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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3年06月2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驻县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努力减少雷电灾害事件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青海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防御雷电灾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按照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各乡镇、有关部门充分认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坚决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努力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认真做好雷电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安监部门要将雷电防御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共同做好雷电防御安全管理工作。气象部门要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等雷电监测分析和预报警报业务,加强雷电监测、短时和临近预警预报,提高雷电天气的预报警报水平。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各乡镇、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支持,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雷意识、采取避险措施提供帮助。 
三、认真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县气象局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境内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的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特别要加强对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雷击风险评估。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环境场所,包括油库(站)、气库(站)、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粮、棉、麻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场所,因雷击可能发生燃烧爆炸事故的矿藏开发项目;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二)达到一、二类防雷标准或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
(三)重点工程,包括县或上级发展和改革局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
(四)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学校、医院、旅游景点、影剧院、宾馆、商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电力设施、石油设施、燃气设施、化工设施、高速公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医疗卫生设施、金融证券设施、文化教育设施、大型计算机网络设施、不可移动文物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各乡镇、有关单位必须予以积极配合,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建设时期同时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已投产使用的项目每3-5年进行一次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确保公共安全。
四、进一步强化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工作。防雷安全意识不强、防雷安全设施薄弱、防雷技术规范贯彻执行不够到位是目前雷电灾害多发的主要原因。为此,气象部门要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进行设计审核、初步设计审核、图纸会审和竣工验收,并对审核和验收的结果负责。要确保其防雷装置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经防雷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未经防雷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雷电防护装置专项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要将验收文件及时送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严格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气象、安监部门要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规范,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科学、有效。所有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行每年检测一次制度,易燃易爆等危险环境场所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经检测合格的,由气象部门对检测报告进行核实后发给合格证;检测不合格的,由气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复检。同时,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加大对防雷安全责任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维护防雷安全生产秩序。
六、全面落实雷灾防御工作责任。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气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防雷减灾监管体系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防雷安全措施,切实加大防雷监管力度。气象业务部门要建立健全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灾害发生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保证高效妥善处置灾情。气象、安监部门要针对当前雷电灾害危害程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情况,利用宣传单、横幅、标语、电视、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和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知识,特别要加强对中小学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增强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同时,全面开展雷电灾害安全事故风险分析评估,明确重点防范领域、区域和单位,有针对性地制定方案,完善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扎实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因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13 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