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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县民宗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及名词解释
来源:    时间:2017年12月28日    

化隆县民宗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及名词解释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所属单位。机关设行政单位1个。

(二)人员构成。行政编制10人,事业编制4人,实有在职16人

(三)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 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有关领域落实民族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宗教工作开展。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三)组织对各级干部进行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对 民族上层人士和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主义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

(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六)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七)分析、研究民主乡、村经济发展状况,协助有关部门拟订民族乡、村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措施;管理有关少数民族专项资金;承办民族宗教统计工作。

(八)根据《青海 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九)研究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办理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承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赛事活动等。

(十)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

(十一)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保护公民 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教务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二)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各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宜。

(十三)负责引导、促进宗教团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的活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四)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收支预算总表说明

(一)收入情况。民宗局本年度预算总收入为378万元,比上年增加35万元,增长9%,减少的主要原因是项目减少。

(二)支出情况。本年度支出预算378万元,比上年增加35万元,增长9%,增长的主要原因是:

按支出项目类别:1、基本支出174万元,包括:人员经费支出160万元,公用经费支出14万元;2、项目支出203

万元,包括:商品服务支出14万元。

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78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工资福利支出14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6万元。

三、支出预算分类汇总表说明

本表按资金来源、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反映民宗局年度部门预算中所有支出的总体情况。

(一)资金来源。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经费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二)支出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一般公共服务,指反映财政局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包括民宗局部门在职人员工资、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和民宗局部门对全省系统专项业务等方面的项目支出。

四、支出预算总表说明

本表按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反映民宗局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中所有支出用于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总体情况。其中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反映基本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五、项目支出预算表说明

本表按功能分类科目和资金来源编制,反映民宗局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中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六、“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说明

本表按资金来源编制,反映民宗局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中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的经费支出预算安排情况(因财政部门上年决算数尚未批复,仅公开2017年预算数)。

七、部门预算名词解释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补助)收入:是指经费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二)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三)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离休人员工资、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方面的支出。

(四)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医疗保险和计划生育保险方面的支出。

(五) 住房保障支出: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六)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 “三公”经费:指本部门(包括所属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