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群科镇市民韩女士向记者反映,她丈夫于今年7月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悲痛之余的韩女士在8月底收到了某银行的通知,发现丈夫生前还有一张连本带息欠有15.72万元的信用卡尚未还清。如今,这笔债务到底该让谁来偿还?
韩女士认为,此卡她完全不知情,信用卡系丈夫个人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不该由她来承担,但又担心不还清此卡的欠款会间接影响自己的征信,这让她不知该如何是好。
银行负责人表示,韩女士的丈夫于2023年年初在该银行申请并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在此期间进行了多次消费,但韩女士的丈夫在使用信用卡支付后均未按信用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8月,共拖欠银行本金及利息15.72万元。“我们在进行催收的过程中进一步了解到,借款人已经死亡,而借款人名下的房产已变更到韩女士名下。”银行负责人表示,对于借款人意外身亡,其欠款应当全部由继承人韩女士偿还。
为此,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马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件中,涉及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及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的承担。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负清偿责任。韩女士丈夫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其丈夫去世前存在信用卡逾期情况,现银行要求韩女士偿还逾期欠款。若韩女士没有继承其丈夫的房产,可以不用清偿其丈夫信用卡的逾期欠款,但银行经过查询得知韩女士丈夫名下的房产已经过户到韩女士名下,这意味着她已经继承了其丈夫的财产,应当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清偿欠款。”马律师强调,若韩女士长期不清偿该笔欠款,确实会对其征信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