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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政办〔2023〕33号  关于印发化隆县名镇志、名村志编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3年03月25日    

 

化政办〔2023〕33号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化隆县名镇志、名村志编纂试点

工作方案的通知

 

巴燕镇政府、群科镇政府:

根据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扎实开展名镇志、名村志编纂工作的通知》、海东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扎实开展名镇志、名村志编纂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化隆县名镇志、名村志编纂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3月13日


化隆县名镇志、名村志编纂试点工作方案

 

一、编纂意义

乡镇、村庄承载着丰富生动的传统文化和历史记忆,镇志、村志是反映相关境域历史变迁和发展成就的重要载体,是对省、市、县三级综合志书的延伸和补充,对更好的传承乡村历史文化,凸显地方特色,展示乡村建设新貌,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大局,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拓展地方志工作领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编纂镇志、村志一方面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发觉当地民俗文化传统,使其发扬光大,另一方面也为我们祖国的文化宝库增加了新的记录,让中华民族宝贵的优秀传统文化得到有效的传承。

二、指导思想

坚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求实存真,全面、客观、系统记述我县各族人民脱贫攻坚向城镇化、新农村迈进的进程,传承乡土历史文化,更好的宣传村镇特色,保留乡愁记忆,激发人们的爱国情怀,为探索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经验、发展模式、发展道路提供历史智慧和现实经验,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文化支撑。

三、编纂规范

名镇、名村志的质量标准参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印发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和中国名镇名村志质量标准执行,在坚持志体的前提下,篇目设置、体材运用、资料选择等适当创新,以记载镇、村区域范围内的资料为主,根据镇、村的特点,有选择地记述区域内自然与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突出镇、村的“名”与“特”内涵,编纂的名镇名村志书从内容到版式必须达到文约事丰、便于阅读、利于传播的目的。采用纲目体,横排门类,纵述史实,合理运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开展编纂工作时可参考《青海名镇志编纂规范》《青海名镇志编纂参考篇目》《青海名村志编纂规范》《青海名村志编纂参考篇目》(附件)。

四、工作要求

1.编纂名镇、名村志篇目设置应做到主线清晰、大事必录,做到可读、可用、堪存、堪鉴。

2.入志资料应丰富、真实、准确、典型,能够反映事物发生、发展、演变过程,补县史志所不足。注重选用特色资料、微观资料、典型资料和鲜活资料,注重收录调查资料、统计资料和口述资料(传说、故事等)。

3.名镇、名村志区别于传统的综合志书,较多使用图标和照片,同时应有相关图照说明和来源。卷首设本行政区域位置图、行政区划图。志中随文配图,图下设说明文字,图文并茂。图表、照片选用应注重典型、资料性、艺术性,无广告色彩,无个人标准像和领导工作照,无修饰加工。除人物宣传外,一般不使用个人标准像,建议图片与文字比例为1:3。

4.巴燕镇、群科镇于2023年4月成立名镇、名村志编纂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要求,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名镇、名村志编纂工作,力争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形成成果。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动县内名镇、名村志的编纂。

5.县地方志办公室负责主管全县的名镇、名村志编纂工作,要加强与相关镇、村的沟通与联系,进行督促检查,及时进行业务指导,组织稿件的审查与验收。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3日印发


附件:

青海名镇志编纂参考篇目

●序

●凡例

●地图××镇在中国的位置图、××镇在××省的位置图、××镇行政区划图)

●目录

●概述(概括性地介绍本镇的总体面貌、社会变迁、经济建设、名胜古迹、地域文化,突出名特)

●基本镇情

政区建置

地理位置(记述经纬度、四至八到、面积、区位特点等)地名由来(记述地名产生及演变)

建置沿革(记述历代区划设置、隶属变化情况等,不要过多记述县以上行政区划变动)

辖区变迁(记述历代所辖区划调整、村庄社区简况等)

自然环境

地质地貌(记述地质构造、地貌特点、丘陵、山脉等)

气候水文

土壤植被

自然资源(记述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

人口姓氏

人口总量(记述人口数量变化情况)

源流迁徙(记述人口来源、流动有关情况)

人口构成(记述性别、年龄、婚姻、家庭、民族构成情况)姓氏构成(记述姓氏个数、主要姓氏、占比等情况)

镇域经济总量与结构

产业经济

社会发展

社会事业(简述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概况)

居民生活(记述居民收入支出、社会保障、休闲娱乐等)精神文明建设(记述道德模范、文明创建等情况)

镇村建设

镇区建设(记述镇区布局、功能区建设等)

基础设施(记述道路、交通、水利、邮政、通信、市场等设施建设情况)

公用事业(记述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建设情况)

★文物古迹(主要针对历史文化名镇,在全国或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文物胜迹可升格为类目)

古遗址(记述早期人类活动场所、聚落址、城址、宫殿衙署遗址、祭祀遗址、寺庙遗址、窑址、矿冶遗址、战场遗址、军事设施遗址、道路桥梁码头遗址等)

古墓葬(记述帝王陵寝、名人或者贵族墓等)

