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监管
事项
|
监管部门
|
检查事项
|
设定依据
|
检查
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
层级
|
1
|
学科类培训机构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综合监管
|
发起部门
|
县教育局
|
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3条、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第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
|
校外培训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
|
配合部门
|
县文体旅游局
|
对文化艺术、研学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3条、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
|
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
|
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3条、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
|
县文体旅游局
|
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
《全民健身条例》第3条
|
1
|
学科类培训机构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综合监管
|
配合部门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商标、广告、登记注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4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2条
|
校外培训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
|
县公安局
|
对校外培训安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
|
县民政局
|
对校外培训机构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
|
县卫生健康局
|
对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卫生情况的监督检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3条、第4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对校外培训机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
|
县级
|
2
|
民办学校综合监管
|
发起部门
|
县教育局
|
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3条、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6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
|
民办学校
|
现场检查
|
县级
|
配合部门
|
县卫生健康局
|
对民办学校卫生健康情况的监督检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25条、第26条、第28条
|
县公安局
|
对民办学校安全防范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
|
县民政局
|
对民办学校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民办学校商标、广告、登记注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4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条、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第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对民办学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
|
县级
|
3
|
涉爆安全综合监管
|
发起部门
|
县公安局
|
对民爆从业单位许可信息与现场一致性情况、治安保卫制度、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技防防范情况、安全作业制度执行情况、流向查验登记制度执行情况及以往记录的监督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第4条
|
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及爆破作业单位
|
现场检查
|
县级
|
配合部门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第4条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营业执照规范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第37条、第48条
|
邮政管理部门
|
对寄递行业严格落实“三项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第3条、第4条、第11条
|
4
|
涉危安全综合监管
|
发起部门
|
县公安局
|
对危险化学品购买使用的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
|
剧毒、易制爆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燃放及零售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级
|
配合部门
|
县应急管理局
|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企业的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营业执照规范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第37条、第48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7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0条
|
邮政管理部门
|
对寄递行业严格落实“三项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第3条、第11条
|
5
|
殡葬服务综合监管
|
发起部门
|
县民政局
|
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
《殡葬管理条例》第3条、第18条、第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5条、第33条
|
殡葬服务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
|
配合部门
|
县自然资源局
|
对公墓用地情况的监督检查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殡葬服务收费标准、价格公示,其他价格方面情况的监督检查
|
县林草局
|
对公墓使用林地、草地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7条、第38条、第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38条、第40条
|
6
|
养老服务领域综合监管
|
发起部门
|
县民政局
|
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登记、业务指导的监督检查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1〕55号)附件
|
养老服务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
|
配合部门
|
县发展改革局
|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建投资金实施、普惠性养老项目实施评估的监督检查
|
县公安局
|
对扰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县财政局
|
对养老服务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对院校外和技工院校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督检查
|
7
|
员工录用综合监管
|
发起部门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对就业登记、职工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卡申领、档案的接收和传递事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青海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青人社厅发〔2021〕107号)第34条、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7条、第84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
《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0号)
|
用人企业
|
现场检查
数据核查
|
县级
|
配合部门
|
县医疗保障局
|
对职工参保登记(基本医疗保险)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第5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条
|
公积金管理
部门
|
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检查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4条、第37条
|
8
|
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
发起部门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对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燃气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条、第15条、第22条、第41条
|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级
|
配合部门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特种设备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7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0条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等商贸企业落实安全用气责任的监督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第4部分
《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第5条第3款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联合印发青海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第5条第7款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对城镇燃气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
|
县级
|
9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综合监管
|
发起部门
|
县交通运输局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车辆管理、动态监控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条、第53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49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2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4条、第52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级
|
配合部门
|
县生态环境局
|
依法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52条
|
县应急管理局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条、第24条、第53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7条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7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0条
|
县公安局
|
对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项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53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
|
县税务局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涉税事项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条、第53条
|
10
|
道路运输新业态综合监管
|
发起部门
|
县交通运输局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从业人员和车辆管理等监督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第3款、第3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5条、第33条
|
道路运输新业态
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级
|
配合部门
|
县公安局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等监督检查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县税务局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涉税事项的监督检查
|
通信管理部门
|
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第31条、第32条
|
县委宣传部
|
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第31条、第32条
|
11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综合
监管
|
发起部门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4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条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机动车维修业户
|
现场检查
|
县级
|
配合部门
|
县公安局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条
|
县生态环境局
|
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9条、第26条、第85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条
|
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技术支持、配合商务部门对回收拆解企业按国家标准和规定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将车辆识别代号、动力蓄电池编码、型号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监督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条、第40条、第49条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在拆解或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行为的监督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条、第53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等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条、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条、第53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6条、第51条
|
12
|
单用途预付卡综合监管
|
发起部门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单用途预付卡的监督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5条、第7条、第12条、第29条、第31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
|
单用途预付卡使用单位
|
现场检查
|
县级
|
配合部门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6条、第49条
|
对各类市场主体合同欺诈行为的监督检查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6条、第12条
|
对经营者未按照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第56条
|
县税务局
|
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涉税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6章
|
13
|
成品油市场综合
监管
|
发起部门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成品油市场综合许可、规范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5条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21条
|
成品油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级
|
配合部门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第9条、第15条、第35条、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8条
|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行为的监督检查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第5部分第3项
|
对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第6条、第18条
|
对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条、第4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
|
对使用计量器具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18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
|
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8条、第15条、第16条
|
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5条
|
县税务局
|
对成品油市场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条
|
13
|
成品油市场综合
监管
|
配合部门
|
县应急管理局
|
对加油站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
|
成品油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级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落实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条、第9条、第63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
|
对加油站安全生产专项执法的监督检查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
县公安局
|
对涉危安全的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
|
县生态环境局
|
对加油站等地下油罐使用双层罐及防渗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0条
|
县气象局
|
对加油站防雷装置的监督检查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23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23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对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
|
县级
|
13
|
成品油市场综合
监管
|
配合部门
|
县卫生健康局
|
对成品油市场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9条
|
成品油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级
|
县自然资源局
|
对项目审批建设情况及相关手续办理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11条、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条、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50条
|
对项目用地审批及违法行为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51条、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8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对劳动合同订立、解除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1条、第83条、第84条、第85条、第89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33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4条、第26条
|
县级
|
对社会保险征缴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77条、第86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7条、第24条
|
14
|
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综合监管
|
发起部门
|
县文体旅游局
|
对歌舞游艺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3条、第32条
|
歌舞游艺娱乐场所
|
现场检查
|
县级
|
配合部门
|
县公安局
|
对歌舞游艺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经营行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活动的监督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3条、第32条
|
县卫生健康局
|
对歌舞游艺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卫生状况、卫生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3条、第10条
|
15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综合监管
|
发起部门
|
县文体旅游局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取得、公示许可证及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
|
配合部门
|
县税务局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涉税事项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第57条
|
县公安局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存在涉黄、暴力等非法文化产品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3条
|
16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综合监管
|
发起部门
|
县应急管理局
|
对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仅生产)、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级
|
