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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县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
来源:167    时间:2008年12月30日    

 

     化隆县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

一、目的

为保障全县工业商贸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建立和维护工业经济商贸发展所必需的煤、电、油、运生产和供给秩序,有效减少和缓解各类突发事件及持续紧张状态下(以下简称紧急状态)对煤电油运的影响和危害,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经济领域“反应灵敏、运转有序、精干高效、保障有力”的应急机制要求,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

县上成立县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应急办公室主任和经贸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县经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质监局、人武部、公安消防大队、县供电公司、中石油化隆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专门负责我县电力、成品油、煤炭市场供应应急协调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县经贸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值班电话:8713206

三、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县经贸局:

1、负责综合分析判断紧急状态对全县宏观经济、区域经济或重要产业的影响程度和持续时间,提交紧急状态初步报告。

2、制定煤电油运专项调度应急运转模式和措施建议。组织应急措施的实施,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保证紧急状态下各项应急调度协调工作有序进行。

(二)县供电公司:

1、制定电力行业专项调度协调应急预案和所属电厂调度协调应急预案。

2、监测分析电网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评估电网紧急状态对工业经济和社会生活可能造成的破坏性影响,在紧急状态下负责供电应急运转方案的实施和电网的安全运行,并及时向县经贸局报告电网运行情况。

3、负责电力调度,做好错峰用电管理工作,保证电力供应。

(三)中石油化隆分公司:

1、分别负责制定本系统成品油专项调度协调应急预案。

2、监测分析成品油销售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评估成品油行业紧急状态对工业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破坏性影响,在紧急状态下负责组织所属石油、石化企业进行燃油的市场保障,并及时向县经贸局报告情况。

3、落实成品油资源,组织成品油调运、销售,平抑成品油价格,保证成品油供应。

(四)交通局:

1、分别负责制定公路运输行业专项调度协调应急预案。

2、监测分析运输情况,及时发现和评估运输行业紧急状态对我县工业商贸经济的破坏性影响,在紧急状态下负责本系统的运输和保障,并及时向县经贸局反馈或报告情况。

3、组织客货运输,保证应急、重点物资、鲜活农产品运输畅通。
 
(五)其他相关部门和系统:

1、负责制定本部门和系统配合保障煤电油运应急调度方案。

2、在紧急状态下,按照县政府的统一指挥,负责实施本部门和系统应急配合保障方案。

四、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县经贸局根据专项应急措施(或预案),制定日常情况和紧急情况下的分类监测预警及其工作规范,综合分析、科

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及时发现具有全局性影响的煤

电油运等异常现象。

㈠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开拓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和评估紧急状态对工业商贸经济的破坏性影响。县经贸局要加强工业商贸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研究和建立煤电油运应急预测和指挥调度网络。

㈡监测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紧急状态类型,制定日常和紧急情况下的分类监测计划和工作规范,科学分析、综合评议监测数据和信息,及时发现潜在的具有全局性影响的煤电油运问题。

㈢建立应急联络渠道。县经贸局应保持与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的应急领导机构及其有关单位的联络畅通,确定担负24小时值班任务部门的责任人及应急电话 ,并通过快速信息通道,实现应急调度的调控。

㈣建立应急报告制度。县经贸局负责建立煤电油运重大、紧急情况的信息报告制度。煤电油运有关部门或企业、各乡镇的信息要及时上报县经贸局,县经贸局整理汇总并向县政府报告。正常情况下为月报,特别紧急时为日报、专报。同时以简报形式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并不定期地提交阶段性综合分析报告。

㈤通过日常监测预警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报告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判断等,获取可能发生煤电油运紧急状态的信息时,县经贸局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或各乡镇政府会商核实,并迅速向县政府提交紧急状态初步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估计产生的影响和损失,已采取的主要措施和事态控制程度,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发展态势的预测,应对应急措施建议等。

㈥发生或发现煤电油运紧急事件后,县经贸局除按本预案规定向县政府报告外,还应会同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指导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控制和缓解措施,避免态势扩大。

㈦凡出现下列紧急状态的,经调查核实后,县经贸局立即向县政府提交启动预案紧急报告:

1、重点水泥企业用煤运输渠道严重不畅。

2、重点工业企业用煤供给中断,煤炭库存低于正常生产需要,且预计补充困难的。

3、县电网发生特、重大事故,全面或局部崩溃;县电网电力供应损失急剧增大,县城电网减供负荷在40%以上,且电力系统自身难以恢复的。

4、重要发电企业或110KV以上枢纽变电站发生全停事故,已导致县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并造成县电网减供负荷超过20%