古建筑(记述城垣城楼、宫殿府邸、宅第民居、坛庙祠堂、衙署官邸、学堂书院、驿站会馆、店铺作坊、牌坊影壁、亭台楼阙、寺观塔幢、苑囿园林、桥涵码头、堤坝渠堰、池塘井泉等)

石窟寺和石刻(记述石窟寺、石刻、岩画等)革命遗址(记述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革命斗争旧址)

馆藏文物(记述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情况)

★古镇保护(主要针对历史文化名镇,记述古镇风貌、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古建筑保护等)

古镇风貌

镇域布局(记述古镇格局、功能分区等情况)

景胜概览(记述古镇景观分布情况等)

保护规划(简要记述规划出台、编制情况、规划内容、规划完成情况,不收录规划文件全文)

总体规划(记述古镇保护的整体规划)

专项规划(记述针对古镇中某一具体保护对象的规划)

保护管理

管理模式(记述保护机构、保护区设置等情况)

保护措施(记述古建维修、环境整治等情况)

★特色经济(主要针对经济名镇、其他特色镇,记述经济发展现状、经济发展过程、支柱产业、全国地位,历史上有影

响的商贸行业、老字号、集市贸易、商业街区和专业市场、特色产业等。以单一产业闻名的镇可以此产业设置类目。若特色经济不足以作为类目,则归入基本镇情类目镇域经济部分记述)  

特色产业(记述域内特色产业、行业有关情况)

产业园区(记述域内工业园区、农业园区、商业街区有关情况)

企业、品牌(记述区域内著名品牌、商标、骨干企业、老字号等情况,记述时要避免广告嫌疑)

★特色文化(主要针对地域性特色文化名镇。如宗教、民间信仰、音乐、戏剧、技艺、碑刻、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以戏剧为例)

地方剧种

历史渊源(记述剧种的发源、传入等)

发展现状(记述剧种从业人数、影响等)

剧种特色

唱腔声调(记述剧种演唱特点、表现方式等)

舞台美工(记述剧种服饰、舞台、美工等情况)

经典剧目

名家名角

历代名家(记述历代著名表演艺术家情况)

当代传承(记述当代著名表演者概况)

保护发扬

保护工作(记述剧种保护的措施等)

演出活动(记述剧种演出活动的有关情况)

★旅游名胜(主要针对历史文化名镇和旅游资源丰富的乡镇)

景区景点

自然景观

人文景观

旅游产品

旅游线路(记述山水游、红色旅游、民俗游等)

旅游节庆(记述旅游文化节日、特色赛事、仪式活动)

旅游服务

服务单位(记述旅游服务中心、旅行社等服务单位情况)服务设施(记述旅游餐饮、住宿、购物、交通等服务设施情况)

●风土民情

美食小吃(记述本地特有的名点小吃、菜肴等)

土特名产(记述本地享有盛誉的特色产品)

生产习俗(记述特有的物质生产活动中遵循的民俗)

生活习俗(记述特有的服饰、饮食、民居、出行等习俗,需避免与居民生活内容重复)

岁时节俗(记述有传统特色、地方特色的节俗活动)

礼仪民俗(记述特有的婚嫁、生育、寿庆、丧葬、建房、社交礼仪有关情况)

方言俗语(记述本地方言、谚语、歇后语、习惯用语等)游艺习俗(记述民间曲艺、地方戏、竞技等娱乐活动)

民间信仰(记述与民间信仰相关的各类习俗等)

●人物

人物传略(记述本籍已故名人生平事迹,生不立传,按生年排序)

名人履痕(以事系人,简介著名人物在本镇的活动)

人物表(收录革命烈士、高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省部级以上表彰人员)

●大事纪略(立足全国,选取对本镇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和历史意义的重要事件;按照时间顺序排列,一事一条;采用纪事本末体完整记述人物、时间、地点、因果,要素齐全;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10 条,每条 200 字左右)

★附录

文献辑录(收录对本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及价值的文件、规划、文献,名镇发展经验、发展模式和发展道路的专题调研报告,篇幅过长者可节录)

艺文目录(收录歌咏本地有代表性的诗词文赋,本籍人士在省级及以上报刊公开发表的文章、公开出版的文献书目,不收录原文,著录要素为著述名称、卷数、作者籍贯、版本、收藏信息等)

●主要参考文献

●编后记

说明:

1. “●”号者为必设篇目,标“★”号者为自选篇目。

2.标“●”号者必设篇目标题,原则上为指定标题,其他篇目标题可根据本镇特色,提炼能突出本镇文化气息的标题,但不要太过于文学化。

3.在确保志体前提下,各镇志在篇目设置、体例体裁方面可进行适当创新,重点突出“名”与“特”。

4.各类目前设无题小序,用以概括本类目的总体面貌和特点,增强志书整体性、可读性。

 

 

 

 

 

 

 

 

 

 

 

 

 

 

 

 

 

 

 

 

 

 

 

 

 

 

 

 

