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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化隆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年03月2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省驻县各单位:
 化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呈报的《化隆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18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化隆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构成
1.5 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县安全生产指挥部职责
2.3 各成员单位职责
2.4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职责
2.5专业处置组
2.6 专家组
2.7 现场应急指挥部
3.运行机制
3.1 预警与预报
3.2 应急响应
3.3 指挥与协调
3.4 人员防护
3.5 信息发布
3.6 应急结束
3.7 后期处置
4.应急保障
4.1 通信与信息保障
4.2 应急队伍保障
4.3 救援装备保障
4.4 交通运输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物资保障
4.7 资金保障
5.监督管理
5.1 宣传、培训
5.2 演练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5.4 监督检查
6.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6.2 预案实施时间
7.附图
7.1 化隆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图
7.2 化隆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响应程序图
7.3 化隆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通讯网络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快速、及时、妥善地处理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东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包括:
1、火灾重大事故;                              
  2、交通安全重大事故;                            
  3、建筑工程施工重大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重大安全事故;                        
  5、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6、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8、急性职业中毒重大事故;                          
  9、电力事故或因电力设施严重损坏引起的重大安全事故;             
  10、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1.4 预案体系构成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主要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编制的单项预案,乡(镇)管委、园(新)区和有关部门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救援预案构成。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县政府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预案,从整体上阐述应急救援的方针、政策、组织机构、救援措施及相关职责,是应急救援行动的总体思路,是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基础。
单项预案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编制,主要阐述本部门、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应急的组织体系、方针、应急资源、应急救援的总体思路,并明确各应急组织在应急准备和应急行动中的职责,以及应急预案的演练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各单项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
各乡(镇)管委、园(新)区和各有关部门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主要包括所辖区域内潜在重大事故风险、重大危险源,明确应急救援部门、支持部门,以及这些部门的职责和任务,便于应急救援行动的部署和行动。
各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由各单位聘请中介机构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预案。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要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1.5 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及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根本要求,最大程度地控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切实加强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县安委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原则。乡镇人民政府、管委、园(新)区、县各部门、相关单位、工矿商贸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处置按照“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以当地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第一时间处置和积极有效自救作用。
1.5.3整合资源,发挥优势。
按照“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专业优势,提高装备水平”的原则,依托现有,在不改变现有社会应急资源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充分整合应急救援所需要的人员、队伍、装备、物资等社会资源,并有计划地对应急装备更新和提高。
1.5.4依法规范,保障救援。
坚持预案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衔接,应急救援与实际相结合,及时修订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法律法规,完善行政保障措施,切实保障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1.5.5明确职责,完善制度。
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管理体系、机构、落实相对固定人员,确立“一把手”负责制,确立分管领导责任制,确立有关科室所队机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确保事故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最先时间进行迅速、科学、有效地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坚持“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控制事态、措施有力、指挥得当、速战速决”事故应急救援指导思想。
1.5.6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应急及常态下的风险辨识与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事故应急救援的基础工作。掌握事故应急管理与处置规律、组织程序与方法、战斗要素与技能以及战斗力量编成与补给。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县政府成立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安委会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县安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政府应急办、公安局、安监局、卫生局、交通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事故发生后,现场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现场指挥部下设现场救援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安监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宣传部、政府应急办、公安局、安监局、卫生局、交通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副总指挥分别由县公安局、安监局、卫生局、交通局、环保局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负责警戒保卫、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环境监测、后勤保障、宣传报道等。
  县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救援组,具体承担其职责范围内与相关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与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乡镇政府(含管委、园(新)区)履行属地应急管理职责,最先应急响应,判断处置能力不足或势态可能变化难控,应向县有关部门通报和县政府报告,各应急救援指挥组是所属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启动直接实施和指挥机构,其他有关部门积极协同配合,县一级政府应急响应后,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实施统筹指挥。
2.2 县安全生产指挥部的职责:
1)应急救援指挥组
负责决定和部署本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较大事项的决策、率先而且有效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接到应急救援指挥组的报告后,正确判断响应级别,提出本次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组成,在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立前搜集事故和应急救援的进展信息,对应急救援指挥组关于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初步指导,明确应急救援工作相关工作重点及有关特别注意事项。
3)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负责决定和部署本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及重大事项的决策;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总指挥的主要职责:
全面负责县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和决策,下达应急指令;召集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会议;按照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根据事故性质、规模、地理位置等布置应急救援工作。
5)副指挥的主要职责:
协助总指挥做好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和决策工作,或由总指挥授权负责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决策和下达应急指令。
