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管理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进行结婚、离婚、复婚的登记和管理,包括处理违法婚姻,指导婚俗改革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结婚登记
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项目 婚姻登记证工本费
2、收费标准 婚姻登记证每对9元
3、收费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申办对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申办材料:1、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证明,户口证明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内容;2、居民身份证;3、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其中一审判决书还须附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4、丧偶后再婚的,须持医院或乡镇人民政府、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丧偶证明;5、照片三张(双人照)。
办理依据: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5、双方自愿结婚;6、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7、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
(二)补办结婚登记
办理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一)、当事人亲自到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二)、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办理依据: 1、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三)离婚登记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每件9元
申办对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申办材料:1、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证明,户口证明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内容;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如不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申请离婚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印章;4、离婚协议书;5、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办理依据: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6、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