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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县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化政办【2008】162    时间:2008年12月24日    

化隆县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生活必需品市场突发事件对社会的危害和影响,建立健全“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保证市场供应有序,根据商务部《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生活必需品市场突发事件,是指因不可抗力或突然袭来的严重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战争、恐怖袭击或其他事件,造成供应商品如粮食、食盐、肉类、蔬菜、食油、食糖、蛋类、奶制品、药品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出现市场物资短缺或群众集中超常购买,以及上级指示我县紧急调集物资增援外地等事件。

第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对我县波及的范围、强度和发展趋势,及其可能或已经对整个供应市场造成的影响,本预案规定的突发事件影响市场供应分三级状态:

(一)三级状态。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较小,周边地区已受影响并有可能波及我县,市场供应和物价出现波动征兆。

(二)二级状态。突发事件已开始波及我县,并造成了较大影响,市场供应出现波动,需求大幅度增加,一周内个别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50%以上。

(三)一级状态。突发事件影响我县大部分地区,来势猛,强度大,对整个市场造成严重影响,重要生活必需品供不应求,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发生群众性集中抢购,一周内个别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100%以上。

 

  第二章 应急领导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县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经贸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安局、县社会发展局、县卫生局、县经贸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药监局等部门的负责人和各乡(镇)乡镇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经贸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经贸局局长兼任。

第五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领导、指挥全县各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二)组织落实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任务。

(三)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四)提出动用县级储备商品的种类、数量和动用县粮食风险基金、副食品调节资金的数额,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动用县级储备商品及投放市场的指令,指令有储备任务的单位按规定投放储备商品。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协调实施各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二)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及与各成员单位间的沟通联络;联系与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市场供应应急工作。

(三)收集、整理有关信息,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参考。

(四)报请县人民政府采取有关干预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七条 各部门职责

(一)县经贸局负责本预案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县政府和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和应急意见,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开展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市场供应正常。负责协调供电部门保障应急商品重点加工企业的应急用电。

(二)县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药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储备物资的动用和各项专用资金的核拨工作。加强对价格异常波动情况进行监测、预测和分析,提出价格预警和应急意见,组织实施各项价格应急措施,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县交通局负责做好运力调度,保障应急商品调运。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并确保有关药品的供应工作。

(三)县卫生局负责疫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加强对食品和一次性卫生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监测,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县工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短斤缺两、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违法经营者。

(五)县公安局负责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收集社会治安信息,维护社会治安,维持群众购买应急商品现场秩序和应急商品运输交通秩序,依法防范和打击打、砸、抢等违法行为,确保社会稳定。

(六)县质监局负责查处制假售假行为,防止不合格商品进入市场。

(七)县委宣传部、县社发局广电室负责对外新闻发布的管理,加强舆论监督,运用舆论手段引导群众的理性购买行为,稳定供应市场秩序。

(八)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生产、采购、供应、销售等工作,保证市场供应。

第八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将警情级别及其他涉密内容向外宣扬,引起社会混乱。

第九条 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统一指挥本辖区内的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第三章 应急原则与工作制度

第十条 应急原则。

(一)应急响应原则。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情况通报或相关信息后,领导小组应及时确定突发事件的级别,启动相应的市场供应应急方案,组织、指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全县商贸企业应对突发事件,随时掌握事态变化的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二)分工负责原则。处置突发事件,应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领导小组按部门职责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分工布置和协调指挥,并配合上级的统一部署,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

(三)部门配合原则。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主动了解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及时掌握市场需求,确保市场供应;及时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工作,并与公安、工商、卫生、质监、物价等部门一起加强对商贸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

(四)综合调控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针对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调节手段,稳定市场供应。

(五)依法行政原则。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办事。启动干预措施、动用副食品调节资金和储备物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查处市场违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 应急工作制度。

(一)信息通报制度。各有关部门在发现突发事件,特别是发现重大自然灾害、疫情、事故、群体性抢购事件时,应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应将市场供应信息和应急工作情况等通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二)应急资源调配制度。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的警情级别,明确各成员单位承担的应急任务、应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应提供的人、财、物等应急资源,并视具体情况统一调配各成员单位提供的应急资源。

(三)突发事件专报制度。根据突发事件影响市场供应的状态级别,建立相应的警情专报机制。三级状态实行两天一报;二级状态实行一天一报;一级状态实行半天一报。专报机制启动后,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告。

(四)应急值班制度。根据突发事件影响市场供应的状态级别,实行三级值班制度。三级状态实行三级值班制度,工作时间内安排专人8小时值班;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安排专人进行监控。二级状态实行二级值班制度,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实时监控市场供应和价格波动情况。一级状态实行一级状态值班制度,安排24小时值班,确保有一定指挥能力的人员值班,实时监控市场供应和价格波动情况。

(五)干预措施特别审批制度。出现突发事件导致市场供应紧张且需要采取干预时,领导小组可通过电话、口头、书面请示等形式(电话、口头请示后保留书面记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统一紧急调集应急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应以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前的合理价格予以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没有合法理由,不得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区域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第四章 应急方案准备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市场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的监测、预警,及时向领导小组和县人民政府报告警情,定期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发布警情信息。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需要,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保障工作。

