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开展2009年全省“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赠活动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认真开展2009年全省“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赠活动的意见
省 民 政 厅
(二○○九年十月)
今年以来,我省部分地区多次遭受了地震及较大的雪灾、风灾、冰雹、洪涝、山体滑坡等重大自然灾害,灾害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当前,天气正逐渐转寒,为确保受灾群众不受冻、不挨饿,基本生活有保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扶贫济困送温暖捐赠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今年“送温暖、献爱心”救灾捐赠活动以“捐赠现金和新衣物,支援灾区”为主题。充分发挥各级党政军机关干部和共产党员的带头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困难群众特别是受灾特困群众恢复重建及安全越冬募集资金和物资。
二、捐赠活动范围及时间安排
捐赠活动范围: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省军区、驻军各部队、武警青海总队;省内各社会团体及自愿捐赠者。欢迎关心青海、乐于奉献的国内外友人参与这次捐赠活动。
捐赠活动时间:2009年10月26日至10月31日为组织动员阶段;11月1日至11月10日为捐赠接收上缴阶段。11月9日省民政厅将会同省直机关工委及驻军各部队开展集中捐赠仪式;11月11日至20日为总结公示阶段。
三、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
本次捐赠活动按照自愿、量力而行原则,以现金和新衣物捐赠为主,衣物应以大衣、棉衣裤、绒衣裤、毛衣裤等御寒物品为主。募集的所有款物将全部用于帮助灾区困难群众恢复重建和解决生活急需。捐赠的接收和分配工作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捐赠活动结束后各地民政部门将接收及分配使用捐赠款物的情况及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各部门的捐赠款物由省民政厅负责接收。
省民政厅捐赠款物接收地点:青海省捐赠物资接收站(西宁市小桥大街70号)。
联系人及电话:
负责人:杨伟,5120662,;
物资接收入:王文帅,5167260,;
捐款接收入:裴玉霞,5130930,。
捐赠转帐收款单位:青海省民政厅; 开户行:建行西关分理处;账号:63001383603050001502
四、相关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区及各捐赠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捐助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接收、保管、储存、包装、运输、分发等各项工作,确保捐赠工作有序开展。
(二)各捐赠接收机构要认真履行捐赠款物交接手续,逐一做好登记,做到账物清楚,公开透明,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各级民政部门要合理确定受助对象,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工作程序,妥善分配捐赠物资,做到公平公正,并于11月底前将捐赠款物全部落实到困难群众手中。同时,各地民政部门要随时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捐赠工作情况,并于12月1日前将活动总结报送省民政厅。
(三)本次捐赠活动是一次全省范围内的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在搞好本单位捐赠活动的同时做好协同配合工作。省教育厅和卫生厅要分别负责做好各大中专院校、省属医疗机构的捐赠活动;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做好捐赠物资运输工作,并对运送捐赠物资的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保证捐赠物资尽快运输到目的地;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捐赠资金的管理与分配;新闻宣传部门及时做好新闻报道和专题宣传,为“送温暖、献爱心”捐赠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捐赠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捐赠活动的顺利进行;驻地部队的捐赠活动,原则上面向驻地进行,有条件的部队可组织人员和车辆支援驻地捐赠物资的装卸和运输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