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快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决定及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切实改善我省农村信用环境,推动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推进“信用青海”建设,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促进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快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落实全省农村信用村镇建设现场会会议精神和人民银行总行部署,以信用户、信用村镇建设为切入点,通过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完善农户信用评价方法体系,健全农村融资服务机制,培育农村信用文化,进一步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金融稳健发展。
(二)基本原则。按照统一部署、健全机制,分步实施、点面结合,稳步推进、支农惠农的原则,打造“政府领导、人行推动、涉农金融机构主办、职能部门配合、村委乡镇和农户参与”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格局。
(三)工作目标。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将全省50%以上的贷款农户培育为信用户,35%的行政村基本建成信用村;农村经济主体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信用评价体系比较健全;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和融资担保机制基本确立和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逐步完善,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初步形成,农村社会信用状况显著改善, 农民“贷款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加快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在涉农金融机构已开展信用户、建立农户纸质信用档案的基础上,按照征信系统对农户信用信息的征集要求和标准,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设计涵盖农户基本信息、生产经营、主要收入来源、贷款使用以及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等信息的农户电子信用档案数据指标,加快建立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实现农户纸质信用档案向电子信用档案转化,加快建立和推进农村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二)建立完善农村信用评价体系。以农户信用档案为依据,建立全省统一、科学规范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与评分标准。根据农村经济特点和评价结果信息反馈,不断提高农户信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与有效性。推动农户信用评价与贷款发放有机结合,促进涉农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信贷业务及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引导信用中介机构积极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逐步推动县域借款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开展,形成“农户(公司)+征信+信贷”的业务模式。
(三)继续深入开展信用村镇建设。在农户信用评价的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步骤和方法继续规范和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创评活动。进一步规范完善创评标准与程序,拓展创建范围,促进农村信用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四)加快征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拓展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农村的覆盖面,将涉农信贷业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加快推进涉农金融机构农户信用信息标准化建设;加大对尚未取得银行贷款的农村地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力度,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拓展农村经济主体信息采集面,将工商、税务、质检、法院、环保、社保、公用事业、教育等部门的相关信息逐步纳入征信系统,夯实农村信用体系基础建设。
(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应用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结果,使信用户在贷款手续、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切实得到优惠与便利,调动和鼓励信用户诚实守信的积极性。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将信贷投放、行政管理、社会舆论监督等约束机制相结合,使失信者的融资受到制约。加强对守信典范与失信典型的宣传或公示,引导农村经济主体增强信用意识,培养良好的信用行为。
(六)广泛开展信用知识宣传,逐步提高农户信用意识。以培育现代金融意识、信用意识,倡导信用理念为目的,广泛宣传和普及信用及相关金融知识,加强对农村经济主体金融观念、消费观念与信用行为的引导,增强农民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积极作用。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贴息、财政补助等多种手段,引导和改善农村金融资源配置。尝试对农业贷款实行税收优惠待遇、财政贴息政策,探索建立农业贷款激励机制,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信贷投入。
(二)逐步探索完善涉农金融机构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依据《青海省县级支农信贷担保体系建立和运行管理办法》(青财农字〔2009〕923号)的规定,逐步探索研究完善支农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调动涉农金融机构发放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积极性。各州(地、市)、县可根据自身财力完善相应的农村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三)建立农村融资担保体系。在引导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的同时, 积极推动建立以财政出资为主导,“公司+农户”、“协会+农户”、“农户联保”、“大联保体”、互助资金为补充的多种形式的农村融资担保机制,逐步形成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扶持、风险自担的新型农村融资担保体系,切实解决““三农””发展中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
(四)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逐步扩大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形成在政策支持下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为政府代办以及自营等多种保险支农经营模式。积极引入农业信贷保险业务,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强制性、区域化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保障。
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1、为了加强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和督促实施工作,组织各有关部门建立齐抓共管、多方协调的支农工作机制。