青海名镇志编纂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名镇志编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志书使用记述体,以现代语体文表述。要求文风朴实、严谨、简洁、流畅、优美,可读性强,内容表述准确、清楚。所用词语、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图表绘制、标题排列、文字书写必须清晰、规范。

第二章 标题、目录

第三条 志书按类目、分目、条目三个层次排列。类目、分目、条目标题前不加序号。条目以下一般不设标题,如确实需要,则依次冠以楷体小标题。

第四条 志书目录编到条目一级。

第三章 文字、标点

第五条 志书用字以20136月5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和1986年10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古籍引文及古人名号如简化后易造成误解的,可仍用繁体字,个别冷僻字加注音。异体词用法参照2002年3月31日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体词整理表(试行)》。

第六条 外文字母一律按印刷体书写,易混淆时须注明语24种(如法文、英文等)。

第七条 标点符号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年12月30日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使用。表示数值的范围,用浪纹连接号“~”,如“20%~30%”;表示时间的起止,用一字线“—”,如“1991—1992年”;两个相关的名词(汉字)构成一个意义单位,中间用占一个字位的横线连接号“—”,如:“北京—广州直达快车”;表示产品型号,中间用占半个字位的连接号“-”,如:“神盾100-120型 X 光机”。

第四章 专有名词、术语

第八条 较长的专用名词(如文件、会议、公报、组织机构名称等)多次出现,在第一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并括注简称,再次出现时可用简称。

第九条 简称必须按志体规范。如“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简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不简称“三中全会”或“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不简称“党中央”;“中共十五大”不简称“党的十五大”或“十五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简称“入世”。某些词语加引号应与国家出版物一致。如:“文化大革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有利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左”倾错误。涉及台湾地区的所谓政府机构,均须变通处理。  

第十条 记述各个历史时期的朝代、行政机构、党派团体、官职、地名等,一律采用当时称谓。古地名在各类目第一次出现时应括注今名。

第十一条 外国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书籍等译名,均以新华社译名或专业工具书通用译名为准。鲜为人知的专名,需括注外文原名。

第十二条 人物一律直书其姓名,不加“先生”“同志”等敬词,也不加褒贬词。必须说明身份时可冠以职务职称,如市长某某某、镇长某某某。

第十三条 用第三人称表述,不用“我镇”之类的词语。

第十四条 引用文件一般不注文号,如文件名称不宜公开,可写“根据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专业术语的使用务求规范、准确,一般以各专业辞典正条为准。

第五章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表述时间必须有确指,不使用“今年”“去年”“近年”之类的代词,也不用“最近”“目前”等概念词。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台湾当局成立以前的纪年,先写历史纪年,括注公元纪年。如:清道光二十二年(1842)。台湾当局以后的纪年,均使用公元纪年。

第十八条 人物生卒年之间使用一字线“—”,如:“毛泽东(1893—1976)”。

第十九条 年份不能简称,如:“1991年”不能写作“91年”,“1992—1994年”不能写作“1992—94年”,不使用“1980年代”的写法。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不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称“解放”必须让读者明了所指的地域,如:“××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一)表示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分、秒,如:20世纪80年代,1995年7月1日,8时30分20秒。

(二)表示年龄,如:60岁。

(三)表示统计数字、倍数、百分比、分数,如:150千克、3 倍、12%、1/3。

(四)表示温度、功率等物理量,如:30°C、25瓦。

(五)表示地理经纬度,先记述纬度,后记述经度,如:北纬 111°7′39″,东经 113°7′39″。

(六)引文标注中的版次、卷次、页码,如:198年第1版第1卷第70页。

(七)部队代号、证件号码、产品型号和其他序号、代号、代码,如:84026 部队、国家标准GB2312-80、国内统一刊号CN11-1399、HP-3000型电子计算机。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应使用汉语数字:

(一)表示序数,如第一章、第二名。但与阿拉伯数字连用时则改用阿拉伯数字,如:“1992 年第2期”,不写作“1992年第二期”。

(二)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使用汉字,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如:四十五六岁、三四天、七八十种、一两个小时、五六万套。

(三)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必须使用汉字。如:十几年、一百几十次、几十万分之一。

(四)“多”“余”“左右”“上下”“约”等字表示的约数,一般用汉字。如果是具有统计和比较意义的一组数字,其中既有精确数字,也有用“多”“余”等表示的约数时,为保持局部一致,其约数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如:共选送摄影作品60多幅、书画作品16幅、其中有10余项作品获奖。

(五)朝代纪年、农历月日、星期,如:清光绪三年、农历三月十五日、星期六。

(六)位于定型的词、词组、成语、习惯用语、诗词、古文中的数字,缩略语或具有修饰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如:五四运动、一系列。

(七)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可以用汉字,但要照顾上下文,保持局部一致。如:一个人、三本书、六条意见。

(八)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加引号,避免歧义,如:“一·二八”事变、“一二·九”运动;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是否加引号,视事件知名度而定,如:五卅运动、“五二〇”声明。对现代、当代事件,可使用约定俗成的阿拉伯数字表示法,如:“5·12”汶川特大地震、“4·20”专案组等。

