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法规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来源:http://www.qh.gov.cn    时间:2010年04月15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已经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青海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
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和省情省力调查。为切实发挥青海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确保人口普查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要求,经研究,特制定《青海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除宣传动员本系统、本部门人员配合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外,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合作,高质量完成所承担的各项普查任务。具体承担如下工作任务:

  省统计局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工作,并全面负责专业技术工作。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全省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制定全省普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准备普查物资、划分普查区域、业务培训、组织入户调查、数据处理、数据发布等工作。

  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负责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新闻媒体共同做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在人口普查的重要环节,省委宣传部选派一名干部到省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协调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

  省公安厅按照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公安部的统一部署,负责实施全省户口整顿工作,为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提供户口整顿结果及相关资料;为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普查机构按建筑物提供分户户籍人口、人户分离人口(寄住人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房屋出租资料、未上户口、未落常住户口人口等普查登记所需的基础资料;负责人口普查的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的处理,普查登记阶段在社区、居委会和特殊地区配备相应民警协助入户登记;负责公安机关内拘役、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的普查登记;负责公安消防部队、边防部队、警卫部队现役人员以及在其部队服务的其他公勤人员及其营院内居住的家属、保姆等人员的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驻地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向省人口普查办公室提供公安机关掌握和管理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资料。

  省财政厅负责普查经费的保障工作。指导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做好省本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批落实普查经费;监督检查省人口普查办公室专项调查经费使用情况。

  省人口计生委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有利于如实申报登记出生人口的相关政策规定;提供以村、社区为单位管理的基础人口数据资料。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助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进行普查成果开发应用。

  省教育厅负责做好各级各类学校的人口普查宣传工作。 

  省民宗委负责协调做好宗教场所的人口普查工作。

  省监察厅负责协助配合省人口普查办公室,查处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省民政厅负责提供全省行政区划、殡葬等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冻结行政区划变动,以利于全省人口普查地理区划的明确划分;选派一名处级干部到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参与人口普查地理区域划分工作;负责督促村、社区(居委会)成立人口普查相应机构。

  省司法厅负责全省服刑、劳动教养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普查表移交驻地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口普查区域划分与制图所需的地理信息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形成的数字化地理影像资料和其它最新区域地图影像资料。

  省卫生厅负责督促指导各级卫生、医疗部门向相应人口普查办公室提供出生人口,新生儿防疫接种以及死亡人口资料。

  省外事办负责向省人口普查办公室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资料及相关政策的协调。

  省工商局负责做好全省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人口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省军区、96351部队、 68060部队、62201部队负责本部队及所属部队营院内居住的,并在本部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普查表移交驻地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

  武警青海总队负责武警部队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武警现役军人及居住在武警部队营院内的,在武警部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普查表移交驻地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省政府法制办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

  二、工作方式

  (一)根据工作需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决定人口普查重大问题。

  (二)人口普查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会议议定,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三)领导小组重要文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印发,一般性工作文件由省统计局局长兼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发。

  (四)人口普查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需要协调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五)由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组,负责督查各州(地、市)人口普查各阶段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督查西宁市人口普查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民宗委、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督查海东地区人口普查工作。

  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民政厅督查海北州人口普查工作。

  省人口计生委牵头,会同省农牧厅、省政府法制办督查海南州人口普查工作。

  省卫生厅牵头,会同省广电局督查黄南州人口普查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司法厅、省外事办督查海西州人口普查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督查果洛州人口普查工作。

  省教育厅牵头,会同省工商局督查玉树州人口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