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商务厅、省外事办《关于青海省境外劳务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青海省境外劳务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
省商务厅 省外事办
(二○○九年十月)
根据《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建立健全境外劳务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的通知》(商合发〔2009〕392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省防范境外劳务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处置境外劳务事件,降低境外劳务群体性事件对国家形象及我省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我省境外劳务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
一、适用范围
该机制适用于因经济纠纷、工伤事故、交通意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集体静坐、示威、罢工、游行等境外劳务人员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
(一)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资格的我省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群体性事件。
(二)无经营资格的我省企业或个人在违规开展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群体性事件。
(三)在我省招收对外劳务人员的省外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群体性事件。
二、处置原则
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经营资格的企业是境外劳务群体性事件防范工作的主体,在对外经营过程中负责管理劳务人员,做好防范和预警工作。
按照“谁签约,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生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对外签约企业负责处置。对非法经营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按照我省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专项行动的要求,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在我省招收劳务人员的省外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联系省外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共同解决劳务纠纷等问题。
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省外事部门负责与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及时传递信息,协助商务主管部门及企业防范境外劳务群体性事件,配合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省外事部门、公安部门为应急处置人员和劳务人员家属出境提供快捷服务和各种帮助。
三、企业责任
(一)健全管理制度
省内各有关企业应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加强政策理论学习,深入研究政策规定,不断完善防范境外劳务群体性事件管理制度。
(二)严格审查备案
省内各企业应严格按照商务部有关规定,开展外派劳务人员的审查备案工作。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加强对境外雇主的信誉度及偿付能力的调查,严格审查与境外雇主之间的合同条款,落实合同中涉及劳务人员报酬及保险条款,明确权责,确保所提供境外就业信息的真实性。
(三)完善应急预案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及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不断完善劳务纠纷应急预案,并指定境外劳务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时建立与我驻外使馆的联络机制,定时汇报劳务人员境外工作及生活情况。在出现问题时,应倾听劳务人员诉求,不得故意隐瞒纠纷或打压劳务人员,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或上访事件的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及时预警。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劳务人员的思想工作,解决他们的合理诉求。
(四)加强劳务培训
省内各有关企业应加强对劳务人员外事纪律及合同条款的培训,组织劳务人员到指定机构进行考核,向考试合格的劳务人员颁发外派劳务人员资格证书,不得为未通过考核的劳务人员办理出国务工手续。
(五)建立报告制度
省内各有关企业应将境外劳务人员工作及生活情况于每季度末上报省商务主管部门、省外事部门及我驻劳务人员所在国使馆经商处。企业防范境外劳务群体性事件工作将列入企业资质年审内容。
四、预警处置
(一)黄色预警
确定因经济纠纷产生境外劳务群体性事件苗头的情况为黄色预警等级。在该预警等级下,企业应立即将事件概况及处理方案于24小时内上报省商务主管部门、省外事部门,在省外事部门支持下积极征求我驻外使馆的指导意见,做好劳务人员思想工作,省商务主管部门将根据事件产生的原因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动用境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决定。
(二)红色预警
确定因工伤事故、交通意外或自然灾害发生劳务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为红色预警等级。在该预警等级下,企业应立即将劳务人员姓名、籍贯、家属联系方式、事故发生情况及处理方案于24小时内上报省商务主管部门、省外事部门及我驻外使馆。省外事部门应立即与我国驻外使领馆取得联系,及时传递信息,协助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省商务主管部门在24小时内做出动用境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决定,并及时会同企业负责人前往事发地指导并处理事件。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做好劳务人员家属的稳定工作,视情况组织劳务人员家属出境处理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