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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都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来源:    时间:2008年07月02日    

一、从2008年起,城镇居民人均筹资标准达200元,新增40元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各20元。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18岁以下居民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每年每人缴纳80元;1959岁男性居民和1954岁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缴纳110元;60岁以上男性居民和55岁以上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缴纳60元。

报销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线

补助比

封顶线

省级

450

40%

3万元

地区

350

50%

3万元

县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250

60%

3万元

三、定点医疗机构

  ()住院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暂定为: 

1、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乐都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乐都县人民医院)、乐都县中医院、乐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门诊、乐都县妇幼保健站、各乡镇卫生院。

2、地级医疗卫生机构:海东地区人民医院、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3、省级医疗卫生机构: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青海省中医院、青海省妇产儿童医院、青海省红十字医院、青海省高原心脏病研究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保健中心、青海藏医院、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院)、青海省第四医院(传染病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四医院、青海省武警总队医院、省康乐医院、青海省仁济医院、青海省福利慈善医院。

()门诊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暂定为青海化工机械厂社区卫生服务站、县红十字门诊社区卫生服务站、怡春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永康医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诊所、寿乐社区卫生服务站、铸造社区卫生服务站、新乐东大街社区卫生服务站、县藏医院、各乡镇卫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