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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
来源:    时间:2008年01月16日    

 

海东地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单位:青海省海东地区档案局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海东地区档案局的机构规格为正处级,是承担全区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㈡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㈢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全国人大 1988
0101 
行政法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国家档案局 1999
0607 
地方性法规 3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2002
1001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㈠行政许可(共1项)
⒈向地、县档案馆以外的单位、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向国外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复制件的,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禁止私自携运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因公确需携运出境时,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十五条 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交换、赠送。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严重损毁或者不安全的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代为保管或者收购、征购。鼓励将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赠送、出卖给或者寄存到国家档案馆。
 行政处罚(共5项)
 ⒈损毁、丢失、分散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⒉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秘密的。
 ⒊涂改、伪造档案
 1-3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损毁、丢失、分散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㈡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㈢涂改、伪造档案的;㈣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㈤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㈥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㈦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㈧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青海省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主管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㈠对本单位档案不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混乱的;㈡档案库房不符合规定,危及档案安全不采取措施的;㈢不按时归档,不按期移交档案的,或者拒绝归档、移交档案的;㈣档案出现破损、霉变、散失、字迹褪变等,不采取措施的。
4、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4-5处罚种类:责令赔偿损失、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青海省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强制(5项)
1、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2、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3、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4、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5、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强制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