(一)确保商品源供应,建立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网络。

(二)建立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运输网络。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调查了解市场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及时掌握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获得出现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后,应尽快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汇总,并提出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状态级别及应对措施的意见,报领导小组确认后,立即启动相应响应程序。外援物资调拨紧急响应适用于外地突发事件,接县委、县人民政府指示后,立即启动。

第十四条 处于三级状态时,启动三号方案。

(一)启动应急工作专报制度,安排专人8小时值班,每两日一次向县人民政府汇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情况。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加强协作。若是疫情,要切实做好员工预防工作。

(三)加强市场监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商品市场的巡查和监督,及时收集、整理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等有关信息,掌握有关商品的价格波动情况、原因和发展趋势。

(四)加强市场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公安、工商、物价、卫生、质监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商品等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五)做好县级储备商品和其他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粮食、食油、蔬菜、食盐、肉类、食糖、蛋类、奶制品和卫生消毒用品的供应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对市场供应实行宏观调控,向各承储商品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做好县级重要储备商品投放市场的准备工作。

(六)落实三级应急响应企业做好物资储备和供应工作。县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负责粮食、食油储备)、县各屠宰点(负责肉食品储备)、县供销联社(负责农药、化肥储备)、县药监局(负责药品供应)以及县石油公司(负责原油储备)积极做好本级响应的物资储备和供应工作。

(七)舆论引导。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市场供应情况及应对措施等信息,宣传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重申对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规定,教育经营者加强自律,遵纪守法;告诫违法经营者立即停止抬哄物价的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保持冷静,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五条 处于二级状态时,启动二号方案。在落实三号方案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一)启动应急工作专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每天一次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

(二)协作开展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密切与有关部门联系,协作开展应急工作,共同解决市场供应应急问题。组织人员加大对市场商品尤其是应急商品供应状况的巡查力度。对县内各商业经营单位的巡查,覆盖面不小于80%。若是疫情,应由县卫生部门组织指导做好有关工作人员的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协作配合,拓宽进货渠道,增加商品投放,充实库存储备。

(三)确保消费品市场稳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稳定物价,确保消费品市场稳定安全。关注市场变化情况,并加强联合执法力度,一旦出现哄抬物价现象,要予以制止。

(四)检查、指导商贸企业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检查指导小组,检查、指导各商贸企业开展应急工作,做好市场供应应急人员、物资的统一组织、指挥和调动工作。

(五)做好重要储备商品的投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有商品储备任务的单位通报有关情况,逐批做好重要储备商品的投放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和海东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六)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有关新闻单位进行报道,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稳定人心。

第十六条 处于一级状态时,启动一号方案。在落实二号方案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情况报告。应急工作实行每半天一报。充分发挥应急工作组织网络的作用,保障信息渠道畅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应急工作情况汇总整理后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

(二)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开展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协作开展应急工作,共同解决市场供应应急问题。

(三)启动对供不应求商品生产的现场监控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现有的生产能力和原料供应情况进行分析,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安排生产,确保市场供应。在预计动用县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仍不能满足市场供应时,应按规定程序向海东地区有关部门提出物资援助供应的申请。

(四)进一步落实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领导小组要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粮食、食油、冻肉、化肥、农药、食糖等主要储备商品足额投放市场。并向县人民政府和领导小组汇报储备商品动用情况,在必要的情况下,提出动用海东地区储备的申请。

(五)进一步增加应急响应企业。领导小组组织所有的商贸企业参与应急工作。

(六)营造清洁卫生、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加强检测,强化预防,创造清洁卫生、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加大对市场的巡查力度,对县内各商业企业的巡查面要达到100%。要强化食品安全检测的力度,配合食品安全监测部门重点对连锁超市、便利店、宾馆、饭店、食品加工企业等商业服务业的食品卫生管理和食用农产品的安全检测工作。

(七)召开新闻发布会。县委宣传部、县社发局广电室组织邀请新闻媒体通报有关情况,号召各种力量参与和支持应急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七条 启动外援物资调拨紧急响应。当外地发生突发事件,急需我县支援商品物资时,接县委、县人民政府指示后,领导小组应立即指挥经营或储备商品物资的商业部门和企业,及时将所需商品物资调拨到县委、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或单位。当出现承担储备商品物资任务的单位(企业)货源不足时,领导小组应在4小时内统筹全县商业企业组织货源,调拨到指定地点。

 

  第五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动用县级储备商品,一律按照“先动用,后结算”的原则,快速组织商品出库,快速上市销售。

第十九条 动用县级储备商品或政府统一调配应急供应商品的数量和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设专帐核算。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应急工作开支的各项费用的审计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经贸局、农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审核本级实施应急工作所需的各项费用,并及时从同级粮食风险基金和副食品调节资金或其他专项款项中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本级实施预案开支的各项费用和补贴进行审计。

 

第六章 结束响应

第二十三条 当突发事件结束、市场供求平稳、价格稳定、秩序正常时,即可结束应急响应。

第二十四条 动用县级储备商品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承储单位按原计划规模,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补充动用的储备商品。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及各乡(镇)的应急处理机构,要认真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对实施预案中发生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商品供应应急机制。同时,把有关应急响应工作总结在结束响应后3日内书面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 对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及时提供应急商品或节约经费开支而取得显著成绩的,以及有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不按领导小组要求实施应急措施的,违背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命令或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玩忽职守的,对商品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等其他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程序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