第二十三条 全书行文和图表中的数字一律不分节,如:“567833万元”;有小数位的,小数点后只保留两位,如“5678.33”,小数点后的末位为“0”的,应删去“0”,只保留一位,如:“5678.30”应表述为“5678.3”。

五位数以上(含五位数)的多位数,在行文中一般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但不能以十、百、千、十万、百万、千万、十亿、百亿、千亿作单位(千克、千米、千瓦等法定计量单位不在此列)。原则上,小数点后根据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如:“13500 千米”写作“1.35 万千米”,不能写作“13千5百千米”;“123456元”写作“12.35万元”。

同一图、表中,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原则上应相同。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未提及的数字用法,应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 15835-2011)为准。

第七章  计量单位

第二十五条 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年12月发布的《量和单位》系列国家标准。历史上使用的计量单位,如斗、石、里、尺、磅、华氏度等在引文时可照录,但以类目为单位首次出现时应加注。

第二十六条 行文中除摄氏度(℃)、角度(°)、角分(′)、角秒(″)外,其余计量单位一律使用汉字而不用单位符号。如:“68千米”不写作“68km”。在必须载录的公式中,计量单位可使用符号。表示某一范围的数量,数字后均要有量值范围。如“5万元~7万元”,不得写作“5~7万元”。“30%~40%”,不得写作“30~40%”。

第八章 注释、引文、参考文献

第二十七条 行文中的注释一律采用页下注(即脚注),每页单排,顺序编号采用注码①、②、③……,不编通码。

第二十八条 引文要忠实于原文,不得随意改动。衍文和明显的错别字加圆括号“()”,改正和增补的字加方括号“〔〕”,残缺的字则用“□”充填,缺多少字就填多少个“□”。

第二十九条 引文必须注明出处,注释应要素齐备,便于读者查核原文。注释格式执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5年1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学术出版规范注释》(CY/T 121-2015)。

引自书籍者,注明作者(编者)姓名、书名、卷次、出版单位、出版时间、页码。如:“列宁:《新生的中国》,见《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2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208页。”

引自报刊者,必须注明作者姓名、文章标题、报刊名称、年月日或期数,如:“李四光:《地壳构造与地壳运动》,载《中国科学》,1973(4),400~429页。”引用网上资料,要注明网站(网址)、标题、作者(编者)、下载时间。

第三十条 尽量引用原著,一般不用转引。如确需转引,须准确引用,并说明转引自何处。

第三十一条 引用原文需加引号,转述大意不加引号。

第三十二条 主要参考文献格式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5年5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15),应注明主要责任者、提名项、其他责任者、版本项、出版项等,如:“顾炎武撰.京东考古录〔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

第九章 图、照、表

第三十三条 图、照、表应做到精(精心设计)、准(准确细致)、简(简明具体)、清(清晰整洁)。选用图、照应注重文献价值,突出时代特色和本镇特点。如引用资料的图、表,最后全书将统一标注来源,不单一标明;如由资料等制得的图、表,在图或表下标明如下文字:“由……整理而得”。

第三十四条 地图、线条图要求要素齐全、内容清晰,一般要求电脑制作。照片包括黑白照片和彩色照片,应主题明确,图像清晰。每张图照均须有简洁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包括图名、时间、地点、事物、需要说明的人物的位置及时任职务,无广告色彩。书于图照下,前空两字空,可于图题后标注绘制时间或拍摄时间。图照下后空两字空,标注摄影者姓名或提供单位名称。如“创意农庄(2015年)……×××摄/提供”等。各篇所选(制)的图稿应随文附图。

第三十五条 镇地图应报该镇所在省测绘局审核,并取得审图号,标注于地图左下角。该镇在全国及全省的位置图由出版社统一制作,并申报审图号。

第三十六条 表包括统计表、类目表,要求归类得当、类目明确、数据准确。

表一般包括表题、表头、表身三部分。表题应包括时间、单位名(或地名)、事项等要素。表中计量单位如相同,则在表上右侧后空一字空书写计量单位;如各栏单位不相同,则在表内单位栏中分别注明。表身上下边用粗线,左右边不用线,分栏线用细线。表中有空格的地方,若确实没有数据或内容,应写上一字线“—”。

表应尽量完整排列于一页之内或先双后单两内页中;如转页续表,表内横目不能省略,且在表体上左侧前空一字空注明“(续表×)”字样。

第三十七条 表格应统一标明编码序号。

送审要求

第三十八条 送审稿需提交纸质打印稿两份,A4纸打印。32页面上空5厘米,下、左、右各空3厘米。在左边装订。

第三十九条 送审稿排版顺序:

(一)封面

卷名排初号魏碑体。

(二)编纂人员名单

编纂分工排四号黑体,编纂人员名字排四号宋体。

(三)目录

“目录”两字排一号宋体,字间空2个字位(即空两格);类目级排小四号黑体;分目以下目录排小四号宋体。

(四)正文

小四号宋体。

第四十条 正文标题:

