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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县委政法委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及名词解释
来源:    时间:2017年12月28日    

化隆县委政法委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及名词解释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所属单位。机关设行政单位1个。

(二)人员构成。行政编制11人,事业编制3人,实有在职14人

(三)政法委工作职责:

1、根据中央、省、市为对政法工作的指示和决定统一全区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根据上级党委及政法委的部署,对政法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并对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2、组织、协调和指导维护全区社会、政治稳定工作。

3、支持和监督区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区政法各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紧密配合,研究、协调有争议重大、疑难案件。

4、检查区政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政法干部的违法犯罪案件,研究制定严肃执法、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

5、研究、制定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协助考察、管理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

6、依据上级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及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统一领导、部署本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

7、认真落实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把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
  8、定期分析本地区的治安形势和综合治理情况,提出相应的工作措施。
  9、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指导面上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区各单位、各部门的综合治理工作,实行齐抓共管,充分发挥整体作用。
  10、加强对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监督,决定奖惩事项,提出奖惩建议和实行“一票否决制”的建议。 11、办理区委和上级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此表中支出情况分别按资金来源、项目类别、功能分类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反映。其中,在支出项目类别分类中,基本支出是指机关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为保障其部门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基本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专项支出是指先为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二、收支预算总表说明

(一)收入情况。政法委本年度预算总收入为235万元,比上年减少7万元,减少3%,减少的主要原因是项目减少。

(二)支出情况。本年度支出预算235万元,比上年减少7万元,减少3%,减少的主要原因是项目减少。其中:

按支出项目类别:1、基本支出177万元,包括:人员经费支出159万元,公用经费支出18万元;2、项目支出58

万元,包括:商品服务支出58万元。

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35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工资福利支出13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8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5万元。

三、支出预算分类汇总表说明

本表按资金来源、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反映政法委年度部门预算中所有支出的总体情况。

(一)资金来源。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经费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二)支出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一般公共服务,指反映政法委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包括政法委部门在职人员工资、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和政法委部门对全市系统专项业务等方面的项目支出。

四、支出预算总表说明

本表按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反映政法委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中所有支出用于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总体情况。其中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反映基本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五、项目支出预算表说明

本表按功能分类科目和资金来源编制,反映政法委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中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六、“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说明

本表按资金来源编制,反映政法委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中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的经费支出预算安排情况(因财政部门上年决算数尚未批复,仅公开2017年预算数)。

七、部门预算名词解释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补助)收入:是指经费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二)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三)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离休人员工资、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方面的支出。

(四)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医疗保险和计划生育保险方面的支出。

(五) 住房保障支出: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六)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 “三公”经费:指本部门(包括所属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