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根据青海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青民发〔2007〕21号)和海东地区民政局《关于下达全区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指标的通知》(东民发〔2007〕23号)精神,在全县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
(一)申办对象资格:凡具有本县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785元)的农村居民。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申请人个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填写《乐都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提出审核意见。
3、县民政局核实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在《乐都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核实救助金额。
(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为785元,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400元的,每人每年补助500元;对年人均纯收入在400—600元之间的,每人每年补助300元;对年人均纯收入在600—785元的,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同时,对享受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患病卧床不起一年以上的人员,无劳动能力家庭成员和6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再补助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