配合部门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危险化学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7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0条
|
县公安局
|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的监督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条、第15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34条、第35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
|
县生态环境局
|
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
|
县气象局
|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及易燃易爆场所防雷防静电装置的监督检查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23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23条
|
县级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
|
县级
|
17
|
野生动植物综合
监管
|
发起部门
|
县林草局
|
对非法猎捕(采集)、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食用、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7条
|
涉及野生动植物的市场主体
|
现场检查
|
县级
|
配合部门
|
县公安局
|
对非法猎捕(采集)、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食用、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食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
|
县委宣传部
|
对相关单位就非法猎捕(采集)、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食用、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制品等活动开展网上舆论宣传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8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对通过道路客运站、货运站进行非法运输、携带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4条、第35条、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条、第53条
|
海关
|
对非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4条、第35条、第36条
|
邮政管理部门
|
对非法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督检查
|
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
|
对非法猎捕(采集)、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督检查
|
18
|
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综合监管
|
发起部门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10条
|
学校(幼儿园)
|
现场检查
|
县级
|
配合部门
|
县教育局
|
对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监督检查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7条
|
县卫生健康局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9条
|
19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综合监管
|
发起部门
|
县医疗保障局
|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7条、第7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87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6条、第22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单位和个人
|
现场检查
|
县级
|
配合部门
|
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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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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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87条,第9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条、第7条、第78条、第82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22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第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51条、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5条、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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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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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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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业药师、药品流通、药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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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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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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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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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等犯罪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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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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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综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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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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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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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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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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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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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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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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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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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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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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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7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5条、第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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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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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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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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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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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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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综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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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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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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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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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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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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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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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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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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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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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保基金使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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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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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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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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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54条、第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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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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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综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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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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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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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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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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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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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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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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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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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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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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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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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保基金使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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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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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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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综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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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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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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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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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5条、第34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4条、第16条
《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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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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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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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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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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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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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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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76条
《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4条
《青海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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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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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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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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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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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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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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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综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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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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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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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审查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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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13条
《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11条
《青海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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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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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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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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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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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方法和措施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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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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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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