一级标题(类目):二号黑体,居中,占一页。标题若2个字则字间空2个字位(即空两格),3个字则字间空1个字位,3个字以上不空位。

二级标题(分目):三号黑体,页首居中,占一行,上下各空一行。标题文字间空位办法同上。

三级标题(条目):四号黑体,居左,与正文接排。

第四十一条 表格:

表题:四号黑体,置于表上方,居中。表序号:五号宋体,置于表题下一行的左上方,左空1个字位。

表文(栏目):五号黑体。

表内文字、数据:五号宋体,数据个位对齐,文字左边对齐或居中(可根据美观统一的原则进行微调)。

表注或文字说明:五号楷体,置于表下。

第四十二条 正文和目录分别编写页码。

第四十三条 送审稿要求达到齐、清、定。齐:志稿正文(包括图、照、表)、辅文(包括目录等)均齐全无缺。

清:文稿各部分均符合编纂要求,正文及辅文规范、清晰。定:送审稿必须有该镇志主编签名和审核单位公章,以示负责。

第四十四条 报送纸质稿的同时,需提交载有电子稿件(word版本)的DVD-ROM光盘或U盘一张。

电子稿件应以类目、分目、子目为文件夹名存储。图片电子存储文件大小应在1M以上,文件格式为*.tif或*.jpg,水平分辨率和垂直分辨率均在300dpi以上,并达到出版印制要求。文件名应为该图的图说。

提供一幅具有代表性的本镇图片用于封面设计,图片存储文件大小在3M以上,水平分辨率和垂直分辨率均在300dpi以上,并达到出版印制要求。

提供一幅本镇地图电子版,以*.tif 或*.jpg 格式保存。

 

 

 

 

 

 

 

 

 

 

 

 

 

 

 

青海名村志编纂参考篇目

 

●序

●凡例

●地图××村在中国的位置图、××村在××省的位置图、××村平面示意图)

●目录

●概述(概括性地介绍本村的总体面貌、社会变迁、经济建设、名胜古迹、地域文化,突出名特)

●基本村情

村落建置

地理位置(记述经纬度、四至八到、面积、区位特点等)地名由来(记述地名产生及演变)

历史沿革(记述历代区划设置、隶属变化情况等,不要过多记述镇以上行政区划变动)

自然村落(简要记述主要自然村落人口、耕地等基本情况)自然地理

地质地貌(记述地质构造、地貌特点,丘陵、山脉等)

气候水文

土壤植被

自然资源(记述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

人口姓氏

人口总量(记述人口数量变化情况)

源流迁徙(记述人口来源、流动有关情况)

人口构成(记述性别、年龄、婚姻、家庭、民族构成情况)

姓氏组成(记述姓氏个数、主要姓氏、占比等)

经济社会发展

村域经济(记述村庄经济总量、结构、主要产业等)

社会发展(记述村务管理、社会事业、法治道德建设等)村庄建设(记述基础设施、村居建设、环境卫生等)

村民生活(记述村民衣食住行变化,收入支出情况等)

★文物古迹(主要针对历史文化名村,在全国或国际上具有重要影响的文物古迹可升格为类目)

古遗址(记述早期人类活动场所、聚落址、城址、宫殿衙署遗址、祭祀遗址、寺庙遗址、窑址、矿冶遗址、战场遗址、军事设施遗址、道路桥梁码头遗址等)

古墓葬(记述帝王陵寝、名人或者贵族墓等)

古建筑(记述城垣城楼、宫殿府邸、宅第民居、坛庙祠堂、衙署官邸、学堂书院、驿站会馆、店铺作坊、牌坊影壁、亭台楼阙、寺观塔幢、苑囿园林、桥涵码头、堤坝渠堰、池塘井泉等)

石窟寺和石刻(记述石窟寺、石刻、岩画等)

革命遗址(记述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革命斗争旧址)

馆藏文物(记述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情况)

★古村保护(主要针对历史文化名村,古村风貌、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古建筑保护等)

古村风貌

村域布局(记述古村格局、功能分区等情况)

景胜概览(记述古村景观分布情况等)

保护规划(简要记述规划出台、编制情况、规划内容、规划完成情况,不收录规划文件全文)

总体规划(记述古村保护的整体规划)

专项规划(记述针对古村中某一具体保护对象的规划)

保护管理

管理模式(记述保护机构、保护区设置等情况)

保护措施(记述古建维修、环境整治等情况)

★特色经济(主要针对经济强村和其他特色村,记述经济发展现状、经济发展过程、全国地位,历史上有影响的商贸行业、老字号、集市贸易、商业街区和专业市场、特色产业等。以单一产业闻名的村可以此产业设置类目)

特色产业(记述域内特色产业、行业有关情况)

产业园区(记述域内工业园区、农业园区、商业街区有关情况)

企业、品牌(记述区域内著名品牌、商标、骨干企业、老字号等情况,记述时要避免广告嫌疑)

★村庄治理(主要针对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

党建引领(记述基层组织、党建工作)

法治建设(记述行政执法、综合治理、法律服务等)

