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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隆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年12月1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驻县各单位:

现将《化隆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20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化隆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青海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海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东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具体分级标准按国家、省、市专项预案的规定执行。(见附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中突然发生的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运转高效、协调有序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体系。整合行政执法力量及技术信息等资源,集中高效地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5.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3 科学评估,依法处置。科学有效地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处置和快速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推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1.5.4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日常监测,及时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和因素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和预警,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实现食品安全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做好应急演练,加强部门联动能力,训练应急队伍,重点解决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应急处置主体的配合与协调、资源整合和调配等问题。
  1.5.5 反应迅速,协调应对。食品监管部门要对食品安全事故做出迅速反应,研判风险,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并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动员和依靠公众力量,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应急志愿者队伍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食药安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需县政府应急处置的,由县政府食药安办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按规定分别上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相应处置工作。
  2.2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县政府领导授权指定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有关单位为成员。
  属于I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政府领导任总指挥,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委”)主任任副总指挥,有关单位为成员,服从国家、省级、市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属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药安委主任任总指挥,县食药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办”)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有关单位为成员。
  2.3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核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食药安办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乡镇及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市政府食药安办、县委、县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5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有关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
  县委宣传部门(县文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舆论引导工作;指导事故调查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受理事故发生现场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加强对互联信息管理和网上舆情研判。
  县食药安办: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配合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做好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工作,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县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县级资金的保障及管理工作,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卫计局: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负责饮用水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农科局:负责种植环节农产品及养殖环节水产品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畜牧局:负责养殖环节畜牧产品和生猪、牛、羊、畜禽屠宰环节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组织食品相关产品存在问题的调查处理。
  县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等工作,查处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涉及产品的违法广告。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类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封存在餐饮服务环节发现的问题食品,并进行保健食品的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县经商局:负责维持食品市场秩序,协助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协助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消费品的调配供应。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县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对无证流动摊贩经营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监督环境污染处置工作,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县民宗局:负责因涉及“清真”标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调查处理。

县交通局:提供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要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2.6工作小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工作组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县食药安办会同县卫计、公安、监察及相关监管部门,或由指挥部确定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由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部门进行调查,依法依纪进行问责。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等,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计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医疗机构,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建立救治绿色通道,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检测机构等,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并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5)专家咨询组
  由县食药安办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指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会同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事故处置宣传和舆论引导,并采用适当方式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维护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事故发生地治安管理,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计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8 乡镇应急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在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各乡镇成员单位可参照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确定。
  3.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县食药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县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括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群众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 医疗保障
  卫计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要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各部门、各单位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同级财政应给予保障。
  3.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 宣教培训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乡镇政府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加强相关领导干部和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及时对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监测。
  (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测资源,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能,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食品质量的监测检验,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分析和预测食品安全形势,并及时向县食药安办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2)县食药安办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处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分析研判本县食品安全风险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确认后,各相关单位应及时部署,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各乡镇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动态情况和变化趋势的分析,建立并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
  (4)对于涉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4.2.信息报告
  4.2.1 建立报告、举报制度

县食药安办会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举报系统,向社会公布受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举报电话,并保障系统有效运行。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向本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举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隐患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2.2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4.2.2.1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企业及餐饮服务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单位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4.2.2.2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2)乡镇和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
  (3)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4)消费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知情人。
  4.2.3 报告时限和程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发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举报,也可直接向县食药安办报告。接受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卫计行政部门、食药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事发地乡镇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单位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食药安办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对经核实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报请县食药安办协调监管职责部门处理。对于食品安全事故核实、处置过程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县食药安办及时报请上级食药安办协调。
  县食药安办在接到“一般”(IV)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县食药安委,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市食药安办。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蔓延地事发地乡镇政府通报。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事故结束。
  4.2.4 报告内容及要求
  4.2.4.1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4.2.4.2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2.4.3 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3 事故评估
  4.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食药安办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县食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IV级响应。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海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5.1.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组织涉及该事故的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5.1.2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及时对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现场动态信息进行评估,对初步判断为IV级以上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按规定上报。
  县食药安办对于初步判断为IV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应迅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报各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同时做好启动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5.2 分级响应
  5.2.1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的,应急响应分别报请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实施,并在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迅速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及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上级应急指挥部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必要时,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县应急指挥部各专业小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为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派出的应急支援队伍提供条件保障。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履职,落实有关工作。
  5.2.2 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食药安办应立即向县食药安委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向县政府和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2)县食药安办应立即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向县食药安委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
  (3)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政府立即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办公室。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根据需要启动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新闻宣传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等有关工作组,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相应职责分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指挥部开通与市政府、市食安办及县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毗邻区(县)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的增援或保障。
  (5)县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为乡镇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5.3 应急处置措施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针对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或工作组,视情况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计部门有效利用医疗和药品资源,组织和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并采取妥善安置、救助等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人员伤害。
  (2)卫计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检验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抽样检验,尽快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就地或异地封存与事故有关的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待现场调查完结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依法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4)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报请市政府、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依法从严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哄抢财物等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6)必要时,启用本级财政设置的应急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危害性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
  (2)级别降低。对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当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的,并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5.5 信息发布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 考核奖惩
  6.2.1 考核奖励
  县食药安办定期组织对各乡镇、社区及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救援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会同各工作组及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逐级报送县政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各乡镇政府及县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方和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2演习演练
  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县食药安办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乡镇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辖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食药安委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事故分级

评估标准

应急响应

启动级别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Ⅰ级响应

国家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州),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3)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Ⅱ级响应

省(区、市)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州(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Ⅲ级响应

市(州)级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必要时启动

Ⅳ级响应

县(区、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