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台林区管理办法,解决全县退耕还林项目管护难度大问题的建议。
建 议 人:韩进祥
承办单位:县林业和草原局
化林草字〔2020〕284号 签发人:马 彪
关于县人大代表韩进祥同志提出的《关于出台
林区管理办法,解决全县退耕还林项目
管护难度大问题的建议》的答复函
韩进祥代表:
您在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上所提出的《关于出台林区管理办法,解决全县退耕还林项目管护难度大问题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林草事业发展和我县生态环境建设的关心和重视,现将建议涉及内容答复如下:
退耕还林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迄今为止我国政策性最强、投资最大、涉及面最广,群众参与程度最高的一项生态建设工程,它对改善生态环境,优化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我县而言,退耕还林工程是我局目前所实施的人工造林工程中,林地面积分布最广,保存率相对较好,成林率相结较高的工程,工程的实施加快了我县生态环境治理、建设步伐、有效的改善了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了我县森林覆盖率,但如何加强退耕还林管护力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目前已成为决定这项民生工程成败与否的关键环节。您的建议也是我局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在退耕还林工程中,地方各级政府是责任主体,而且规定对退耕还林的管护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由退耕还林农户履行管护义务,同时我县制定的《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工作方案》明确了实施乡镇政府、县级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并签订了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目标责任书。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退耕还林管理、管护上还存在主体不明,责任不清、监督检查不到位等许多问题,也导致了目前退耕还林管护难度大,退耕成果难以巩固的局面。
其中主要原因:一是部分退耕农户对退耕还林政策特别是管护方面的政策还不清楚,主观上将退耕还林的管护责任推卸给政府和林业部门。二是退耕后外出务工人员增多,这部分退耕农户对自己退耕地块的管护不管不问,负面影响到整个村、社,出现退耕地块无人管理的现象。三是退耕还林后,牛、羊养殖户增多,个别养殖户蓄意将牛、羊赶入退耕地进行放牧,导致大量苗木被啃食、践踏。四是刚栽植或补植的苗木被偷盗或遭到人为破坏。五是缺乏强有力的制约、管理措施。虽然《退耕还林条例》明确规定了相关违纪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对退耕户缺乏强制制约措施。条例仅仅从擅自复耕、林粮间作等方面给出了处罚规定,但未具体明确量的问题,地方在定性定量的问题上不好把握,给退耕地内出现的乱砍乱伐,特别是任意放牧等违法行为的处罚造成一定难度。六是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出现的问题未进行及时的处理。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退耕地内苗木的生长,降低了整个造林地块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目前我局也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林区管理,是一项势在必行的工作。
一、要高度重视,狠抓管护工作落实。根据《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或完善切实可行、约束力强、易为群众接受的县级退耕还林管护办法及处罚办法,并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和退耕农户的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将退耕还林管护工作抓好、抓实。
二、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要确实让退耕农户了解退耕还林政策,清楚“谁退耕、谁栽植、谁管护、谁受益”等法规条款,明白自己在退耕还林管护上的主体责任,让广大退耕农户积极、自觉的参与到退耕还林管护中去,同时要大力宣传退耕还林政策中的法律、法规,增强退耕农户的法律意识,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三、充分履行县、乡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和督查组的职责。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全县退耕还林管护情况等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同时要对蓄意在退耕地内放牧、破坏退耕地内苗木的违法人员要依据法律、法规、县级制定的处罚办法进行严格处理,绝不从容、姑息,从而达到教育群众,提高他们保护生态、爱林护林的思想意识。
四、充分发挥各乡(镇)公益林护林员的作用。将新一轮退耕还林也纳入到公益林护林员的管辖范围,并要定员、定片、定责,签订管护责任书,进一步加强新一轮退耕还林的管护。
再次感谢您对退耕还林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建议,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