道德建设(记述移风易俗、道德创建、道德楷模等)

村民自治(记述日常村务管理中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

★特色文化(主要针对地域性特色文化名村,记述宗教、民间信仰、音乐、戏剧、技艺、碑刻、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地域性特色文化,以戏剧为例)

地方剧种

历史渊源(记述剧种的发源、传入等)

发展现状(记述剧种从业人数、影响等)

剧种特色

唱腔声调(记述剧种演唱特点、表现方式等)

舞台美工(记述剧种服饰、舞台、美工等情况)

经典剧目

名家名角

历代名家(记述历代著名表演艺术家情况)

当代传承(记述当代著名表演者概况)

保护发扬

保护工作(记述剧种保护的措施等)

演出活动(记述剧种演出活动的有关情况)

★旅游名胜(主要针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名村)

景区景点

自然景观

人文景观

旅游产品

旅游线路(记述山水游、红色旅游、民俗游等)

旅游节庆(记述旅游文化节日、特色赛事、仪式活动)

旅游服务

服务单位(记述旅游服务中心、旅行社等服务单位情况)服务设施(记述旅游餐饮、住宿、购物、交通等服务设施情况)

●风土民情

美食小吃(记述本地特有的名点小吃、菜肴等)

土特名产(记述本地享有盛誉的特色产品)

生产习俗(记述特有的物质生产活动中遵循的民俗)

生活习俗(记述特有的服饰、饮食、民居、出行等习俗,需避免与居民生活内容重复)

岁时节俗(记述有传统特色、地方特色的节俗活动)

礼仪民俗(记述特有的婚嫁、生育、寿庆、丧葬、建房、社交礼仪有关情况)

方言俗语

方言(记述语音、词汇、语法等)

俗语(记述谚语、歇后语、习惯用语等)

游艺习俗(记述民间曲艺、地方戏、竞技等娱乐活动)

民间信仰(记述与民间信仰相关的各类习俗等)

●人物

人物传略(记述本籍已故名人生平事迹,生不立传,按生年排序)

名人履痕(以事系人,简介著名人物在本村的活动)人物表(收录革命烈士、高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省部级以上表彰人员)

●大事纪略(立足全国,选取对本村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和历史意义的重要事件;按照时间顺序排列,一事一条;采用纪事本末体完整记述人物、时间、地点、因果,要素齐全;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条,每条200字左右)

★附录

文献辑录(收录对本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及价值的文件、规划、文献,名村发展经验、发展模式和发展道路的专题调研报告,篇幅过长者可节录)

艺文目录(收录歌咏本地有代表性的诗词文赋,本籍人士在省级及以上报刊公开发表的文章、公开出版的文献书目,不收录原文,著录要素为著述名称、卷数、作者籍贯、版本、收藏信息等)

●主要参考文献

●编后记

说明:

1.标“●”号的为必设篇目,标“★”号的为自选篇目。

2.标“●”号者必设篇目标题,原则上为指定标题,其他篇目标题可根据本村特色,提炼能突出本村文化气息的标题,但不要太过于文学化。

3.在确保志体前提下,各村志在篇目设置、体例体裁方面可进行适当创新,重点突出“名”与“特”。

4.各类目前设无题小序,用以概括本类目的总体面貌和特点,增强志书整体性、可读性。

 

 

 

 

 

 

 

 

 

 

 

 

 

 

 

 

 

 

 

青海名村志编纂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名村志编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志书使用记述体,以现代语体文表述。要求文风朴实、严谨、简洁、流畅、优美,可读性强,内容表述准确、清楚。所用词语、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图表绘制、标题排列、文字书写必须清晰、规范。

第二章 标题、目录

第三条 志书按类目、分目、条目三个层次排列。类目、分目、条目标题前不加序号。条目以下一般不设标题,如确实需要,则依次冠以楷体小标题。

第四条 志书目录编到条目一级。

第三章 文字、标点

第五条 志书用字以2013年6月5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和1986年10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古籍引文及古人名号如简化后易造成误解的,可仍用繁体字,个别冷僻字加注音。异体词用法参照20023月31日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体词整理表(试行)》。

第六条 外文字母一律按印刷体书写,易混淆时须注明语种(如法文、英文等)。

第七条 标点符号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年12月30日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使用。表示数值的范围,用浪纹连接号“~”,如“20%~30%”;表示时间的起止,用一字线“—”,如“1991—1992年”;两个相关的名词(汉字)构成一个意义单位,中间用占一个字位的横线连接号“—”,如:“北京—广州直达快车”;表示产品型号,中间用占半个字位的连接号“-”,如:“神盾100-120型X光机”。

第四章 专有名词、术语

第八条 较长的专用名词(如文件、会议、公报、组织机构名称)等多次出现,在第一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并括注简称,再次出现时可用简称。

第九条 简称必须按志体规范。如“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简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不简称“三中全会”或“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不简称“党中央”;“中共十五大”不简称“党的十五大”或“十五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简称“入世”。某些词语加引号应与国家出版物一致。如:“文化大革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有利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左”倾错误。涉及台湾地区的所谓政府机构,均须变通处理。

