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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推进义务教育 均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http://www.qh.gov.cn    时间:2010年05月30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青海省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编办

(二○一○年四月)

  经过多年努力,我省义务教育“两基”攻坚任务将全面完成,中小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义务教育普及程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送子女“上学难”的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但由于受自然条件、历史原因、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城乡二元结构等因素的影响,我省义务教育在城乡之间、县(区)域之间、学校之间还存在着较大差距,满足不了人民群众对高质量义务教育的需求,人民群众送子女“上好学”的愿望和现实教育条件之间的矛盾仍比较突出,影响和制约了全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为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青海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提高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现就“十二五”期间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工作全局,坚持“巩固、调整、充实、提高”的方针,以“区域均衡、城乡共进、分类指导、积极推进”为总体思路,以改善农村牧区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为重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围绕全面提高普及水平,保障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发展高质量义务教育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为宗旨,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教育公平和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主要目标。通过5—10年的努力,逐步实现全省各州(地、市)、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在办学条件、师资水平、管理水平、教育质量等方面基本均衡,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为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努力消除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择校和大班额现象。到2012年底,西宁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到2015年底,海东地区、海南州、海北州各县、海西州其余各县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到2018年,果洛州、玉树州、黄南州各县(区)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在此基础上,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区)实现区域内学校布局、经费投入、师资配备、办学条件的均衡配置,基本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义务教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经费发展的保障机制更加健全和完善,整体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一步得到提高,全社会对义务教育的满意度不断提高。各州(地、市)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条件较好的1—2个县作为示范县,先行推进,积累经验,以点带面。
  二、加强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
  (一)制定并落实农牧区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工程规划。省教育厅牵头研究制定《青海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并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其实施。各州(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青海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制定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牧区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原则上在州、县域内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到2015年,全省50%左右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达到办学条件标准化,其中省会西宁达到70%以上,州(地、市)政府所在地达到60%。当前,应通过布局结构调整、适度集中办学,重点解决农牧区中小学规模小、农区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设施不配套、办学条件不达标等三大突出问题。
  (二)合理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实施农牧区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工程中,各州(地、市)县(区)应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结合城乡教育发展及人口变动状况,合理调整学校布局,有目的、有计划做大做强州府、县府所在地学校,适应城镇化建设需要,要将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纳入新农村、新牧区以及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同步建设。学校布局调整要结合本地实际和群众意愿,办好仍需保留的村级小学或教学点,防止因村小和教学点调整导致学生辍学和上学难等问题。
  (三)加快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硬件建设。健全和完善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新增的中小学危房应在当年排除;加快农牧区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体系建设,构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远程教育和终身学习的管理和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强农村牧区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实验室、图书室、计算机室等功能教室建设,提高实验仪器设备和图书的装备水平;进一步加强寄宿制学校食堂、厕所、饮水设施和素质教育基地建设,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
  (四)建立城市(镇)强校帮带农牧区基层学校的帮扶机制。在州、县域内推动城镇优质学校扶持基层薄弱学校的工作,探索建立1所城市(城镇)优质学校帮扶1所或多所农村牧区学校的机制,通过农牧区学校选派行政管理干部和教师到城镇优质学校挂职任教、任职,城乡学校互派管理人员和教师等措施,帮助农牧区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
  (五)探索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一体化发展模式。通过撤并、改造和建立联合校,转化改造城镇薄弱学校,有条件的城市辖区,要积极探索建立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结对联合的管理体制,对结对联合校实行“捆绑式”评价,促进以强带弱,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六)加强教育信息技术建设。以区域推进、整体实施为目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施工,在较短时间内提升教育信息化水平。加强教育信息设备建设和资源建设,进一步完善省级基础教育资源库;加大藏汉双语教育资源的开发建设力度。强化现代教育技术师资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和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能力;加强信息技术骨干培训,建设骨干教师队伍和技术支持保障队伍。启动全省信息技术设施的标准化建设和信息技术运用效益评估工作。加强教科研工作,充分发挥现代远程教育的综合功能,推进现代远程教育的教学应用,推进教育教学方法的革新。
  三、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促进教师整体素质提高和专业成长
  (一)完善中小学校教师补充机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好教师入口关,聘用教师必须坚持“公开招聘”的原则,从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专科师范毕业生;根据学生数量变化情况,依据编制标准,合理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对缺编的地区和学校及时补充配备。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对农牧区乡及以下学校教师编制配备适当倾斜,新增教师应优先满足农牧区义务教育学校需要;实施好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不断拓宽中小学教师补充渠道;进一步落实我省“本专科师范生顶岗支教实习计划”,在春秋两季安排师范院校临近毕业的本专科师范生到农牧区中小学校进行顶岗实习支教。
  (二)建立教师素质提高机制。加大教师培训经费的投入,适当增加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在公用经费中列支;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应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制定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培训中长期规划,设立省、州(地、市)级义务教育师资培训专项经费,每5年省、州两级培训骨干教师分别达到专任教师的10%;制定学历提升奖励资助办法,鼓励农牧区中小学学科富余教师在紧缺学科方向提高学历层次,进而改善学科结构不合理状况。通过继续教育,到2015年,农牧区小学教师70%以上达到大专学历,初中教师60%达到本科学历。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学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三)建立中小学校长和教师互动交流机制。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定期到农村牧区支教制度。逐步推行中小学校长定期交流轮岗,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6年的中小学校长原则上应在本区县(区)内交流轮岗,每学年县(区)范围内教师交流面应达到应交流人数的10%以上,每期(批)交流期限为2年。年满50周岁的男校长及教师、年满45周岁的女校长及教师、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级人员、重新上岗(转岗)未满1年人员不纳入交流范围。交流教师的人事、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不变。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以及参评优秀教师、特级教师应有在农村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进一步强化全省中小学特级教师、教学名师、中小学教研员到农村学校定期讲学支教制度和农村校长、教师到城区学校任职、培训制度。
