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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县会计集中核算暂行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08年01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核算质量,强化会计监督和单位预算收支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集中是以会计代理制为基础,取消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账户,由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统一办理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以后,单位原预算管理体制不变,资金所有权不变,资金使用权不变,债权债务权责不变,遵循“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办法。

第三条     除企业化管理及经营性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都要逐步纳入县会计核算中心实行会计集中核算。

第四条     县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负责组织全县的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设置会计账户,进行分户核算。

     (二)、审核集中核算单位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三)、定期向集中核算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协助集中核算单位准确分析财务支出情况。

(四)、统一设立银行账户,准确办理资金结算,合理调度资金,及时与银行、集中核算单位核对资金增减变动情况,确保资金正常运转和存款的安全。

(五)、监督、检查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及时制止和纠正集中核算单位在财务收支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妥善保管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的会计档案资料。

第五条       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相分离。集中核算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统一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合理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依法组织收入,积极筹集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根据本单位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单位用款计划及资金结余情况,及时申请财政拨款。

(三)、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五)、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财务会计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应根据业务量的大小,确定1名财务管理员,负责与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联系本单位的各项财务事项。财务管理员要求具备财务、会计专业知识、熟悉财经法规,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责任心和原则性很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报县财政局审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并按批复的预算具体办理预算收支事项,每月月底前向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报送下月用款计划。

(二)、承办本单位收入解缴。

(三)、负责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到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办理报账手续。

 ()、定期核对本单位的资金增减变动情况,掌握本单位的资金动态,加强本单位内部财务、资金、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定期向单位领导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向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反馈有关财务信息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六)、办理其他有关财务事项

第七条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前,各集中核算单位必须按时清理各种账户及往来款项等,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所有会计事项,终结会计业务,编制终结期的会计报表,并按时做好移交工作。移交前的所有会计档案由原单位按规定保管。

第八条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单位的资金流入,属于财政拨款的由财政局根据单位年度预算及其提出的拨款申请书,按执行进度将款项直接划拨到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的统一账户, 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的,由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拨入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的统一账户,属于上级拨入的专款和单位其他收入,根据资金来源渠道拨付或缴入到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的统一银行账户。

第九条  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的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报账制度,其备用金数额由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小额支出在单位备用金直接支付,凡大宗项目支出(每笔开支费用1000元以上)原则上由会计集中核算中心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其中修理费用、会议费、印刷费、设备购置费等必须实行转账支付)。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备用金额度的,可向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可予以追加。

第十条  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发生收支行为时,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完整的真实原始凭证。单位的各项支出,必须凭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在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到县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报账,对于不合理的支出,县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有权拒绝报账。凡原始凭证或资料不全的,县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有权退回,要求单位补充完整。

第十一条   经批准保留财务机构的单位,不允许开设银行账户,但可根据单位的需要设置辅助账簿。确需保留部分会计核算工作职能的,其会计核算内容 由县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审定,并定期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会计集中核算单位有权到县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查询本单位的财务数据和相关资料,县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应积极配合提供。

第十三条   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应将收入、支出项目及开支标准和经费审批人员印鉴模式报送县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原有财务专用章继续保留,但不得用于支出和银行结算业务。

第十五条   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应严格依照《会计法》、《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会计核算业务,切实维护集中核算单位合法权益,支持集中核算单位正常的财务收支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有关执法监督部门在依法审计或检查时,必须按有关法定程序对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被检查单位签收后,其执法人员持有效执法证件,方可到县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查询相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在被检查时派有关人员解释有关财务活动及费用开支情况。

第十七条     在组织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财政体制改革。对拖延、抵制财政体制改革、经说服仍不改正的单位领导,报县政府作出处理,对集中核算单位私自保留账户和开设收支账户,私设“小钱柜”,设置“账外账”或借机私分滥发钱物,突击花钱等违规违纪行为的,除依法依规对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追求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中心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孤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1月起执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