第十条 记述各个历史时期的朝代、行政机构、党派团体、官职、地名等,一律采用当时称谓。古地名在各类目第一次出现时应括注今名。

第十一条 外国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书籍等译名,均以新华社译名或专业工具书通用译名为准。鲜为人知的专名,需括注外文原名。

第十二条 人物一律直书其姓名,不加“先生”“同志”等敬词,也不加褒贬词。必须说明身份时可冠以职务职称,如市长某某某、镇长某某某。

第十三条 用第三人称表述,不用“我村”之类的词语。

第十四条 引用文件一般不注文号,如文件名称不宜公开,可写“根据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专业术语的使用务求规范、准确,一般以各专业辞典正条为准。

第五章  

第十六条 表述时间必须有确指,不使用“今年”“去年”“近年”之类的代词,也不用“最近”“目前”等概念词。

第十七条 台湾当局成立以前的纪年,先写历史纪年,括注公元纪年。如:清道光二十二年(1842)。台湾当局以后的纪年,均使用公元纪年。

第十八条 人物生卒年之间使用一字线“—”,如:“毛泽东(1893—1976)”。

第十九条 年份不能简称,如:“1991 年”不能写作“9144

”,“1992—1994 年”不能写作“1992—94 年”。不使用“1980年代”的写法。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不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称“解放”必须让读者明了所指的地域,如:“××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一)表示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分、秒,如:20世纪80年代,1995年71日,8时30分20秒。

(二)表示年龄,如:60岁。

(三)表示统计数字、倍数、百分比、分数,如:150千克、3倍、12%、1/3。

(四)表示温度、功率等物理量,如:30℃、25瓦。

(五)表示地理经纬度,先记述纬度,后记述经度,如:北纬111°7′39″,东经113°7′39″。

(六)引文标注中的版次、卷次、页码,如:19811版第1卷第70页。

(七)部队代号、证件号码、产品型号和其他序号、代号、代码,如:84026部队、国家标准GB2312-80、国内统一刊号CN11-1399、HP-3000型电子计算机。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应使用汉语数字:

(一)表示序数,如第一章、第二名。但与阿拉伯数字连用时则改用阿拉伯数字,如:“1992年第2期”,不写作“1992年第二期”。

(二)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使用汉字,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如:四十五六岁、三四天、七八十种、一两个小时、五六万套。

(三)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必须使用汉字。如:十几年、一百几十次、几十万分之一。

(四)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字表示的约数,一般用汉字。如果是具有统计和比较意义的一组数字,其中既有精确数字,也有用“多”“余”等表示的约数时,为保持局部一致,其约数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如:共选送摄影作品60多幅、书画作品16幅、其中有10余项作品获奖。

(五)朝代纪年、农历月日、星期,如:清光绪三年、农历三月十五日、星期六。

(六)位于定型的词、词组、成语、习惯用语、诗词、古文中的数字,缩略语或具有修饰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如:五四运动、一系列。

(七)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可以用汉字,但要照顾上下文,保持局部一致。如:一个人、三本书、六条意见。

(八)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加引号,避免歧义,如:“一·二八”事变、“一二·九”运动;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是否加引号,视事件知名度而定,如:五卅运动、“五二〇”声明。对现代、当代事件,可使用约定俗成的阿拉伯数字表示法,如:“5·12”汶川特大地震、“4·20”专案组等。第二十三条 全书行文和图表中的数字一律不分节,如:“5678.33万元”,小数点前不采用三位数分节法;有小数位的,小数点后只保留两位,如:“5678.33”,小数点后的末位为“0”的,应删去“0”,只保留一位,如:“5678.30”应表述为“5678.3”。

五位数以上(含五位数)的多位数,在行文中一般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但不能以十、百、千、十万、百万、千万、十亿、百亿、千亿作单位(千克、千米、千瓦等法定计量单位不在此列)。原则上,小数点后根据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如:“13500千米”写作“1.35万千米”,不能写作“1万3千5百千米”;“123456 元”写作“12.35万元”。

同一图、表中,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原则上应相同。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未提及的数字用法,应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 15835-2011)为准。

第七章 计量单位

第二十五条 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年12月发布的《量和单位》系列国家标准。历史上使用的计量单位,如斗、石、里、尺、磅、华氏度等在引文时可照录,但以类目为单位首次出现时应加注。

第二十六条 行文中除摄氏度(℃)、角度(°)、角分(′)、角秒(″)外,其余计量单位一律使用汉字而不用单位符号。如:“68千米”不写作“68km”。

在必须载录的公式中,计量单位可使用符号。

表示某一范围的数量,数字后均要有量值范围。如“5万元~7万元”,不得写作“5~7万元”。“30%~40%”,不得写作“30~40%”。

第八章 注释、引文、参考文献

第二十七条 行文中的注释一律采用页下注(即脚注),每页单排,顺序编号采用注码①、②、③……,不编通码。

第二十八条 引文要忠实于原文,不得随意改动。衍文和明显的错别字加圆括号“()”,改正和增补的字加方括号“〔〕”,残缺的字则用“□”充填,缺多少字就填多少个“□”。

