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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简化和改进建设用地 审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http://www.qh.gov.cn    时间:2010年03月31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简化和改进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2005〕58号)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关于简化和改进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保障服务,切实解决建设用地报批周期长、效率低、要件繁杂等问题,确保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合法、合规,提高各级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用地报批审查效率,根据国家建设用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简化和改进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简化手续,压缩用地报批审查时限

  (一)简化材料。对报国务院审批的用地报件,按照自然资源部用地审批的要求办理。对报省政府审批的分批次用地材料,由现行的12项调整为10项(见附件1)。对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由现行的21项调整为14项(见附件2)。减少的报件材料由州(地、市)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把关审查,留存备案,纳入建设用地审批后的监管范围。

  (二)简化程序。改革用地报件审查方式,对县、州(地、市)政府组织的用地报件,由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讨论通过改由主要负责人审签。省级自然资源部门业务审查由串联改为并联,并建立内部联动机制,将建设项目用地会审审查的具体内容与规划调整方案、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土地勘测定界验收等程序性工作,由各相关业务部门分别审查改为建设用地会审阶段一并审查,分别出具审查意见;集中会审时,对在用地预审阶段已审查过的内容和方案,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只进行复核。

  (三)压缩时限。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后,一次性告知建设用地申报要件,由30个工作日减至18个工作日完成审查上报工作;州(地、市)自然资源部门在受理建设用地报件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县、州(地、市)政府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报件上报。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在受理用地报件后,资料齐全的,由15个工作日减至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完成上报工作;确需补充完善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补正不合格的,按退件处理。

  二、明确范围,做好先行用地审核管理

  属于自然资源部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按规定报自然资源部批准。属于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等部门立项的省重点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项目的用地,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后,在确保征地补偿到位的前提下,由项目单位提出先行用地的申请,所在州(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见附件3)。批准先行用地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未及时履行建设用地报批的项目单位,省土地执法监察部门要依法跟踪督促和查处,坚决制止未批先用等违法行为。

  三、规范农村牧区新村和集中定居点用地审批

  农牧民新村和集中定居点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依据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逐级向省人民政府申报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审批。列入国家或省扩大内需项目内的游牧民集中定居点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用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以外的土地,按照单独选址项目进行报批。凡涉及占用耕地的,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作为当地政府年度内完成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考核内容,由省政府在年度内考核评定。农牧民新村和集中定居点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牧区建设用地撤并、复耕相结合,按照核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见附件4)。

  农牧民新村和集中定居点批次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市)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审批,加强监管,建立农村土地全程管理制度。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
  

  要坚持“批管并重,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主体明确、审查权限分明、监管措施具体、审查重点突出的共同责任机制。各级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在上报用地申请前,要对拟申报的用地报件材料逐一进行审查,并对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征地前告知、听证、调查结果、土地权属、用地规模和控制指标及是否存在土地违法行为等进行确认,县(市)级政府对自然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和落实被征地农牧民的补偿安置措施等负责。

  州(地、市)自然资源部门要对单独选址、分批次用地报件减少的报批材料存档备查,并在审查意见中,对报件减少要件涉及的审批事项进行说明。州(地、市)自然资源部门主要对是否落实用地预审、用地计划、用地规模、供地政策、征地听证、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措施、规划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林地手续、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社会保障措施、土地违法行为等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对报批材料的真实、合规、合法性负责。州(地、市)政府对自然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县(市)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措施的确认结论负责。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州(地、市)、县(市)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对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结论性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

  五、从严规范,提高用地报件质量

  省国土资源厅要积极开展建设用地报批质量建设年活动。对因服务意识不强,影响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或申报用地不及时,年度计划管理执行不到位,编制报件不认真、审查意见不真实,导致重复报件的地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建设用地报批数量占当地建设项目用地总量的比例达不到50%的,核减该地区用地计划指标;建设用地报批数量占当地建设项目用地总量的比例达不到40%的,在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中核减当地政府考评相应的分值,核减当地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及投资;建设用地报批数量占当地建设项目用地总量的比例达不到30%的,暂停该地区建设用地报批,将其列为土地执法监察的重点地区。对长期不履行用地报批手续的业主单位,在进行下一个项目用地预审时暂缓预审。

  六、提前介入,主动做好用地前期衔接和服务工作

  (一)建立与项目用地单位相对接的跟踪服务制度。每年年初与年中,自然资源部门要提前介入,做好服务,主动邀请公路、铁路、机场、水利水电等用地大户,召开年度用地项目对接会,全面了解年度新建和在建项目总体运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发展改革、经委、环保、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将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以信息方式进行相互沟通告知,定期汇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核准(备案)情况明细表,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项目用地的性质和类型,对口进行跟踪服务,确保项目用地及时报批。

  (二)加快项目用地预审。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本着“源头参与、提前介入、程序规范、主动服务”的原则,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各项工作。对于国家、省重大项目在预审材料齐备的情况下,预审办结时间由20个工作日提前为7个工作日完成。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主动会同用地单位对项目用地情况现场踏勘,实地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指导用地单位组织完善相关资料。同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用地预(初)审情况,汇总报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涉及规划调整和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应提前做好踏勘论证工作,在组织用地预审时,对用地规模、用地计划、耕地占补平衡、供地政策等提出具体的意见。对于地质灾害不易发地区的项目,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压覆重要矿床的,不进行压覆矿床评估。

  (三)及时开展征地前期工作。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后,及时开展征地前期工作,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权属调查、征地告知、听证、确认工作,抓紧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提供完备的用地报批有关材料。属于先行用地的项目,须在先行用地完成审批工作后,组织做好征地相关工作。

  七、加大力度,做好用地审批的跟踪监管和执法检查

  (一)加强建设用地预审项目的跟踪管理。对已通过建设用地预审的项目,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应及时跟踪,对已批准先行用地的单位做好督促、检查,确保项目用地及时报批,并将建设用地报批监管纳入到执法监察日常管理工作中。

  (二)建立违法责任约谈制度。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简称“15号令”)的规定,省监察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对违法用地行为严重地区的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力的,按照15号令的规定,追究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厉查处未报即用违法行为。土地未报即用,是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土地执法监察部门一经发现,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附件:1报省级政府批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2报省级政府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3建设项目工程先行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4报省级政府批准农牧民新村和集中定居点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附件见政报第五期横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