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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48】海东市化隆县加合工业园区的佳韵铝业长期氟超标、将铝灰、铝槽废渣卖给周边群众;该企业实际产能6.8万吨,环评手续为5万吨,产能与批复不符
来源:    时间:2017年09月02日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举报反映的主要是关于海东市化隆县加合工业园区的佳韵铝业长期氟超标、将铝灰、铝槽废渣卖给周边群众;该企业实际产能6.8万吨,环评手续为5万吨,产能与批复不符”的问题。

污染类型:大气污染

调查核实情况:

1.关于“佳韵铝业长期氟超标”的问题。2017年7月11日,海东市环境监测站对青海佳韵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韵铝业)的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进行了执法监测,于7月18日出具了检测报告(东环测字〔2017〕100号)(附件1),其中有组织废气的监测结果为0.47mg/m³,无组织废气的监测结果为0.005mg/m³。依据《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组织废气的标准限值为3mg/m³、无组织废气的标准限值为0.02mg/m³),佳韵铝业以上2项检测结果均显示氟化物达标排放,不存在长期氟超标的问题。

2.关于“将铝灰、铝槽废渣卖给周边群众”的问题。电解铝行业中的铝灰、电解槽废渣均为危险固体废物,佳韵铝业按环保要求修建了危险废物贮存库,将产生的铝灰存放在危险废物贮存库中,建有台账,专人负责管理。铝槽废渣为今年5月拆除的5台电解槽产生的阴极碳块和保温材料,均存放在已拆除的电解槽内,并未转运,计划近期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清运。拆除后的5台电解槽内的氧化铝、电解质和阳极碳块在正常生产的其它电解槽内二次进行使用。在走访农户及检查中未发现将铝灰、铝槽废渣卖给周边群众的行为。

3.关于“该企业实际产能6.8万吨,环评手续为5万吨,产能与批复不符”的问题。原化隆先奇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奇铝业)于2002年12月30日,经原青海省经贸委批准,开工建设“四期扩改5万吨电解铝技术改造工程”(青经贸投资〔2002〕683号),与前三期(老厂)技改共形成了6.8万吨产能。

四期扩改项目有120台200KA电解槽(属2004年前开工建设项目),其中12台为生产备用槽,该技改已于2009年由原省环保局验收(环验〔2009〕2号)通过。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厅、环保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上报的《青海省化解产能过剩违规项目清理整顿方案》(青经信〔2014〕156号)(附件2)明确了原先奇铝业120台200KA电解槽为6.5万吨产能,按国务院规定由青海省自行把握处理。青海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发〔2013〕41号文件于2014年5月15日到6月15日在青海省人民政府网站、青海日报等媒体上公示了该方案。公示期过后,上述整顿方案由青海省政府上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国土部、环保部等部门备案。

2014年7月原先奇铝业因资金周转、债务纠纷等诸多原因,企业非正常停产。2016年9月14日,佳韵铝业通过竞拍取得原化隆先奇铝业有限公司二分厂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地上附着物及设备(不含海东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7台电解槽)。同时上报《6.5万吨200KA电解槽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青海省经信委于5月17日以青经投备案〔2017〕9号文(附件3)同意对佳韵铝业6.5万吨200KA电解槽技改项目准予备案。因企业名称发生更改,2017年4月11日,省环保厅复函(青环函〔2017〕133号),同意原先奇铝业四期技改5万吨电解铝技术改造工程环保责任主体变更至佳韵铝业,由佳韵铝业一并承接原先奇铝业四期扩改5万吨电解铝技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批复文件(青环发〔2003〕163号)及相关环保手续产生的法律责任,妥善解决工程运营中出现的各类环境问题,佳韵铝业已按环保部西北督察中心要求,将拍卖得到的113台电解槽中5台进行了拆除,以符合环评批复中明确的108台电解槽5万吨产能的要求。

处理和整改情况:

1.县环保局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监督企业做好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2. 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从严、从细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申请、审批及转移等过程,严格执行联单制度并跟踪运输环节监管。督促企业加强危险废物转运过程中的污染风险防范。要求企业对危险废物的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当危废贮存到一定数量时,由企业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危险废物转移处置,不得擅自转移处置。

3.工业和商务局根据8月21日中央第七环保督察组下沉化隆督查时的反馈意见和8月29日第20批B0828013信访举报件整改要求,责令佳韵铝业严格执行省环保局《关于化隆先奇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四期扩改5万吨电解铝技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青环发〔2003〕163号)和《关于化隆先奇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四期扩改5万吨电解铝技术改造工程环保责任主体变更的复函》(青环函〔2017〕133号)的文件要求,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全年电解铝产量不得超出5万吨,若超出将联合环保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问责,必要时将采取关停等措施(核查以企业报表为准)。同时要求企业统筹安排好企业的运行生产调度,严格落实相关环保措施,保证做到规范生产,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