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青海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办法》(青残联会发〔2017〕25号)《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税字〔2021〕779号)的文件精神,化隆县2024年审核征收2023年度所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县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向残疾人联合会申报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并经相关材料审核确认,共有11家行政、企事业单位于2023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法定1.5%的比例;有2家单位安置了残疾人但未达到1.5%的比例;有99家行政、企事业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用工人数达不到30人的企业进行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126家行政、企事业单位未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对2024年达到法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政及企事业用人单位、未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予以公示如下:
1.所属期2023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1.5%的用人单位名单(排名不分名次,共11家,安排残疾人就业16人):化隆回族自治县中医院、青海高原特色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化隆回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青海化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化隆回族自治县民政局、青海欣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共产党化隆回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化隆回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化隆回族自治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化隆回族自治县税务局、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所属期2023年度安排了残疾人就业,但未达到1.5%的用人单位名单(排名不分名次,共2家,安排残疾人就业3人):化隆回族自治县第一中学、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伯峡发电分公司
3.所属期2023年度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名单(排名不分名次,共99家):(详见附件1)
4.所属期2023年度未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名单(排名不分名次,共126家):(详见附件2)
县政府号召全社会用人单位向公示单位(1、2、3)学习,努力践行二十大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安置残疾人就业,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新化隆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公示时间为2025年1月6日至1月10日(共5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致电化隆县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联系人:李彩雷 监督电话:8712716
附件1:所属期2023年度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名单
附件2:所属期2023年度未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