  (四)努力改善农牧区中小学校教师待遇。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教师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补贴、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足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向农牧区中小学教师、教学一线教师和班主任倾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教师政策性补贴,逐步实现州(地、市)县(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的基本平衡,缩小城乡教师收入差距;在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时,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向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倾斜;农牧区中小学教师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工资政策上对招录到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优惠政策。
  四、高度关注贫困和弱势群体学生,不断促进教育公平
  (一)完善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在免除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免费提供地方教材和课堂作业本制度;逐步提高和扩大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学生生活费和非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补助标准和范围;加大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革力度,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帮助贫困家庭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二)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就读为主”的原则,将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确保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建立由政府统筹,教育、妇联、共青团等相关部门和农牧区基层组织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有效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思想、学习、生活、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三)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不断促进特殊教育学校软硬件建设的标准化,完善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教育功能;完善普通教育学校接受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办法;切实加强对特殊教育教学工作的研究,努力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保障特殊儿童少年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积极创造条件,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少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实施义务教育。
  五、大力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提升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一)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坚持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位,发挥教学主渠道作用,不断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广泛深入开展德育实践活动,逐步免费开放适合学生成长和开展实践活动的场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努力创建和优化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的环境,提高广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建立对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评估督导制度,按照《青海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德育评估的办法》和《评估细则》的各项要求,定期开展对中小学校德育工作的评估,推动学校德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成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要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不断健全完善有利于学校发展和有利于促进教师成长进步的评价机制,健全完善对学生学习和成长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要建立对各地义务教育整体水平和学校教学质量的监测体系,定期进行教学工作督导评估;教学研究部门要把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作为第一要务,切实加强对教育教学的研究,特别要加强对农牧区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指导和扶持力度;各中小学校要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将素质教育的要求落实到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要注重改革教学方式,狠抓教学质量的提高。要加强综合实践课程的教学,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积极开展中小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和全面成长。
  (三)充分发挥教育信息化在教学中的作用。要充分利用教学光盘播放、卫星地面接收站、多媒体教室三种模式,加强信息技术与课程教学中教育观念、教学内容、教学形式、教学资源、教育技术的整合,进一步发挥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效益。要针对一些地区效益发挥不好的实际,解决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两张皮”的问题,将二者融为一体,特别是将信息技术提升为教学的要素,把信息技术作为学生的认知工具整合到各学科教学中,使学科教学基于信息技术进行,优化教学模式,提高教学效率;要利用多种形式为在网络背景下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供信息支持,实现教育教学资源的流动和共享,打破封闭,加强统筹,实现教育资源的有效整合。
  六、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一)依法增加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教育投入,依法确保教育投入的“三个增长”;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不断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准定额标准,确保农牧区中小学校的正常运转;建立省、州(地、市)县三级政府教育投入增长监测、评估、公告制度,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各地不断加大教育投入,确保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每年有明显增长。加大对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力度。
  (二)全面落实已出台的义务教育筹资政策。各州(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已出台的多渠道筹措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各项政策。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义务教育。足额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其中用于教育的部分,应主要用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危房改造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要进一步加大对农牧区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投入,安排和用好中央专项资金,州(地、市)、县(区)按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加大对各级教学研究部门义务教育教研经费的投入,对教学研究经费实行项目化管理,并纳入政府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三)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提高投入效益。各级财政、审计、教育部门要加大对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项目资金的绩效考评制度。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加大制度执行力度。强化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中小学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督导评估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目标管理。省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统筹、规划、指导和协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义务教育相应职责;州(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整治校园周边环境、确保校园安全稳定等义务教育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社区、村民自治组织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形成城乡义务教育共同发展机制,创新教育管理运行机制,要建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统筹协调机制,实行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地区的奖励制度,每两年评选一次,各地根据实际进行申报,由省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评估并公示结果,由省政府命名并进行表彰奖励。各州(地、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注重发现总结各县(区)涌现出的好做法和先进经验,及时进行推广,善于抓住和树立先进典型,以点带面,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三)加强教育督导评估。完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制和督导机制,建立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制度,对州(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定期开展督导评估,将督导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州(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