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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省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http://www.qh.gov.cn    时间:2010年04月30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扩大农村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依法依规加快建设自用住房,现就全省农村实施奖励性住房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要把加快农村住房建设作为拉动内需、促进消费、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和长期任务,实施奖励政策,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农民改善居住条件,拉动我省投资与消费持续增长,促进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目标任务。2010年是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的启动年,以我省条件相对较好,农民积极性较高的东部农业区为主,并选择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试点,全年完成5万户农民自用住房建设。同时,要制定中长期规划,将其作为拉动内需、改善民生的一项长期任务,在不断总结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分步有序,逐步改善农村群众的住房条件。

  (三)基本原则。要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政府适当给予奖励性补助政策,引导具备建房实力的农民加快建设自用住房;坚持规划先行,科学合理编制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地方特点、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引导农民建设安全节能环保实用型住房,带动村庄面貌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加强与相关惠农支农政策的衔接,有效整合政府、金融、信贷和农民等各方面的资源优势,实现农村住房建设投资多元化,有效促进农村消费;依法加强农民建房管理,规范运作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

  二、建设方式、建设标准和建设步骤

  (四)建设方式。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原则上以具备建房实力的农户自建为主,主要方式为新建和改建(主要指原址翻建,下同)。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农民购买商品住房或到中、小城镇建设符合城镇规划条件的自用住房。对城市规划区内、工业园区土地整合或集中连片开发、整村异地搬迁的村庄,可集中建设农民住宅小区。

  (五)建设标准。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奖励性新建、改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50平方米。建房设计和建设标准要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在农民建房中,大力引导推广安全节能环保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和新型墙体材料,推进农房建设的技术进步。

  (六)建设步骤。优先考虑已经编制新农村建设村级规划的村庄和经济条件相对较好且农民建房积极性较高的地区,优先安排城乡结合部、乡镇驻地村庄,沿公路、铁路以及大江、大河两侧的村庄。按照先编计划、规范运作的步骤进行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

  三、资金筹集、补助标准和补助对象

  (七)资金筹集。农村奖励性住房建投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政府奖补为辅,并通过银行信贷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建立全省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融资信用平台,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推广农村小额信用贷款,进一步增加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信贷投放。同时,通过在农村推广应用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和新型墙体材料,加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支持。

  (八)补助标准。省级财政按每户平均4000元直补建房农户,另外按每户平均1000元,省级财政拿5000万元,集中建立全省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融资信用平台,用于农户建房小额贷款的信用担保及贴息,引导银行信贷资金投向农户建房。各州(地、市)、县要从实际出发,适量安排补助资金,对每户直补不低于1000元。各地区财政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在确保完成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前提下,各地可参考农村住房建设方式、建设标准,结合新建、改建等不同情况,自行合理确定本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奖补标准。

  (九)补助对象。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奖补对象为已纳入年度奖励性住房建设计划,按时完成农村住房建设任务,新建、改建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房屋符合安全节能环保要求且验收合格,建房档案齐全的农户。已纳入计划,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或到中、小城镇新建自用住房,新建房屋或购买房屋档案齐全的农户,也均可享受一次性奖补政策。

  四、加大政策支持,努力形成合力

  (十)落实银行信贷政策,多渠道筹集建房资金。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到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范围,科学调整小额信用贷款的期限、额度、利率等要素,出台和落实支持农村建房的有关信贷政策措施。利用全省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融资信用平台,为农民在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建设自用住房时提供信贷支持。对参与农村集中连片开发住房建设、资信优良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可简化审批流程,优先提供贷款。具备条件的州(地、市)政府,可利用现有投融资机构,也可组新中国成立有独资或股份制开发建设公司,作为农村住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的投融资主体,以项目资产及其收益为担保和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进行拆迁安置、土地整理和项目建设。

  (十一)启动实施建材下乡,平抑支农建材价格。要抓住当前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和建筑材料供给充裕的时机,制定实施建材下乡政策,支持农民建房。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钢材、水泥、陶瓷、玻璃等重要建材下乡,加快散装水泥在农村的推广应用步伐。鼓励农民以自采自建为主,有条件的县(市、区)或乡(镇)按照就地就近、优质适用、降低成本的原则,由政府组织统一招标,集中采购农村住房建设所需的钢材、水泥、管线等大宗建材以及建筑节能环保产品、材料等,为农户自建房直接提供实物帮助,让农民得到实惠,提高农民建房的积极性。要制定平抑支农建材价格的措施,防止支农建材价格上扬和其他扰乱支农建材市场的行为。

  (十二)做好四个同步、五个结合。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要与新农村建设、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易地搬迁、农村水电路气配套建设同步实施,与新农村建设村级规划和村庄环境整治、建材下乡、土地整理、扩大就业、农民增收相结合,并把握好相互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与当地城镇化发展的关系,协调一致,整体推进。

  (十三)协调利用各类资金,提高建设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中的各项政策和资金的有效衔接,按照资金性质不变、管理渠道不变、统筹使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的思路,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效力,引导各类农村建投资金投向农村住房建设集中的区域,不断提高农村水、电、路、气、房协调建设的水平,有效改善村容镇貌。

  五、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十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对全省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成立全省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组。州(地、市)、县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实行州(地、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和村两委负责组织指导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省人民政府与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

  (十五)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各地区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要与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相衔接,并做好年度建设任务细化分解工作。要规范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县(市、区)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建房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工作。要规范档案管理,建立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农户纸质档案制度,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系统,实行动态监管。

  (十六)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各地要按照一户一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要求和农村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明确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合理安排农村住房建设用地,保证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用地需求。州(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摸清村庄用地现状,充分挖掘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潜力,鼓励农民利用闲置宅基地、空闲地等进行农村住房建设。严格核实农户新建、改建自用住房的宅基地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要研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防止一户多宅建成新宅,旧宅不退还、不复耕现象发生。

  (十七)加强技术服务,确保工程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免费发放给农户参考,并开设农村住房建设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农村住房建设要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选址要考虑防洪、防灾因素,建设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与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同时,要尽快完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高直接服务和管理农村住房建设的能力,并加快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力度,力争做到一村一个农民技术员,指导农民建设环保节能、质量安全的房屋。

  (十八)强化资金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农村奖励性住房建投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规定规范使用。要健全内控制度,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和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套取农村奖励性补助资金。要加强对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的监督检查,尤其要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制定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的资金使用、质量监管和验收办法。年度计划完成后,州(地、市)、县政府要分级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及时提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十九)加强部门配合,全面推进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计划下达,并做好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的指导与监督,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拨付和监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工作。各地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切实做好配套资金筹集工作,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政策落实,确保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顺利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