2、各级政府应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一级抓一级,并认真抓好落实。要将年度创建信用户和信用村镇目标任务、信用农户不良贷款率、涉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占比、涉农企业逃废债等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内,加大考核力度,为解决融资“瓶颈”、促进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3、切实把创建信用村镇活动与争创“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活动结合起来,把诚信教育作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活动,作为评选“文明户”、“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进一步扩展创建工作的内涵与外延。通过创建信用村镇、改善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4、对优化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工作突出、支农力度大、但资金来源不足的涉农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应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和支持,鼓励有关部门将支农资金存储在相应的金融机构,以增强其支农资金实力。
5、发挥政府的行政推动力,加大对金融部门依法清收逾期贷款的支持力度,切实维护金融债权,利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严厉制裁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农村信贷营运环境。
(二)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1、各地人民银行要协调多方力量,组织开展适合农村地区特点的形式多样的信用及相关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农村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大力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示范宣传、组织推动活动。探索建立农村信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2、发挥人民银行“窗口”指导作用,积极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加大对农村牧区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切实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存款准备金的导向功能,进一步加大支农再贷款对信用地区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涉农贷款比例较高、资金相对不足的法人金融机构,增强其资金实力。加强辖内涉农信贷投放的资金需求预测,优化支农再贷款的地区分布,提高使用效率。注重通过再贴现引导信贷投向,促进扩大涉农行业融资范围。同时,对县级银行机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贷款的情况进行考核。
3、加大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在农村的覆盖面,扩大信息采集与使用范围,进一步推进农牧区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督促涉农金融机构及时、准确上报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加大征信系统覆盖面,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4、逐步在有条件的州(地、市)、县积极探索成立信用中介机构,引进、培育和发展具有信用调查、认证、评估、评级等功能,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5、加强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及支农、惠农的工作成效,注意发现问题与总结经验,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工作扎实开展。督促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金融机构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及信用贷款管理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分析,建立通报制度,正确引导农村信用贷款管理工作。
(三)立足本职工作,主动开展农村信用创建工作
1、涉农金融机构要切实把创建信用村镇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切入点,按照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目标,加快信用村镇建设步伐,将信用村镇建设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制定农村信用贷款操作规程和“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评等具体管理办法,确保组织、制度、工作目标及措施到位。
2、开展并逐步扩大信用客户资源。涉农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信用创评结果,对“信用户”降低信贷门槛、简化贷款手续、扩大授信额度、执行优惠利率,优先安排贷款发放,真正让信用户受益、政府满意、银行贷款安全有效。对“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贷款比例、增长率等应相对有所提高。
3、加快农户信用档案规范化、电子化建设,完善管理措施与技术手段,逐步将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将农户评分结果与贷款发放结合起来,把查询农户信用信息作为发放农户贷款的必须环节,充分发挥农户信用信息平台在防范贷款风险和促进农村信用建设中的作用,为农户贷款、企业融资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
4、进一步做好县域金融服务。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各家银行机构抓紧制定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通过授予县域分支机构一定额度的农业贷款审批权,适度调低系统内上存资金的比例,增加对农村牧区的信贷投放,挖掘新的信贷业务增长点,并为基层提供银行卡、电子银行、汇兑、结算、票据等金融服务,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三农””金融服务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致富。
5、积极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探索完善“协会+农户”、“农户联保”等多种担保方式,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协作机制。加大对农村经济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形成“公司+农户+征信+信贷”的运作模式。并研究实行多种形式的抵押、质押办法,探索运用动产质押、仓单质押、林权草场抵押等形式,解决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
6、加大保险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保险监管部门要尽快出台适合全省农村经济发展实际的保险政策,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经验,扩大种植业及养殖业保险品种及覆盖范围。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办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村种养业险种,充分发挥保险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服务保障功能。
7、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信社要充分发挥经营网点较多的优势,积极组织开展“信用宣传下乡”活动,举办符合农村经济主体特点和需求的业务培训及咨询服务,面向广大农户和企业普及金融与征信知识,切实提高农村经济主体的金融意识、信用意识。
(四)加强沟通协调,加大惠农支持力度
1、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研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产业、财税等调控杠杆作用,实现产业、财政和信贷政策的有机结合。通过设置优惠税率或采取税收返还,以及对涉农贷款的财政贴息等形式,引导和带动金融、社会资金共同投向农村信用地区,支持信用建设好的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积极探索和建立政府引导下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各方面的资金向信用环境好的农村牧区投入,有效解决““三农””资金投入不足问题。
