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关于创新和完善财政支农投入机制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创新和完善财政支农投入机制的指导意见
省财政厅 省农牧厅
(二○○九年七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快建立支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支农信贷担保体系,有效支持我省农牧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为指导,以创新财政支农投入机制为目的,加快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政府引导下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支农资金整合使用机制和支农信贷担保机制,进一步整合资金,形成支农投入合力,强化对农牧业发展的支持。
(二)基本原则。一是法定增长原则。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健全农业投入保障制度的要求,全省各级财政每年用于支持农牧业发展的资金总量、增量、增幅要明显高于上年;财政支农投入增长幅度必须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定增长。二是财事权匹配原则。强化各级政府财政支出责任和管理,州(地、市)、县政府要真正承担起各自应尽的职责,努力加大对本地区农牧业发展的财政投入力度,为农牧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三是投入激励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与考核办法,省财政每年对州(地、市)县财政支农投入目标完成情况实施考核通报,依据考核结果,实行专项奖补。四是多元化投入原则。创新完善政府引导和财政投入方式,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农牧业生产领域,有效缓解农牧业发展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加快推进农牧业产业发展。五是整合使用原则。继续整合用于农牧业的相关资金,建立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归并合理、安排科学、重点突出、运行安全和使用有效的管理机制,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形成合力,整体推进。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措施
明确州(地、市)、县政府支农投入目标,3年内各级财政农业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10%以上,每年的增幅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方式3年内实现明显转变,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的带动作用显著增强。支农资金整合机制5年内基本建立,支农资金整合使用规模逐年扩大。
在全省有条件的县(市)建立支农信贷担保体系。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通过连续投入,壮大信贷担保资金规模,基本解决经济组织贷款难的问题,同时促进支农信贷环境显著改善。2009年扶持西宁3县、海东6县和贵德、河南县共11个县建立县级支农信贷担保体系。2010年在海西州5个县(市)、海南州4个县、海北州4个县、黄南州2个县(同仁、尖扎)共15个县建立信贷担保体系。2011个在黄南州泽库县、果洛州6个县、玉树州6个县共13个县建立信贷担保体系。为确保上述目标的如期实现,将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一)健全财政支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1、从2009年起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牧业发展的比重不得低于10%,并确保落实。
2、建立财政支农投入目标考核制度。为进一步调动基层特别是县级政府增加财政支农投入的积极性,防止“挤出效应”的发生,确保财政支农投入目标的实现。将制定设置严密、量化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和简便易行、科学规范的考核程序,对州(地、市)、县级财政年度支农资金安排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划定等次,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3、建立支农资金奖补机制。每年从省级财政预算新增支农资金中安排25%,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考核等次靠前的州(地、市)、县实行专项奖补。奖补资金由州(地、市)、县政府自行安排用于农牧业发展项目。
(二)创新政府引导下的多元投入机制
1、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投入力度,通过财政引导、农民参与的方式,引导和鼓励保险机构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扩大保险覆盖面,完善保险理赔制度,最大限度地化解农牧业自然灾害损失。
2、通过采取专项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投入方式和加大对特色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身投融资的积极性,使其尽快发展壮大,增强发展活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3、加大政策激励、财政补贴和项目支持力度,引导农牧业科研推广单位、农牧民经济合作组织、农资经营机构等各类涉农机构与农牧民结成利益共同体,促使这些机构将资金、先进技术、农产品购销网络、农产品品牌等投入农牧业生产经营领域,提升农牧业生产经营水平。
4、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积极引导和吸引社会资金、民间资金投入农牧业,增强农牧民发展农牧业生产的积极性。
5、建立和完善偿债机制、有效防范债务风险制度,积极拓宽农业利用外资渠道,努力扩大农业利用外资规模,有针对性地争取有利于提高农牧业生产技术水平的项目,利用外资增强我省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
6、积极提供优惠政策、优质服务、项目支持等,努力吸引省外资金投入农业领域,重点吸引东部发达地区资金、项目、技术投入我省农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做大做强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增强对农牧民的辐射带动能力。
(三)完善各类支农资金整合使用机制
1、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整合资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24号),逐步将各类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农资金,投入农牧业的各项政府性资金、基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对农业的贷款、赠款,援助青海的帮扶资金等整合起来,捆绑使用。
2、健全以政府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支农资金整合机构或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和落实各级涉农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在整合资金中的职责,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和实施支农资金整合工作,避免支农资金重复投资、多渠道安排、多单位支配、多部门使用的现象。
3、省财政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改进项目和资金管理方式,充分发挥省农牧部门宏观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牧业发展的职能,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报省政府批准。通过采取项目备案制和审查备案制等手段,逐步把项目选择权和资金安排权下放到县级政府,由各县级政府按照当地发展思路、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科学、合理地整合项目和资金,省有关部门要将管理重点转移到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对下级的业务指导上,为有效整合支农资金提供保障。
4、采取科学合理的整合方式,按照“以县为主、自下而上,各级联动、分级整合”的原则,围绕农牧业产业规划,采取项目带动、产业带动等方式,搭建整合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将性质趋同、目标接近的资金捆绑打包、拼盘使用,形成支农资金整合格局。
(四)建立县级支农信贷担保体系
1、设立支农信贷担保资金。由省、县财政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投入一定量的专项资金,存入由县级政府择优选定的金融机构,设立支农信贷担保资金。由金融机构围绕当地农牧业产业发展重点和政府支农思路,放大倍数贷款,按照担保资金额度的5—10倍向农牧民和农牧区经济组织自主放贷。
2、建立信贷风险防控机制。金融机构与县级政府建立借款人信用程度、贷款发放情况、不良贷款等信息的定期通报制度。对形成的不良贷款,县级政府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组织清收。不良贷款达到一定比例时,担保体系中止运行。
3、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逾期清收仍不能偿还的不良贷款本息,由金融机构和县财政担保资金按照1∶1比例进行补偿。
4、建立运行考核奖补机制。每年由省财政厅组织省级相关金融机构对县级支农信贷担保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考核,主要考核贷款额度使用率、贷款不良率等指标,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省级财政安排奖补资金的依据。
5、建立担保资金积累机制。支农信贷担保体系运行期间,县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与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一并用于扩充担保资金规模。省级财政按农区每县200万元、牧区每县100万元的规模连续扶持3年,建立县级融资担保体系并扶持其发展壮大。
(五)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到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协调推进,为财政支农投入机制的创新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
1、省财政厅要尽快出台《青海省县级支农信贷担保体系建立和运行管理办法》,促进县级支农信贷担保体系的建立完善,并确保规范运行。要研究制订《财政支农投入目标考核公示办法》和《省对下支农资金专项奖补办法》,规范省对州(地、市)、县支农投入目标考核和省对下支农资金专项奖补工作。
2、各级政府要在不断增加支农投入的同时,认真研究支农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效方式,调整优化支农投入结构,合理运用财政政策和投入激励手段,努力扩大资金整合规模,形成支农投入合力,加快推进农牧业产业发展。
3、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创新支农投入机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政府支农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分解落实责任,强化效能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