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意见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青海银监局
(二○○九年十二月)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财政国库管理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的重要性
严格控制并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是加强预算管理、顺利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切实解决预算单位开户过多过滥和账外设账问题,以及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杜绝“小金库”行为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预算单位廉政勤政建设的客观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和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严肃执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规范和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财务管理水平。
二、严格审批,切实规范银行账户设置
(一)实行严格的账户审批制度。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管理权限在财政部门。对于按规定需要开设、变更、撤销的银行账户,由各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各商业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具体办理开户、变更、撤销等相关手续。人民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及相关开户资料,按规定核准后发放和变更《开户许可证》。具体审批核准程序按照《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库字〔2007〕789号)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审批程序开设的银行账户一律视为违规账户。
(二)按规定设置银行账户。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是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机构,预算单位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均由本单位财务机构进行管理,并负责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变更手续。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预算单位负责管理银行账户的人员必须具有国家定的会计执业资格,并按照以下规定设置银行账户。
1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只能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确因特殊管理需要(如存在异址办公并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等形),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开立一个以上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收付业务。
2基本存款账户。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要按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管理要求,将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单位零余额账户核算和管理,逐步取消基本存款账户。对于有结余资金和自有资金及往来业务的预算单位,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自筹以及往来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待原结余资金和往来业务结算完毕后即取消。没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3基本建设和其他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有基建项目的,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建设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分账核算本单位的所有基本建投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完成后即取消该账户。对因业务需要开设贷款转存款、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要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设。对国务院、财政部或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文件明确规定要求进行单设专户核算的专项资金,可开设专项资金专户。没有规定的其他专项资金,一律不得开设专户,由单位在有关账户中进行分账核算。
4应缴财政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非税收入原则上全部实行委托银行代收。如政策规定允许并经财政部门核准确需由单位自行收取的,单位可开设一个应缴财政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非税收入的汇缴,账户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每星期五零余额管理,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收支。
5住房制度改革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分别开设一个住房维修基金、个人公积金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核算的资金。
6党费、工会经费和其他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户,用于核算本单位的党费和工会经费。对开办职工食堂、医务室的,可分别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专门核算职工伙食费和医疗费。
7学会、协会账户。经省民间组织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学会、协会可开设专用存款账户,专门核算学会、协会会费资金。
三、明确责任,不断加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监督力度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局、各商业银行以及各预算单位,要在银行账户的管理、审批、开设、监督检查等方面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主管部门,要结合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具体办法,科学合理规定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原则,严把审批关。要建立严格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内部审批程序,加快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动态监控体系建设,把符合规定开设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纳入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监控。认真落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核查制度,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展不定期检查工作,加大对违规违纪开户情况的通报和处罚力度,进一步促进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规范化管理。监察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单位,要追究主要经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审计部门要对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开设情况、资金核算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将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情况纳入日常或专项审计范围,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通报。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各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各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情况的检查制度,切实做好《开户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核查等工作。对随意和擅自为预算单位开设账户的商业银行,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通报。银监机构要将各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情况作为银行业的监管内容,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适时通报各商业银行的账户管理情况,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乱开设银行账户的商业银行,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预算单位要认真落实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单位财务部门管理银行账户的职责,按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原则设置账户,并觉接受监督检查部门的检查。对需要开设、变更、撤销的银行账户,要切实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严禁擅自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同时,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预算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制度,严把审核关,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纠正和处理;纠正无效的,应提请财政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各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以揽存业务为由,擅自为未经财政部门审批和人民银行核准的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各商业银行分行要切实加强对所属支行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对所属支行银行账户开设情况的统计、上报机制,自觉接受人民银行和银监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严肃纪律,认真处理违规违法行为
为了防止前清后乱,自行其事的现象发生。必须要严肃纪律,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机构要切实加强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预算单位,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未经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审批,擅自为预算单位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商业银行,要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5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财政部门可根据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取消该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户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