2、逐步在有条件的县建立县级支农信贷担保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以财政资金撬动信贷资金。采用财政投资、企业入股及村积累出资等多种方式建立农村贷款担保基金,组建农村信贷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对““三农””发展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流动资金需求以及农村经济主体等提供融资担保,为涉农金融机构信贷支农提供保障。鼓励全省有条件的地区按照“统筹共建”的原则,建立服务于““三农””及农村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
3、建立政府奖补机制。对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县域中小企业成绩突出的涉农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对涉农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优先用于支持信用县的发展。
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
为推动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扎实、有效、深入开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农村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融资环境,建立规范有序的信用秩序,对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推动农村“双文明”建设,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建设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工作的主动性,切实把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程,通过有效的组织推动、广泛的宣传教育、系统的制度创新、扎实的实践探索,全面推进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有效、深入地开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初见成效,信用体系相对健全,并逐步形成农村产业政策、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融合匹配,投融资环境明显改善,银农及银企关系和谐融洽,金融运行效率大幅提高,农村经济金融良性发展的新局面。
(一)在农村牧区广泛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企业”、“信用县”创建活动,力争到2013年,全省农村信用户占到贷款农户总户数的50%以上,35%的行政村基本建成信用村,农村信用环境得到改善和优化。
(二)加大征信系统建设力度,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农村的覆盖面和服务水平,农村经济主体的信用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三)依托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动建立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电子信用档案。到2013年,全省所有的贷款农户均建立电子信用档案,信息采集与共享范围得到逐步拓展,农村经济主体的信用信息征集机制相对健全。
(四)探索建立适合全省农村经济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方法体系,推动信用信息产品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应用,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将农村经济主体信用状况与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有机结合,推动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六)逐步完善涉农金融机构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及奖励机制,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增加农户信用贷款,加大支农信贷资金的投入力度。
(七)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担保制度,探索创新担保模式和担保方式,促进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形成较为完善的农村融资担保体系。到2013年,全省各县全面建立农村信用担保机构。
(八)健全和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制度,制定适合农村特点的信贷、农业保险和财税优惠政策。
三、组织领导
成立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总体规划,安排工作计划,推广工作经验,协调解决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高云龙 副省长
副组长:吴庆生 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小平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行长
成 员: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农牧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法院、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保监局及各涉农金融机构相关负责同志。
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副行长承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工作落实情况,总结各地开展工作经验,提出工作建议,定期向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汇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各州(地、市)、县设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未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县,由所在州、地人民银行负责),在全省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四、具体措施
(一)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为农村信用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1、各地要紧密结合““三农””特点,以普及信用知识、提高信用意识为重点,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板报、标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开展农村信用创建的意义、重要性及目标要求,提高各方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加大对“守信典范”与“失信典型”的宣传或公示力度。对信用创建活动中产生的信用“模范户”、“模范村”、“模范乡(镇)”和“模范企业”进行大力宣传与表彰;同时,加大对“失信典型”的公示力度,引导农村经济主体增强信用意识,培养良好的信用行为,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二)规范操作,确保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质量
1、农村信用创建工作, 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要求,各金融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通过信用创建活动,改善地区信用和融资环境,形成资金的“洼地”效应,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各涉农金融机构要按照《青海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信用户、村、乡(镇)、县评定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涉农金融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信用评定工作,加大对借贷主体诚实守信行为的培育力度;对信用度优良的农户,提高其信用等级,扩大授信额度,实行利率优惠,简化贷款手续;对信用状况差的农户,要降低其信用等级,使其受到失信机制的制约。真正使“信用户”和“非信用户”在贷款手续、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政策上有所区别,全面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和失信约束机制。