第二十九条 引文必须注明出处,注释应要素齐备,便于读者查核原文。注释格式执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51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学术出版规范注释》(CY/T 121-2015)。

引自书籍者,注明作者(编者)姓名、书名、卷次、出版单位、出版时间、页码。如:“列宁:《新生的中国》,见《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2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208页。”

引自报刊者,必须注明作者姓名、文章标题、报刊名称、年月日或期数,如:“李四光:《地壳构造与地壳运动》,载《中国科学》,1973(4),400~429页”。

引用网上资料,要注明网站(网址)、标题、作者(编者)、下载时间。

第三十条 尽量引用原著,一般不用转引。如确需转引,须准确引用,并说明转引自何处。

第三十一条 引用原文需加引号,转述大意不加引号。

第三十二条 主要参考文献格式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5年5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15),应注明主要责任者、提名项、其他责任者、版本项、出版项等,如:“顾炎武撰.京东考古录〔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

第九章 图、照、表

第三十三条 图、照、表应做到精(精心设计)、准(准确细致)、简(简明具体)、清(清晰整洁)。选用图、照应注重文献价值,突出时代特色和本村特点。

如引用资料的图、表,最后全书将统一标注来源,不单一标明;如由资料等制得的图、表,在图或表下标明如下文字:“由……整理而得”。

第三十四条 地图、线条图要求要素齐全、内容清晰,一般要求电脑制作。照片包括黑白照片和彩色照片,应主题明确,图像清晰。

每张图照均须有简洁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包括图名、时间、地点、事物、需要说明的人物的位置及时任职务,无广告色彩。书于图照下,前空两字空,可于图题后标注绘制时间或拍摄时间。图照下后空两字空,标注摄影者姓名或提供单位名称。如“创意农庄(2015年)……×××摄/提供”等。各篇所选(制)的图稿应随文附图。

第三十五条 村平面示意图应轮廓清晰,标注合理。该村在全国及全省的位置图由出版社统一制作,并申报审图号。

第三十六条 表包括统计表、类目表,要求归类得当、类目明确、数据准确。

表一般包括表题、表头、表身三部分。表题应包括时间、单位名(或地名)、事项等要素。表中计量单位如相同,则在表上右侧后空一字空书写计量单位;如各栏单位不相同,则在表内单位栏中分别注明。表身上下边用粗线,左右边不用线,分栏线用细线。表中有空格的地方,若确实没有数据或内容,应写上一字线“—”。

表应尽量完整排列于一页之内或先双后单两内页中;如转页续表,表内横目不能省略,且在表体上左侧前空一字空注明“(续表×)”字样。

第三十七条 表格应统一标明编码序号。

第十章 送审要求

第三十八条 送审稿需提交纸质打印稿两份,A4纸打印。

页面上空5厘米,下、左、右各空3厘米。在左边装订。

第三十九条 送审稿排版顺序:

(一)封面

卷名排初号魏碑体。

(二)编纂人员名单

编纂分工排四号黑体,编纂人员名字排四号宋体。

(三)目录

“目录”两字排一号宋体,字间空2个字位(即空两格);类目级排小四号黑体;分目以下目录排小四号宋体。

(四)正文

小四号宋体。

第四十条 正文标题:

一级标题(类目):二号黑体,居中,占一页。标题若为2个字则字间空2个字位(即空两格),3个字则字间空1个字位,3个字以上不空位。

二级标题(分目):三号黑体,页首居中,占一行,上下各空一行。标题文字间空位办法同上。

三级标题(条目):四号黑体,居左,与正文接排。

第四十一条 表格:

表题:四号黑体,置于表上方,居中。

表序号:五号宋体,置于表题下一行的左上方,左空1个字位。

表文(栏目):五号黑体。

表内文字、数据:五号宋体,数据个位对齐,文字左边对齐或居中(可根据美观统一的原则进行微调)。

表注或文字说明:五号楷体,置于表下。

第四十二条 正文和目录分别编写页码。

第四十三条 送审稿要求达到齐、清、定。

齐:志稿正文(包括图、照、表)、辅文(包括目录等)均齐全无缺。

清:文稿各部分均符合编纂要求,正文及辅文规范、清晰。

定:送审稿必须有该村志主编签名和审核单位公章,以示负责。

第四十四条 报送纸质稿的同时,需提交载有电子稿件(word版本)的DVD-ROM光盘或U盘一张。

电子稿件应以类目、分目、子目为文件夹名存储。

图片电子存储文件大小应在1M以上,文件格式为*.tif或*.jpg,水平分辨率和垂直分辨率均在300dpi以上,并达到出版印制要求。文件名应为该图的图说。

提供一幅具有代表性的本村图片用于封面设计,图片存储文件大小在3M以上,水平分辨率和垂直分辨率均在300dpi以上,并达到出版印制要求。

提供一幅本村示意图电子版,以*.tif 或*.jpg 格式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