行政执法证件审领表
   2、海东地区行政执法证件年审表
   3、海东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编号规则
 
 
 
             0一二年四月九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