(三)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夯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基础
1、涉农金融机构要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信贷业务数据,同时,将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列入贷款审查固定程序,提高信贷风险防范水平,推进涉农金融机构接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程。
2、各涉农金融机构要在现有农户纸制信用档案的基础上,按照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信用信息征集标准规范,逐步建立农户电子信用档案。
3、逐步拓宽农村经济主体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将工商、税务、质检、社保、环保等部门的农村经济主体的信用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健全涉农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共享机制。
4、以电子信用档案为基础,按照统一的农户信用评价标准,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农户信用评价工作,依据农户的个人信誉度、生产经营能力和还款记录等,对农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鼓励、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第三方外部信用评级,加强与公信力较高的评级机构合作,推动县域借款企业参与信用评级。
(四)充分利用信用评价结果,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1、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涉农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农户信用评价结果,针对农户不同信用等级,通过简化贷款手续,并在贷款额度、期限上满足生产周期和农户的需求,实行优惠利率等激励手段,使信用客户享受到倾斜的信贷政策及快捷、优质的金融服务。通过利率优惠、服务优先,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以优促好、以好带差、社农双赢”,全力打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者,记入征信系统,并公开“曝光”,使失信者受到制约。
2、各级政府应扩大对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将个人信用记录更广泛地应用于政府部门组织的工程招投标、集中采购、项目建设洽谈等经济活动,以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甄选、公务员招录中。推动信用信息产品在社会各个领域的普及应用,积极营造“诚实守信光荣,失信违约可耻”的社会氛围。
(五)逐步探索完善支农小额信用贷款风险奖补机制
1、进一步探索完善支农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以提高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农牧区信贷投入的积极性。为了推动农村牧区信用建设,改善农牧区融资环境调动涉农金融机构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的积极性,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关于创新和完善财政支农投入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9〕123号)要求,将支农小额信用贷款纳入青海省县级支农信贷担保体系,对逾期清收仍不能收回的不良小额信用贷款本息,依据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县级支农信贷担保体系建立和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农字〔2009〕923号)文件规定,由金融机构和县财政担保资金按照1∶1的比例进行补偿。各州(地、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农村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2、探索试行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对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力度大,涉农贷款同比增幅超过一定比例的涉农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对涉农贷款增量超过一定比例的部分,给予一定奖励,调动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
3、实行财政贴息。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涉农金融机构发放的自主创业贷款、优势特色农牧业发展贷款及产业集群、成长型、带动产业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按有关政策由当地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的财政“贴息”。
4、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70〕号)要求,税务部门在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缴纳的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全额返还省农村信用联社,用于建立农村信用社风险补偿基金,并将返还对象范围扩大到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六)进一步完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缓解““三农””融资难
1、按照以县为主、省级奖补的原则,建立县级支农信贷担保体系。根据省财政厅和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的要求,从今年起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扶持有条件的县(市)建立县级支农信贷担保体系。由各县财政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在选定的金融机构专户存储,建立担保资金,省级财政按照县级财政投入资金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用于扩充担保资金规模,专门支持农户规模经营和农村产业化经营的小型企业的资金需要。担保贷款形成的损失,按照省财政厅《青海省县级支农信贷担保体系建立和运行管理办法》(青财农字〔2009〕923号)的规定进行补偿。
2、推动建立由政府出资、农业龙头企业参股的商业性农业担保公司。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相应的农村担保机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出资参股,按市场化的原则,进行商业化运作。担保基金依照农户信用度按5—10倍的比例确定,逐步提高担保能力,充分发挥农村商业担保作用,聚集更多的资金为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服务。
3、推动建立以农村经济主体为对象的 “公司+农户”、“协会+农户”等农村担保中介机构,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与个人资金投入;完善“农户联保”、“大联保体”等农村互助互保组织建设,积极探索适合农村经济特点形式多样的新型担保模式。
4、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建立村级担保基金,按照“村有民用、有偿投放”的原则,由村积累出资,建立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解决本村农户和村办企业、乡镇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
5、涉农金融机构要健全完善贷款担保方式创新,积极探索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第三方担保等有效担保方式,进一步发掘符合农户和农村经济特点的抵押物,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七) 实施金融扶持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力度
