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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县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169    时间:2009年01月07日    

化隆县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构建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林业生态安全应急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护林业和生态建设成果,及时控防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是指对经济社会稳定、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生态安全事故。

  第三条 重大破坏森林、林木、林地、湿地、野生动植物事故以及重大林地、林权纠纷和破坏生态设施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县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是全县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县林业局主要领导任副指挥,县公安局、县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工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森林公安局,由县森林公安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接警电话:8714115

县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指挥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工作,指导各乡镇制定和组织实施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2、在县辖区内有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3、向县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报告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和应急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 建立预防预警机制

   第五条 分级预警。根据重大林业生态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数量和发生区域、危害程度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将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立方米(幼树 10万株)以上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500亩以上或其它林地800亩以上;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50只以上,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危及物种生存;

4、破坏森林资源和林地、林权纠纷等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5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国或跨省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3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幼树、幼苗6万株以上10万株以下;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300亩以上500亩以下,其它林地500亩以上800亩以下;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40只以上50只以下,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使生物种群遭到破坏;

4、破坏森林资源和林地、林权纠纷等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哄抢、毁坏林业及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立方米以上300 立方米以下,幼树、幼苗2万株以上6万株以下;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100亩以上300亩以下,其它林地300亩以上500亩以下;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保动物30只以上40只以下,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危及物种生存;

4、破坏森林资源和林地、林权纠纷等群体性械斗,造成重伤4人以下。

第六条 预防预警。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林业部门和各乡镇要根据重大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可能发生的林业生态事故进行全天候监控,畅通林业生态事故发生和发展信息报告渠道。加强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重点强化重要生态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第七条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都要制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第四章 报告程序

第八条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

1、各乡镇、有关单位得到生态事故发生信息,应及时向县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县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林业生态事故发生信息后,值班人员立即向县林业局领导报告,并按领导指示迅速及时、准确地向县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报告,同时向地区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应急程序

第九条 县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县政府和指挥部领导的指示,立即向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通报事故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并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和处置工作,现场处置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和强制性措施,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十条 召开县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紧急会议,听取情况汇报,根据事故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研究确定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迅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各部门组建的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为突击力量、以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可以调运当地林业、武警、公安、政法、宣传等部门的人员力量和物资设备,参与事故现场调查,清理和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县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县林业局领导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组织和指挥应急工作。

第十三条 现场指挥部会同应急工作组,根据发生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防止出现“放大效应”,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 指挥部应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应急处置情况书面报告,报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各责任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机关上报处理结果。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六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要迅速

采取措施,清理事故现场和其它后期工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十七条 县林业局会同当地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及时调查统计事故影响范围和核实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工作的综合情况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以新闻发布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十八条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第十九条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交通安全部门要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在应急工作中紧急调集交通工具和物资,输送、疏散人员。

第二十条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快速组织医护人员赶赴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第二十一条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财政部门应保证事故应急的专项资金及所有物资、运输、食品、药品的购置等费用,全部实行先记帐、后结算的应急办法。

第二十二条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林业、公安、水利、城建、环保、工商等部门,由应急指挥部决定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处理,为事后进入司法程序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十三条 县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

事故紧急处置的通知后,应立即抽调专人投入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