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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隆县发展畜牧业贴息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2年04月0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驻县有关单位:
  现将《化隆县发展畜牧业贴息贷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化隆县发展畜牧业贴息贷款实施方案
化隆县畜牧局
2011年3月)
 
  为规范县级财政支持畜牧产业发展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我县高原特色畜牧业向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不断培育壮大规模养殖产业,加快畜牧业养殖方式的转变,调动广大养殖户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养殖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县上成立以主管副县长为组长,县财政局、畜牧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监察局、法院、信用联社、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的化隆县发展畜牧业贴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做好贷款审核、发放、清收、审计等工作。县畜牧具体负责审查、审核、监督、协调等日常性工作。
二、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1、培育壮大规模养殖。对甘都、群科等乡镇已建成的14家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扶持,新发展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先按规模建好圈舍后才能申请贴息贷款。今年,通过贷款等扶持,计划新培育养殖场(小区)达到40个,每个场(小区)发放贷款20-50万元,共发放1650万元。
2、卡日岗生态土鸡产业。以德恒隆乡石乃海村被评为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为引领的基础上,通过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引导具有土鸡养殖传统的卡日岗地区加大土鸡养殖力度。计划新增土鸡规模养殖户120户,户均发放贷款5万元,共发放600万元。
3、培育“自繁自育”户。利用金源、塔加、初麻、石大仓、雄先、查甫、扎巴、二塘、巴燕、谢家滩等乡镇草场和退耕还林面积大,牛羊存栏数量大等优势发展自繁自育户80户,户均养殖牛20头、羊100只以上,户均发放贷款5万元,共发放贷款400万元。
贷款人贷款时本人先向村委提出申请,经村委审核后公示三天无异议的,由所属乡(镇)部门审核,乡(镇)审核公示五天无异议的,上报县畜牧局审核。县畜牧局在贷款指标之内逐个审查后报县财政局核定,县信用联社根据县财政、畜牧局核准的名单予以核贷。
三、贷款总额及要求
县农村信用联社筹资2650万元信贷资金统一实施核贷。县畜牧局、县信用联社务必全额完成贷款发放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贷款发放总额。
四、贷款程序          
根据“自上而下确定规模,自下而上调查上报,自上而下明确下达”的原则,按照村社推荐、乡镇初审、县财政局和畜牧局项目办审核、信用联社核贷的程序,领导小组将贷款户数指标名额分解至各乡镇,贷款申请人将村委会审核的审核表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在贷款指标之内逐个审查后报畜牧局项目办核定,县信用社根据县财政、畜牧局审核的贷款名单予以核贷。
   (一)书面形式要件
  贷款申请人须提交贷款人姓名、家庭人口、收入、户口簿、身份证、贷款数额、联系电话、贴息方式、还款期限、担保证明等情况。
(二)时间要求
三月二十七日至四月三日为乡镇(社区)调查初审上报阶段,四月四日至四月十一日为畜牧局、财政局审核阶段,畜牧局、财政局审核后报信用联社,县信用联社于四月十八日前予以核贷,每笔贷款业务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按期不报视同放弃处理,贷款截止日期为5月1日。
   (三)书面程式要求
1、畜牧局与县信用联社双方签订小额担保贷款协议书;2、村、乡镇、畜牧局、县信用联社四方签定督促贷款人还款承诺书;3、贷款人与信用社签定还款保证书;4、信用联社与贷款人提供的担保人签定担保合同(格式文本由信用社提供),担保人为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须提交本单位及人事部门出具的工资证明,由县级以上(包括县级)购买的商品房担保的须办理他项权证,由汽车担保的需提供其产权证,由有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强的企业或专业合作社担保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担保方式
在确保贷款安全收回的前提下,贷款时在以下五种担保方式中任选一种1、由五户贷款人相互两名担保;2、以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商品房;3、以汽车产权进行担保;4、以有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强的企业或企业老板进行担保;5、以有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强,运转良好的专业合作社进行担保;6、以本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进行担保。
六、担保责任
担保人必须要履行担保义务和责任,即贷款到期后贷款人拒不还款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以商铺、商品房等固定资产担保的,贷款人到期拒不还款的,将将依法强制清偿贷款。
七、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和县信用社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的最低利率执行即为7.544%。
八、贴息资金来源及贴息方式
县财政局将贴息资金划拨给县畜牧局,核贷完毕后由县畜牧局一次性拨付给信用联社,根据实际贷款额计息。
九、部门职责
(一)各乡镇按照“公开、公正、真实、实际”的原则,贷款必须用于发展畜牧业生产,对申请贷款人员、担保人进行调查核实,并上报贷款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在调查核实中,对已从事畜牧养殖业的贷款人,要对其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在选好、选准、选实贷款人及担保人基础上,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按期还款”,严禁发生虚报冒领,骗取贷款或挪作他用等情况的发生。各乡镇、村委要监督贷款人及时还款,及时向信用联社、畜牧局等部门提供贷款人还款情况,切实把这一惠农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二)畜牧部门严把发放关,抽调专人成立小额贴息贷款发放监督协调管理小组,实行村社推荐、乡镇、畜牧、财政、金融部门四级审核,做到贷前如实公示、贷中严格审核、贷后跟踪监督,如实向县财政局和信用联社提供申请贷款人员的有关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贷款规模设立“贴息专户”,在审查好贷款主体资格基础上,根据畜牧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实际贷款额度和利息按时将贴息资金全额拨付给县畜牧局,由畜牧局据实拨付给信用联社。
  (四)信用联社及时筹集资金,在审查贷款主体资格的基础上,按乡镇、财政、畜牧局三家审核后提供的贷款名单核实发放,违规发放的不予承担贴息资金和协助清收,并要监督贷款使用情况。
(五)县人民法院根据信用联社的请求,对到期拒不还款的贷款人和担保人依法采取措施,清偿到期贷款。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信用联社的请求,将到期未还款的贷款担保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划转给信用联社代偿到期贷款。各单位在出具职工工资证明时,对工资的真实性负责并要做好后续协助工作。
(七)各有关村社要如实向乡镇政府提供贷款人基本情况,并要监督贷款使用情况、督促贷款人按期还款。
(八)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十、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需要展期时,经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后,信用联社可按本部门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展期和逾期产生的利息由贷款人自己承担,政府不予贴息。
十一、违约责任
1、由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担保贷款的,贷款人到期不按时还款时,信用联社可通过人事、财政等部门以担保人工资依法强制还款,直至还清全部贷款及利息和违约金。
2、对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个人,由县财政、畜牧等部门和信用联社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