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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青海省村务公开和社区 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来源:http://www.qh.gov.cn    时间:2009年11月30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做好全省农村牧区村务公开和城乡社区建设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省政府决定建立青海省村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和青海省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现将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和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一、青海省村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张光荣  副省长 

  召集人:晁海军  省政府副秘书长 

      葛文平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更 阳  省民政厅厅长 

  成 员:张玉娥  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副厅长 

      王志强  省委政研室副主任 

      景占荣  省民政厅副厅长 

      辛有昌  省纪委驻民政厅纪检组组长 

      阿旺尖措 省农牧厅副厅长 

      王建荣  省司法厅副厅长 

      宋新中国成立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吴 捷  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夏吾杰  省信访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厅,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景占荣同志兼任主任。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青海省村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是省政府指导全省农村牧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村牧区村民自治法律法规和政策,讨论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安排部署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全省农村牧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和政策,并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 

  2、制定和实施全省农村牧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年度计划,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单位。 

  3、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指导开展全省农村牧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映问题意见,强化综合治理,努力形成推动农村牧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科学发展的良好机制和工作氛围。 

  4、协调有关部门及单位为推进农村牧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有效推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开展。 

  5、组织开展全省农村牧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检查评比等工作;协调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推荐上报“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全国民主法治村”。 

  6、研究决定全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召集人召开。会议议题由成员单位提出,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后做出安排。会后,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协调各成员单位抓好督办落实,及时通报情况。各成员单位要着眼于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建立“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纪委负责涉及全省农村牧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 

  省委组织部负责组建全省农村牧区党的组织机构和落实制度建设;加强农村牧区党建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好农村牧区党员(含离退休党员、在职党员)管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农村牧区基层党员、村党支部书记培训工作。 

  省委政研室负责农村牧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政策调研和建议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做好部门协调配合;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全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做好指导、监督、检查、评比和表彰工作;指导农村牧区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及其制度建设。 

  省农牧厅负责农村牧区经济法规与政策的贯彻执行,土地、草场承包管理,村级集体财务的管理、审计监督,指导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工作,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司法厅负责指导、检查、协调农村牧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指导管理人员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农村牧区监外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及民事纠纷的调解。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负责督促各级财政将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投资金、村级公用经费和村干部报酬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农村牧区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拟定、报批和监督工作。 

  省人口计生委负责指导农村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指导村级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优质服务工作,向农牧民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指导村级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开展对育龄人群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工作,并提供咨询服务。 

  省信访局负责及时反映农村牧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中的信访情况,协调处理农村牧区信访事项,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出决策参考建议。 

  二、青海省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张光荣  副省长 

  召集人:晁海军  省政府副秘书长 

      葛文平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更 阳  省民政厅厅长 

  成 员:张玉娥  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副厅长 

      高玉峰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祝 贺  省文明办专职副主任 

      庞顺泽  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综治办主任 

      景占荣  省民政厅副厅长 

      姚海瑜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来 萍  省教育厅副厅长 

      王建荣  省司法厅副厅长 

      宋令文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李 群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巡视员 

      吕 霞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副厅长 

      王 炼  省卫生厅副厅长 

      吴 捷  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郭臻先  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侯 涛  省地税局副局长 

      高大伟  省广电局副局长 

      李 安  省工商局副局长 

      郭玉京  省体育局副局长 

      夏吾杰  省信访局副局长 

      刘西昆  省总工会副主席 

      初军威  团省委副书记 

      谢 琼  省妇联副主席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景占荣同志兼任主任。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青海省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是省政府指导全省城乡社区建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社区建设法律法规和政策,讨论重大事项,研究解决问题,安排部署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全省社区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及政策,并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 

  2、制定和实施社区建设工作年度计划,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单位。 

  3、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指导开展社区工作;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映问题意见,强化综合管理,努力形成推动社区建设科学发展的良好机制和工作氛围。 

  4、协调有关部门及单位为推进社区建设提供必要条件,有效推动“平安社区”、“和谐社区”等创建活动的开展。 

  5、组织开展全省社区建设工作,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各州(地、市)、县社区建设工作,并组织开展全省社区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活动。 

