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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生证》办理条件及程序
来源:    时间:2008年06月30日    

 条件: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死亡或者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或者是收养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六)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华侨或者归侨的;

(七)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农村一对夫妻生育过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根据当地人口密度、自然资源、经济条件,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农村少数民族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二个子女。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准生证》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后,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户口为农户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准生证》;户口为非农户的,由县人口计生局发给《准生证》。城镇居民申请生育第二胎的,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审核后,经县人口计生局局务会议研究后,符合条件的由县人口计生局发给《准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