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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来源:    时间:2015年06月26日    

项目编码

LDQGA04-12

项目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实施主体

乐都区公安局

审批对象

将要投入使用的各类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场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2008.10.28)第15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原办结时限20日,现办结时限15日。

需提交的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3)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区公安消防部门   联系人:黄宗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