5、县城供电持续性异常,短时间无法恢复,如生活用电连续中断造成居民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要公共设施供电连续中断造成供水、通讯等公共服务严重紊乱的。

6、县内成品油库存低于县内正常消费量7天。

7、社会经营单位持续抢购成品油,销售价格明显高于规定价格,并预期维持较长时间的。

8、辖区内高速公路、省道干线公路出现长时间关闭、中断或堵塞等交通异常,造成大量车辆长时间中途滞留的。

9、应急物资运输受阻、防疫、救灾、抢险和其他应急医药用品、防护用品和消杀用品,以及救灾物资(食品、日用品、装备)急需组织、公路直达运输综合协调的。

10、重点货物运输异常,如煤炭、成品油、化肥、农药、鲜活农产品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大宗物资运输量持续不足,造成行业生产组织困难的。

㈧县经贸局向县政府提出紧急状态初步报告或启动预案紧急报告后,应根据调查核实尽快提出建议性报告,综合分析判断紧急状态对全县宏观经济、区域经济或重要产业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及持续时间,并提出可供决策选择的煤电油运专项调度应急方案。情况特别紧急时,县经贸局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紧急报告之前,可以直接口头报告或请示。

㈨根据上级指示或紧急事件情形,县经贸局召开紧急会议,综合判断紧急状态的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制定煤电油运专项调度应急运转模式和措施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应急措施

㈠县政府接到紧急状态初步报告或启动预案紧急报告

后,根据紧急状态对煤电油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研究决定启动预案有关事宜。

㈡按照县政府指示,结合煤电油运紧急状态或异常事件的性质特点、扩散趋势、持续时间以及对全县工业商贸经济的现实和潜在影响等,县经贸局分别启动相应的紧急措施。

1、开展专项应急调度协调。组织实施煤电油运专项调度协调应急预案,临时调整部分资源配置,解决或缓解局部突出矛盾。

2、情况特别紧急时,按照县政府授权,根据实际情况,统一配置资源、统一提交计划、统一组织运输,并按上级批准的方案和授予的权限下达“调度命令”或“调度通知”,督促有关单位具体实施,所涉及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无故拖延或推诿扯皮。

3、指导各乡(镇)政府和有关企业,加强煤电油运需求管理与协调,在煤电油运供给已经满负荷生产的情况下服从大局,合理控制对煤电油运需求的增长速度并调整其结构。

4、启动值班制度。保持主要工作人员联络畅通(如手机24小时开机),节假日编制值班表,公布紧急情况下值班电话,特别紧急时实行24小时在岗轮流值班。

5、实行会商制度。组织有关单位定期会商,及时沟通情况、研究对策、制定措施。紧急情况下实行日会商制度。

6、指导、协调、配合有关单位和乡镇和企业实施区域和专项调度协调应急预案。
 
㈢煤电油运应急运转期间,为保证调度协调应急措施效果,缓解紧急状态,县经贸局可以协商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以下煤电油运相关政策措施建议:

1、对煤电油运相关企业或区域实施临时应急政策,稳定或增加生产供给能力。

2、减免煤电油运相关行政性规费,简化行政审批、核准、备案等管理程序。

3、向煤电油运企业运行急需进口原料、材料、设备等提供相关方面的优惠和支持。

4、动用政府储备物资和商品,征调商业流通企业相关库存物资和商品,缓解部分企业需求。

5、煤炭、电力、成品油特别紧缺情况下,临时管制部分地区或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加强对价格的监管,按应急措施计划方案下达分配、销售和运输计划,保证煤电油运的基本供应和运输畅通。

6、制定、审批煤电油运产品或服务的应急技术标准、规范、措施等。

7、依法采取有关物价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进行物价监督,组织物价执法检查。

㈣煤电油运调度应急措施实施期间,县经贸局对煤电油运调度应急措施的实施效果组织评审或评价,及时向县政府提出调整、终止的建议。提出终止建议时,应同时提出有关善后事宜处理方案。

六、相关管理事项

㈠应急措施实施期间县级发生的储备物资动用、紧急采购(进口)、应急生产、征用、补偿和赔偿等经费,应编制应急项目概算,请示县政府从财政应急预算或专项准备金中支出。

㈡本预案一旦启动,执行应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对拒绝、延误执行应急调控措施或玩忽职守、推诿扯皮的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县经贸局按规定向上级提出申请,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的通讯、交通等补贴,对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其他事项

㈠各乡镇和煤电油运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原则,结合职责分工,编制和修订相应的煤电油运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㈡本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