  6、研究决定全省社区建设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召集人召开。会议议题由成员单位提出,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后做出安排。会后,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协调各成员单位抓好督办落实,及时通报情况。各成员单位要着眼于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建立“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纪委负责涉及社区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 

  省委组织部负责组建城乡社区党的组织机构和落实制度建设;加强社区党建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好社区内党员(含离退休党员、在职党员)管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基层党员培训工作。 

  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负责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宣传社区建设中的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负责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组织协调文明社区创建工作;指导社区志愿服务活动,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宣传志愿服务活动的经验、事迹,营造有利于志愿服务的舆论文化环境。 

  省综治办负责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社区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平安社区创建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做好部门协调配合;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我省社区建设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做好指导、监督、检查、评比和表彰工作;指导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社区服务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社区建设工作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参与制定促进社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平安社区和“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加强社区警务室建设,及时受理报警求助,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组织和网络,提高技防设施建设水平和覆盖率,减少可防性案件,增强社区安全防范能力;遏制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措施,维护社区治安秩序。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社区全面发展社区教育,建立完善社区教育培训体系,开展居民思想品德、科普、法制、国防等方面的教育,指导职业培训,开展中小学校课外教育;制定教育设施对外开放的规定,实现社区教育资源共享。 

  省司法厅负责指导、检查、协调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及民事纠纷的调解。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工作,依法管理社区劳务中介机构,做好各类失业人员就业工作和社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研究探索从社区工作人员招录公务员的政策。 

  省财政厅负责建立全省社区建设工作经费补助和基础设施建设奖补制度;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督促各级财政将社区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以及社区服务设施用房纳入建设规划;负责引导各地在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中,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活动用房以及社区服务设施用房和硬化小街小巷道路;指导基层单位、居民开展绿地(树)认养及植树养花、绿化社区环境活动;监督拆除路边、院落违章建筑。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负责指导社区建立业余文化骨干队伍和以居民家庭、居民楼院为单位的文化、艺术活动,指导文艺骨干培训和老年文化教育;指导社区建立社区文化站、图书室,加强社区文化设施建设,丰富寓教于乐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内容。围绕“创文明社区、做文明市民”主题,积极开展创建文化先进社区活动;清除和抵制各种丑陋文化现象,提高社区居民文化素质;建立和完善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向社区群众开放的管理办法,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传播手段,大力发展社区基层文化信息网络,实现社区文化资源共享。 

  省卫生厅负责协调指导主管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健康教育指导,增强居民健康意识,降低传染病发病率;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好预防、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制定对全科医生的评定、聘任制度,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配合教育部门逐步建立全科医生培训教育体系,积极开展社区卫生人员在职培训。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教育社区成员自觉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检查、监督、指导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及社区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绿色社区”创建工作,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监督体系。 

  省人口计生委负责指导社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指导社区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优质服务工作,向社区居民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知识;指导社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开展对育龄人群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工作,并提供咨询服务。指导社区切实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省地税局负责指导落实国家有关社区服务业的减免税政策(国家认定的社区服务范畴和项目),为开展社区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有关税务票据,减免有关税、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年检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全省广播电视媒体对社区建设工作的舆论宣传和报道工作。 

  省工商局负责配合制定和指导执行有关社区服务业的优惠政策,对具备开办社区服务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优先办理有关营业手续;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做好年检工作。 

  省体育局负责指导社区全面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指导建立社区体育组织,动员组织社区成员积极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特别要引导好以老年人健身为目的交谊舞、门球、太极拳等体育活动,并在有条件的社区配备必要的健身器材。 

  省信访局负责及时反映社区管理中的信访情况,协调处理社区信访事项,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出决策参考建议。 

  省总工会负责建立和健全社区工会组织,积极开展符合社区特点和要求的各项工会工作,维护社区劳动者就业、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安全生产等合法权益及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团省委负责建立健全社区共青团组织,以社区青少年服务中心为阵地,组织、指导开展创建“青年文明社区”活动,依靠社区党组织搞好社区团建,协助社区党组织作好社区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社区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工作,组织社区青少年踊跃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开展青少年维权服务活动,指导社区青少年维权服务站的工作。 

  省妇联负责建立健全社区妇女组织机构,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开展创建“巾帼建功”、“和谐文明家庭”评比活动;教育引导社区妇女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女职工的技能培训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