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东市委办公室、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化隆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东办发〔2019〕14号)和《中共化隆县委 化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化发〔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省委、市和县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医疗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规划和标准,提出全县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相关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动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四)组织实施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县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
(五)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实施动态调整机制。
(六)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实施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负责医药服务价格信息监测、预警和发布。
(七)贯彻执行全省集中统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八)组织实施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九)负责对纳入全县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实施监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内违法违规行为。
(十)牵头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医保公共服务体系和医保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五条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化隆县群科新区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办公电话:8711009(0972-8711009)
负责人:祁成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