6)应急救援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2.3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化隆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化隆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综合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日常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统一规划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配合上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指挥、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施跨区域应急增援。
2)县公安局:具体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人员疏散、治安保卫、灭火、道路交通管制及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等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事故的应急处置。
3)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援和医疗救护指挥等工作;及时向指挥部通报人员的救治与伤亡情况。
4)县环保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等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现场监测,及时向指挥部通报数据;监督指导对污染区域进行监测、污染物处置,提出控制环境污染的建议。
5)县经济和商务局: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综合协调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参与商贸服务业、加油站(点、库)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和事故后生产经营恢复的有关工作。
6)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参加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抢险施救工作,负责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7)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按有关规定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参与事故后恢复有关工作。
8)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建筑施工、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燃气事故处置预案、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具体负责建筑施工、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燃气等安全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做好设备、物资的调运和现场指挥工作。
9)县交通局:负责组织交通、汽运等单位,建立完善交通运输应急救援专业队伍、配备必需的救援设备和物资;并负责交通运输事故现场的指挥工作。
10)县气象局: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负责提供与事故发生地相关的气象观测和气象服务。
11)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的录音、录像、报道工作。
12)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13)县农业和科技局:农机、农业生产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14)县水利局: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水利设施、水域、水利桥梁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15)县国土局:负责县内非煤矿山企业及涉土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16)县电信局:抢险救援电信保障、电信行业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17)县城管局:城市管理系统、广告牌等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18)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各乡各类学校及涉教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19)县工商局:负责全县集贸市场及个体工商户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0)县供电公司:负责抢险救援电力保障、负责电力系统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1)县监察局、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监督和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22)县民政局、畜牧局、林业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旅游局、供销联社、邮政、司法等部门负责其法定监督职责范围内工作。
23)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和工业园区、群科新区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监管工作;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2.4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职责
承担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编制和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调、指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信息的接收、处理和上报工作。负责分析、预测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及时提出预警信息。
2)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的编制、资源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通信信息网络;
3)指导、协调乡镇、管委园(新)区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挥、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乡镇、管委、园(新)区或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要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参加事故抢救;
4)协调指挥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安全生产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5)负责乡镇、管委、园(新)区、重点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
6)落实县安全生产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5 专业处置组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立危险化学品、建筑工程、特种设备和非煤矿山四个专业应急救援处置组。负责相关类别专业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及审核;承担相关类别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参加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1)危化品事故处置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评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指导方案;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负责现场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
2)建筑工程事故处置组:县住建局负责制定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的处置预案及救援技术处置措施、方法,并参与现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特种设备事故处置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提供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救援技术处置措施、方法,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非煤矿山事故处置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制、评估非煤矿山事故处置方案,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6 专家组
专家组的职责为指挥部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建议;研究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处置方案和应急救援科学技术;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7 现场应急指挥部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作为事故现场救援的指挥机构。
现场指挥部依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危及程度,组建警戒、医疗救护、应急保障、工程抢险、环境监测、综合协调六个应急救援工作组,具体职责如下:
1)警戒组:由公安局负责,组织有关警种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2)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开设现场救护所,负责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治,并指定相关医疗机构保证救护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3)应急保障组:由事故所在乡镇政府、县交通局、县经济和商务局负责,迅速调集车辆运送现场急需物资、装备。
4)专业抢险组:由县公安局、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警力和消防、工程抢险、专业救护等抢险队伍,进行现场灭火、消除污染、抢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抢险物资运输等抢险救援等工作。
5)环境监测组:由县环保局负责化学、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品泄漏、爆炸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工作,协助县气象局就气象条件及气候发展过程对泄漏物的传播影响进行会商,及时预测并通报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危害的范围。
6)综合协调组:由县安监局负责,协调以上各组及时向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3.运行机制
3.1 预警与预报
3.1.1事故灾害监控与信息报告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加强对高危行业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因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预警。
