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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政办〔2024〕41号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化隆县农村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4年04月18日    

化政办202441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化隆县农村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区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化隆县农村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418

 

 


化隆县农村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区建设

实施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开展化隆县农村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及0-3岁儿童早期养育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海东市农村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2024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门协作、全员干预”的工作机制,提升儿童早期认知、语言沟通、社会情感精细运动大运动能力早期综合发展水平,降低儿童早期发育迟缓风险,关注儿童早期发展和家长科学养育,改变农村儿童家庭传统养育方式,引导家长逐步从“放养式”育儿向科学育儿方式转变填补农村3岁以下儿童早教空白,缩小城乡儿童早期发展差距实现农村儿童“幼有”目标

领导小组

  长: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长:李照本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 马旭林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马国权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玉峰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广电局局长

晏得钰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民宗局局长

曹志昕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何成良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马春霞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人选

高成林  县财政局局长

苏寿邦  县教育局局长

钟世海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刘玉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马生成  县民政局局长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党伟邦  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局长

       何建军  县公安局副局长

韩德福  团县委书记

安桂花  妇联主席

安晓龙  县红十字会副会长

金海强  甘都镇人民政府镇长

       马新中国成立  巴燕镇人民政府镇长

       韩秀梅  昂思多镇人民政府镇长

       马克林  群科镇人民政府镇长人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钟世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苏寿邦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协调日常事务。

(二)职责分工

1.委宣传部:负责做好项目宣传工作,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政府网络平台等多种媒体,对农村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动员社会各界给予关注和支持,扩大项目辐射效应。

2.委政法委:严厉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对拐卖、拐骗、盗抢儿童犯罪分子从严惩处。发现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打击。落实儿童早期养育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记录的查询机制,严防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违规从事儿童早期养育工作。

3.民宗支持民族地区和易地扶贫搬迁社区6—36月龄儿童早期养育机构建设,积极开展儿童安全保护知识宣传培训。

4.发展改革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区项目建设,将儿童早期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财政局:保障财政经费投入和监管,将农村儿童发展示范区建设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项目予以支持,确保资金能够按时足额到位,严格经费审批程序,加强财务和会计核算,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6.公安局:强化6—36月龄儿童早期养育机构的内部安全保卫指导。

7.卫生健康负责加强儿童早期发展健康指导,普及科学喂养知识与技能,改善儿童营养和健康状况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广泛宣传儿童早期发展重要性,倡导科学育儿理念。

8.教育局:推动行政村公办幼儿园建设,为早期发展服务活动提供场地支持,促进托幼托育一体化发展,做好34岁幼儿托幼衔接工作,支持在职业学校开设幼儿保育或学前教育专业,加大儿童早期发展人才培养力度。

9.民政局:加强6—36月龄困境儿童、留守儿童排查、保护和救助工作,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互助建设,为儿童监护人开展家庭监护教育指导服务创造条件。加强6—36月龄儿童照护服务机构准入管理,为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1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力资源开发,对儿童早期养育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享受政府技能培训补贴,按规定予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权益。

11.自然资源局:结合儿童早期养育中心规划落实所需用地空间规划布局,科学合理落实儿童早期养育中心所需用地空间布局,指导办理儿童早期发展养育中心有关规划许可手续。

12.市场监管局:加强6—36月龄儿童照护服务机构准入管理,为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13.乡村振兴局:将农村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工作谋划。

14.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督促种粮补贴等惠农资金拨付,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广以工代赈,提供就业岗位,不断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村6—36月龄儿童家庭收入增加。

15.妇联:积极宣传农村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让适龄儿童进入项目。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庭教育促进法》,依法维护儿童合法权益。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积极探索城乡儿童早期养育服务模式,普及儿童早期发展知识、方法和技能。

16.红十字会:强化农村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区建设涉及捐赠事项的协调服务,加强对外联系联络,动员更多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参与,募集更多社会资源支持6—36月龄儿童早期发展工作。

17.团委: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海东市农村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发动符合条件的青年参与儿童早期发展工作谋划一批针对家庭困难、出生缺陷的6—36月龄儿童爱心救助项目。

18.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做好项目推进落实工作,协助落实乡镇督导员及村育婴员的选配工作,为乡镇督导员、村级育婴辅导员安排办公场地,为项目开展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同时督促指导员、育婴辅导员做好家访、养育中心活动及信息汇总上报工作,组织协调各村委会做好婴幼儿家长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加强基层儿童早期发展项目的政策引导和科普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和家长参与度。大胆探索创新,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共同推动儿童健康高质量发展。

三、建设内容

(一)实施对象

农村常住6—24龄儿童及其家庭,婴幼儿满6个月自动进入,3642自动退出。

(二)服务内容

主要包括定期家访、中心式养育指导两种形式。

定期家访:由村级育婴辅导员每周入户1次60分钟左右,为儿童及其母亲或主要看护人提供一对一的养育指导。家访指导内容以既定教材为家访依据,包括语言、阅读、亲子游戏、母乳和辅食喂养建议,提升家长的亲子互动技巧。

中心式养育指导:在公办(村级)幼儿园场地开展,每月利用周末开展4次活动,每次活动由10—15名儿童及其家长组成。每个中心由1名乡镇督导员和1名育婴辅导员提供养育指导,以亲子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对家长进行指导,家访儿童每月至少参加2次养育中心的活动。

(三)管理体系

建立“县—乡(镇)—村”三级网络管理体系

县级层面:县卫健局负责聘用级督导负责协调、管理全部项目工作,定期向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人民政府、县卫生健康局、教育局报告项目进展。

乡镇层面设立乡镇项目服务点,从当地妇女中进行选拔村级育婴辅导员负责监督、指导、评价本乡镇村级育婴辅导员入户家访情况,每月每周定期主持开展养育中心的活动每位乡镇督导员平均负责46名育婴辅导员。

村级层面每位育婴辅导员负责14—18名儿童,确定村级育婴辅导员人数,责每周为项目儿童提供一次入户家访,每月每周定期辅助开展养育中心的活动,进行中心的日常维护管理,并向乡镇督导员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及问题。

县级总督导、乡镇督导员、村级育婴辅导员全职从事项目工作,乡镇督导员由县级项目办负责考核,村级育婴辅导员由乡镇负责考核,考核结果逐级上报。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委托有资质的国内托幼机构,对县级督导员、乡镇督导、育婴辅导员进行培训,提供活动场地设施、教材的标准配置。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部署阶段(20241—20243月)

制定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开展辖区内农村户籍常住3岁以下儿童数摸底工作,成立县级农村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儿童早期发展工作人员培训动员部署各项工作任务。

(二)建设实施阶段(2024年3月—2025年12月)

结合实际,按照乡镇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原则,2024年覆盖20%以上的农村常住儿童,2025覆盖30%以上农村常住儿童。根据本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6年1月—2026年6月)

2026年覆盖40%以上农村常住儿童,全面总结项目建设工作成效,完成自查自评。

五、经费保障

根据海东市“慧育中国·山村入户早教试点工作经验,每个儿童年平均费用约3000元。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提供为期3年70%的项目资金,县政府配套30%2027年起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不再提供资金支持市级财政承担70%的项目资金,县政府配套30%。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县级督导员、乡镇督导员、村级育婴辅导员工资、社保,县区、乡镇两级项目工作经费2024年至2026年,根据实际,按照年度儿童最低覆盖20%、30%、40%,整合现有资源,扩大项目受益儿童数,并按照项目干预儿童数、项目执行人员数、玩具材料损耗数、养育中心数量等合理预算资金,所需配套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