1、对积极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支农力度大、支农效果明显,但资金来源不足的法人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给予倾斜,增加额度,满足其合理资金需求;并适当简化办理再贷款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再贴现对信贷投向的引导作用,拓宽涉农行业融资渠道。对农畜产品收购、储运、加工、销售环节的票据及农牧区企业签发、收受的票据,各金融机构应优先给予贴现,人民银行优先办理再贴现。
2、积极支持地方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各项涉农金融服务,帮助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拓展信贷支持范围,为农村客户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3、加快推进农业发展银行商业化改革进程,拓展业务试点范围,增加营业网点,拓宽农村业务范畴,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4、加快农业银行农村金融业务发展步伐,借助自身的比较优势,延伸业务领域。在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前提下,适当放宽基层行的贷款审批权,调整信贷结构,增加支农信贷投入。
5、各涉农金融机构在保持一定支农贷款存量的基础上,当年新增贷款的50%要确保投入农业生产和发展,对信用较好的农业贷款增量要达到60%;县域涉农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的50%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和支持““三农””经济发展。
6、探索建立适合我省实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引导保险机构更好地服务““三农””,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在完善《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农业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继续扩大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积极开展大田作物种植保险、养殖业保险、计划生育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多种形式的保险业务;积极开发费率低、保障适度、投保理赔简便等符合农牧民需求的保险产品,发挥保险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
(八)建立考核联动机制,确保农村信用建设各项措施落实
1、建立考核通报机制。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制定印发《青海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对各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开展情况按年度进行逐级考核。各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地考核结果及本年度创建工作安排逐级汇总、上报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并通报全省。
2、建立回访检查制度。各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回访检查或调查工作,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信用创建措施,巩固成果,改进服务,确保农村信用创建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3、建立沟通联系制度。各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工作例会、专题汇报会等多种形式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方式,促进创建工作全面推进。
五、实施步骤
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规划阶段(2008年底—2009年)
1、对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确立我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思路;研究制定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建立制度框架体系;积极与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各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就风险补偿、担保基金、惠农政策及金融支农等政策、措施进行沟通联系,达成一致意见。
2、制定印发《关于加快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起草制定《青海省“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县”评定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各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配套制度办法。
3、在互助县、贵德县农户电子信用评价系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户信用评价指标及权重,扩大农户电子信用档案试点范围,加快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步伐。
4、继续推动“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做好信用示范样板点的培育,逐步扩大信用创建范围。
(二)全面落实,推进阶段(2009年至2013年底)
1、成立全省各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省、州(地、市)、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并全面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工作,拓展信用创建范围,推动“信用企业”、“信用县”创建活动开展。
2、全面推进农户信用档案电子化建设,加大农村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建设力度,建立并完善农村信用信息征集机制、信用评价机制、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及农村信用担保补偿机制,加快建立农村信用体系。
3、加强风险防范和管理工作,落实各项贷款优惠、风险补偿政策及相应的配套政策。
力争到2013年,农村信用户占贷款农户总户数的50%以上;35%的行政村基本建成信用村;信用县达到5个以上,信用乡(镇)占到全省乡(镇)总数的20%以上;全省实现农户信用档案电子化;全省具备条件的县都建有农村信用和商业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对农户的担保覆盖面达到30%以上;““三农””贷款占涉农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的比重不低于50%。基本实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五年规划目标。
(三)考核总结,提高阶段(2013年底)
1、对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措施,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全省信用环境,巩固和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奠定坚实基础。
2、制定出台更为全面有效的支农惠农制度办法,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长效机制。
3、紧紧围绕农村改革发展的基本目标任务,进一步巩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成果,为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夯实基础,努力探索建立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使农村金融成为进一步放开搞活农村经济的推动力量,加快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建设新格局,促进农村和谐,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