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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教育厅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http://www.qh.gov.cn    时间:2009年08月31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 统计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 

  为确保我省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和真实性,使其能更好地服务全省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教育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国家《统计法》、《统计实施细则》和《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的思想,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切实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制定教育政策、编制教育发展规划、实行教育科学管理提供准确、客观、真实的依据,促进全省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统计。把教育统计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的思想,增强统计法治意识,依法规范统计行为,依法维护统计秩序。 

  (二)注重求真务实。以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数据,实行统计监督,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三)强化服务功能。把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为制定政策、编制规划、实行科学管理提供依据,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了解教育省情、服务教育发展和多层次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省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三、工作职责全省建立集中统一的教育事业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一)省级教育部门统计机构执行全省教育系统综合统计的职能。 

  1、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教育统计调查方案及调查表,结合省情,制定全省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做好全省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学校,下同)报表的设置、统计资料审核汇总和按时报送工作。 

  2、对全省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3、贯彻教育部制定的教育统计工作制度,检查并督促全省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各项统计法规。 

  4、组织、协调省级教育部门业务处(室)的统计工作,统一管理、编制统计调查方案及其统计调查表。 

  5、组织、指导全省教育统计干部学习培训和考核,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计干部技术职称评定、晋升和教育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二)州(地、市)、县(区)教育部门是教育统计工作的基层综合单位,必须根据统计任务配备专职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1、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教育部门制发的教育统计调查方案及调查表,制定本地区统计调查实施方案,做好本地区所辖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报表的设置、统计资料审核汇总和按时报送工作。 

  2、对本地区所辖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3、贯彻教育部和省级教育部门制定的教育统计工作制度,建立本地区教育统计工作制度,检查督促所辖教育部门和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各项统计法规,促进教育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4、组织、指导本地区教育统计干部学习培训和考核,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计干部技术职称评定、晋升和教育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5、管理本地区的统计调查表和各项基本统计资料。 

  (三)各级各类学校是做好教育统计工作的基层单位,必须配备一名综合统计人员,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本学校综合统计工作。 

  1、组织、协调本学校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国家和省内各级教育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2、对本学校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3、管理本校的统计调查表和各项基本统计资料。 

  四、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提高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为目标,探索建立健全各项教育统计工作制度。 

  1、建立规范的教育统计工作机制。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保证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教育统计报表的自上而下逐级布置、培训和自下而上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工作程序,严把统计数据质量关。各级教育统计部门每年在学校填报统计报表前,须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的统计人员布置本年度的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宣讲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使统计人员正确理解教育统计指标涵义、统计口径,明确统计报表内、报表间各个项目的对应关系。各地区、各单位在填报表时,应先查阅原始记录,经审核、整理汇总后填报。统计人员应严格把好统计数据质量关,在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后,由学校或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各统计单位负责人对签署报出的统计数据准确性负有法律责任。在使用数据时,应以报出或发布的统计数据为依据,避免数出多门或前后数据不一致的现象发生。 

  2、建立统计数据自查、督查、巡查制度。各统计单位要建立统计工作自查制度。上级教育部门要定期对所辖地区的教育统计工作进行抽查、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检查中要重点核查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的方式可以是直接检查,也可以组织有关单位和学校进行互相巡查。在检查中,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要求,认真组织检查,杜绝“走过场”。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上级教育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乡(镇)和基层学校的统计是最基础的数据,如数据不准确,将直接导致上级汇总统计失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对基层乡(镇)和学校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在坚持汇总前审检,汇总后复核的基础上,进行横向、纵向比较,做到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相结合,通过多重审核,查错补缺,夯实数据源头基础,挤干水分,排除人为干扰因素,确保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3、建立数据质量分析核查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跳出数字看问题,立足服务搞分析”,围绕社会普遍关注,反映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热点、难点问题的主要指标,建立层层分析核查制度。特别要对上下年度变化较大的数据指标,延伸到学校,采取与历史数据对照复核、实地核查等办法,编制书面分析报告。通过分析核查,发现问题,利用静止的统计数据,反映动态的教育工作,使死数字变为活情况,更好地解决问题,促进工作。 

  4、建立教育事业统计责任制度。从2009年开始,将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纳入教育工作考评指标体系,省教育厅与州(地、市)教育部门省属大中专院校签订《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责任书》,进行量化考核。各州(地、市)与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目标,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及时开展量化考核及评比。 

  5、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质量奖惩制度。对按期完成统计年报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坚持原则,敢于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通报表彰。对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报或不按期报送统计资料,胁迫、授意他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错报、漏报统计资料等现象,严肃查处;对统计数据失实的地区和学校,影响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给予处罚;对重大或突出的案件,对其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通过新闻媒介“曝光”;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统计工作协调配合,完善统计数据资料管理 

  教育事业统计事关民生,事关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大局。各级统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本地区统计部门的协调配合,主动加强与公安、民政、计生、残联、妇联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建立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统计数据会审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分析研究有关教育事业统计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更好地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教育事业统计范围和内容包括学前教育、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和办学机构,统计指标有学校(幼儿园)、学生、教师、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等。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教育内部各业务处室的协调配合,建立各处室有关数据反馈、会商、核对、审定制度,认真履行统计职权,依法提供统计资料,从源头上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防止违反统计法律法规、随意干预统计工作、随意改动统计数据现象的发生。要坚决维护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任何单位领导或其他人员,对统计人员依法填报的统计资料不得擅自修改,更不得胁迫、授意统计人员修改,确保教育统计数据全面真实、准确无误。 

  加强教育事业统计档案资料规范建设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对教育统计资料要及时收集、规范整理、妥善保存。统计人员变动时,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并按规定履行移交手续,确保教育事业统计的时效性、严密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切实加强教育事业统计基础建设和教育统计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关心、支持教育统计工作,努力改善教育统计工作条件,保障统计工作正常开展所必需的经费开支,加强教育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要将统计工作与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定期研究和解决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各种原始数据登记制度和统计台账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全面实行统计数据质量“一把手”负责制,健全审核、签字、备案制度,分级负责,层层把关;建立数据库,做到数出有据,坚持“逢改必查、举报必查”,确保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可靠 。要加快教育事业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充分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实现统计信息处理和管理的现代化,提高统计数据汇总和传输的速度和质量。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明确统计职责,确定统计岗位,充实统计力量,配备与统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采取得力措施稳定统计队伍,加强统计人员普法学习和职业道德建设,多渠道为统计人员创造和提供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学习机会,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