3.1.2事故信息报告程序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县安监和行业主管部门,并根据事态发展随时续报和详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最迟在2小时内报告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爆炸、群死群伤等重大、紧急情况要越级立即上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特大事故采取先口头报告,再以书面材料及时补报的形式。
3.1.3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害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指令启动相关安全生产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进入预警状态;指令相关毗邻企业采取防范措施,并连续跟踪事态发展。
3.2 应急响应
3.2.1分级响应
Ⅰ、Ⅱ级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中心组织实施,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中心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和配合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由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3.2.2基本响应和扩大应急
1)基本响应
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乡镇政府、管委、园(新)区及有关部门、企业负有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在第一时间进行即时应急处置、组织展开自救互救;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2)扩大应急
当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或超出乡镇、管委、园(新)区、部门、企业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县安全生产指挥部立即下达启动本预案的指令,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类别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3.2.3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响应
1)执行县安全指挥部的命令,并及时向县安全生产指挥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区、乡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信息与通信网络,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立即组建事故现场指挥部,确定救援处置方案,派出有关专业人员或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同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赴事故现场;随时保持与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地通信联络。
4)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县安全生产指挥部提出请求;
5)协调落实救援物资、救援设备和各项抢险救援措施到位等有关事项。
3.2.4相关职能部门的响应
接到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令后,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别,立即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相关职能部门要随时向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救援进展情况。对于超出自身处理能力的事故,要及时请示。
3.3 指挥和协调
进入Ⅲ级及Ⅲ级以上响应后,由县安全生产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指挥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实施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4 人员防护
3.4.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进入现场实施救援队伍要保证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救援的人员防护装备和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3.4.2群众的安全防护
乡镇政府、管委及园(新)区、要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及时启用应急避险场所,明确紧急疏散路线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群众安全、有序的转移疏散。
3.5 信息发布
事发乡镇政府、管委及园(新)区事故救援组要及时、准确地向县安全生产指挥部提供事故救援信息(安全生产事故专项类信息由具体职能部门拟订)和预警建议,由县安全生产指挥部向社会统一发布。
3.6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消防、环保等专业部门进行现场确认后,报县安全生产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救援结束,转入恢复阶段。
3.7 后期处置
3.7.1善后处置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责成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事故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污染物收集、清理与无害化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对善后工作监督检查和协调。
3.7.2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分别就应急救援职责履行情况和预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存入事故应急管理档案。
4.应急保障
4.1 通信与信息保障
依托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通讯、信息网,建立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与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市各委办局、重点企业的通讯和信息网络,逐步建设完善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资源信息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各部门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4.2应急队伍保障
1)县公安消防队除完成《消防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县危险化学品、水、电、油、气、建筑、交通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专业骨干队伍。
2)按照有关规定,本县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当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纳入专业应急队伍,由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统一调用。
3)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分期对上述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高危企业专业队伍有计划的补充更新应急救援装备,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专业特种救援装备配备计划的制定、报送。
4.3 救援装备保障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应急资源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能力评估及应急装备配备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特种救援设备应急调用程序。
4.4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负责:(1)组织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2)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4.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应急预案和职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援能力。
4.6 物资保障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与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负责规划、统一建设、平时分开管理、用时统一调度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县经济和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相关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4.7 资金保障
1)用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列入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且满足实际和突发需要。
2)全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负担;对受事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安委会审批。
3)高危行业的企业发生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5.监督管理
5.1 宣传、培训
县安委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5.2 演练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定期组织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各职能部门组织相应的专项应急演练,明确演练的课题、队伍、内容、范围、组织、评估和总结等。各区县和基层应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本区域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和专项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深入发动和依靠市民群众,普及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和本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安全生产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 监督检查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对乡镇、管委、园(新)区、各领域、行业、重点企业、重要危险源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6.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管委、园(新)区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6.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附图
7.1 化隆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图
7.2 化隆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响应程序图
7.3 化隆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通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