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医疗费起付线标准:
(一)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在本年度内第一次住院不设起付线,从第二次住院开始每次设起付线,起付线标准为县级100元、乡级50元。
(二)省、地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补偿起付线标准分别为300元和200元。
(三)本年度内因同一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按照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起付线标准,只扣除一次起付费用。
(四)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等救助对象住院费用补偿时,个人不承担起付费用,起付费用从民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中支付。
三、住院医药费报付线标准:住院医药费实行分级按比例补偿办法。在本行政区内的补偿比例为:乡级70%、县级60%、地区级50%、省级为40%。
四、住院医药费封顶线标准:每人每年累计3万元,民政部门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封顶线3.5万元。特大病种(恶性肿瘤、尿毒症、心脏病手术)封顶线5万元。
五、实行保底补偿制度:对因病情特殊,住院费用核算补偿所提金额低于住院医药费用的20%的,按照20%给予补偿。住院费用保底补偿不得超过封顶线。
六、二次补偿:大额度住院费用二次补助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助。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3000元为起点,补助比例是:3000(含)---7000元的补助30%,7001---10000元的补助20%,10001---13000元的补助15%,13000元以上的补助10%。二次补偿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
七、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纳入大病统筹补偿范围。
(一)对患有慢性气管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乙型肝炎(肝功能损害)、类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二期及以上)、糖尿病、慢性宫颈炎(糜烂性),耐药性结核病、消化性溃疡、慢性风湿性心脏病、盆腔炎、慢性肾炎、慢性胰腺炎、中风后遗症、慢性胆囊炎、血友病、痛风等18种慢性病的,病情程度尚不需住院治疗,但需要长期服药的,纳入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范围。慢性病必须具备医学临床诊断标准。
(二)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标准。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偿。不设起付线,年终一次性结算。补偿比例为:1000元以内的补偿50%,1000元以上补偿30%,每人每年最高补偿600元。
九、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补偿标准。
(一)合作医疗补偿
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报付线在合作医疗补偿时,同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二)民政部门医疗救助
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六十年精简退职人员:报付比例按农村医疗救助基数2000元以下(含2000元)补助50%;2001元-4000元(含4000元)补助60%;4001元以上的补助70%执行。医疗救助最高封顶线为6000元。
重点优抚对象:报付比例按农村医疗救助基数补助80%执行。
农村医疗救助基数:以合管办按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核定的应报金额减去新农合医疗补助数额后的余额为农村医疗救助基数。
十、定点医疗机构
(一)住院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暂定为:
1、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乐都县各乡镇卫生院、县红十字门诊部、红十字社区卫生服务站、乐都县藏医院、乐都县永康医院。
2、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乐都县人民医院、乐都县中医院、乐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门诊、乐都县妇幼保健站,平安县中医院(仅限高店、下营、达拉乡镇)。
3、地级医疗卫生机构:海东地区人民医院、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古友好眼科医院。
4、省级医疗卫生机构: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青海省中医院、青海省妇产儿童医院、青海省红十字医院、青海省高原心脏病研究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保健中心、青海藏医院、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院)、青海省第四医院(传染病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四医院、青海省武警总队医院、省康乐医院、青海省仁济医院、青海省福利慈善医院。
(二)门诊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暂定为乐都县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
(三)县、乡定点医院对住院的参合农民实行“一免四减”优惠服务,即门诊免收挂号费;住院减免10%的B超、心电图、透视拍片费、床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